企业标准化人员资质培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标准化人员资质培训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化处
一、标准化法律、法规
●(重点介绍二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P(185)
●2、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列P(193)
●(P193)
一、为什么要制定《标准化法》?
●1、新中国成立后标准化管理发展简况
●新中国成立,政务院财经委中央技术管理局设标准化处。1949
年制定棉花分级检验标准。1952年发布24个钢铁标准、水泥标准,为结束“万国牌”历史,全国铁路轨距统一为1.435米,将108种铁路钢轨减少到3 种,。
●1953年机电业推行系统化、通用化、标准化;医药卫生出版《中
国药典》。1955年发布《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19 个标准。
纺织、冶金、建材、化工及原材料业开始推行标准化。
●1956年成立国家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化管理。
●1957年成立国家标准局,8月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IEC)。1962年
11月国务院颁发《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有了标准化工作法规。到1965年底已颁布国家标准700多个,部标13000 多个。大跃进及文革初期受挫。
●1972年11月建立国家标准计量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相继恢复标准
化管理。1978年5月国家分设标准总局。1979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标准化工作进入了崭新的发展时期。
●1988年12月29日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为了运用标准化手段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善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更好
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解决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深入改革对标准化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手段来调整各方面的关系,故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1、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
●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
为规范的总称。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特征:⑴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⑵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的;⑶规定了权利和义务;⑷具有高度的规范性;⑸有确定的创制和表现形式。
●法的职能:调整阶级关系的阶级统治职能;调整其它社会关系
的社会公共职能。
●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是立法、守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统一体,
核心是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加强法制的重
要条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3、我国法的形式和法制体系
●法的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表现工人阶级
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特定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从法制体系可分成: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诉讼法、军事法等十个较大的法律部门。
●4、我国的立法体制
中央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行政法规)
地方立法:
●5、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照强制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2)按照规范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3)依照内容确定的程度,可分为确定性规范、相对确定性规范、和
非确定性规范。
●6、技术监督法规体系
●我国行政监督的三大系列:技术监督、经济监督、政纪监督。
●1、技术监督法规的基本特性
●技术性对象是技术行为及技术物化成果,手段是现代化检测
分析技术。离开了技术就无法实施。
●法制性是重要的行政执法,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委托的机
构为主体的监督。其工作人员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公正性依据和手段都是科学的,即有科学的依据,依靠客观
数据作结论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执法。
●国际性采用国际标准、检测手段方法单位国际统一、参与认
证、互认和免检等国际间协作交流。
●2、技术监督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以国家技术监督体系为主导,
以部门、行业、企事业组成的行业、专业性技术监督体系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体系(包括消费者协会、质量监督管理协会、职工义务计量质量监督组织等群众性社会团体)的监督为补充。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现有的质量、计量、标准化三个法律,都以该法律为基础,统帅该部门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保证性规章组合而成。基本情况如下图所示。
三、标准化法的基本内容
●1988年12月29日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第11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共有五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
和管理体制;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规定了标准体制、制定机关、制定原则以及起
草、审查标准的组织形式。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规定了企业在研制、生产、经销产品中执行
各类标准的要求;出口、认证产品等标准化要求。规定了监督机关、检验机构及处理有关标准争议的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几种违法的行为、应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应
追究的刑事责任。对行政处罚不服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