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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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竞争性买卖合同与非竞争性买卖合 同。
竞争性买卖合同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 将特定物品转让给最高应价者而成立的合 同。拍卖和招投标是最典型的竞争性买卖 合同(一对多) 。
非竞争性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单 独协商签订的买卖合同,其订立过程是一 对一式的。法律对该两类合同有着不同的 调整,主要是对竞争性买卖合同一般有着 特别的规范(一对一)。
从经济实质上看,买卖是社会必要劳动时 间的交换。
从法律的角度看,买卖以物与货币互为对 价的。买卖的一般形式就是以物换钱,或 者以钱换物,买卖对象即标的物的价值必 须通过货币来衡量,否则不是买卖。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即合同的 共性。此外,还有自己的个性,以区别其 他合同。
5.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一般买卖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 可成立并wk.baidu.com效,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
买卖合同一般不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货 币为生效条件。这与实践合同有重大区别。 对于实践合同,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者开 始履行合同,合同才能成立或者生效。
法律把买卖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是为了 方便商品的流转。买卖合同作为诺成合同, 也可以理解为两个诺言的交换。
6.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因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方式,为方便 商品流转,法律原则上对买卖合同的格式 和内容不作硬性要求,因此买卖合同是不 要式合同。
但是,对涉及特殊买卖合同,法律规定为 要式合同,如涉及不动产的买卖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种类
(一)一般买卖合同与特种买卖合同
一般买卖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殊规定, 适用《合同法》关于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定。
特种买卖合同,是指法律有特殊规定,适 用法律关于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
例如,样品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试用合同、招投标买卖合同、拍卖合同、 易货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
(二)特定物买卖合同与种类物买卖合同
特定物买卖合同是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种类物买卖合同是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两类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 的主从关系, 可以把物分成主物和从物。 如,船和船桨,灯和灯罩,汽车和备胎。 《合同法》 第 164 条规定: “ 因标的物 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 解除合 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 合约定被解除的, 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 物。 ” 解除主物,从物没有单独存在的价 值, 因此随同解除。 解除从物,买受人的 合同目的还可以实现, 因此主物的给付效 力仍然保留。
1、所有权转移时间的不同。对于种类物,标的物 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转移;对于特定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转移。
2、合同的履行以及标的物灭失的后果的不同。在 特定物买卖合同中,合同的履行只能交付合同约 定的标的物,标的物灭失时构成履行不能。在种 类物买卖合同中,同种类、同质量的标的物具有 替代性,部分标的物灭失不构成履行不能
(四)即时买卖合同和非即时买卖合同。
即时买卖是指标的物和货款在订立合同时 即时清结的合同。即时买卖合同的权利义 务即时了结,使债权债务关系不易发生纠 纷,一般采取口头形式。
非即时买卖合同是指按照约定一方或者双 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债务的合同。 非即时买卖合同的订立时间与履行时间不 一致,如不将合同内容形成文字,容易发 生权利义务的争议,因此常常需要采用书 面形式。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 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该条所说的买卖是 指实物买卖。买卖是基本的交易方式。
1. 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的 同时其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卖方因交付标 的物其所有权消灭;买方因接收标的物取 得所有权。
2. 买卖合同是标的物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 同
在买卖合同中,一方交付标的物及所有权, 对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所有权与价款是对 等给付。如果一方交付标的物,对方不必 支付价款,则不是买卖合同。
(五)一次性买卖合同与连续交易性合同。
一次性买卖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只进行一次 交易就终结合同关系的合同;
连续交易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 限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供给标的物并支 付价款的协议,期间每次交易都相关联。
区分的法律意义: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也会对连续交易性合 同作出特殊规定。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价款必须是货币,而不是其他物,也不是 劳务。
3. 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
买卖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标的物与货币 互为对价。买卖合同这一特征,区别于没 有对价的赠与合同。因为买卖合同是最典 型的有偿合同。
因此,其他有偿合同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 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 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 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 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的 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 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 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 《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标的、数量和 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 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包装方 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 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四、买卖合同的解除:
1.主物、从物合同的解除
4. 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双务合同。
此特征实际上是有偿合同在特定角度上的 表述方法。买卖合同双方互负义务,双方 都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才能完成交 换。
买卖合同的双务性,对买卖双方的履行顺 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对买卖合同履行顺 序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约定,按照交易习惯 也不能确定时,双方应当同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