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设立公司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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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新设立公司财务工作

一、办理工商登记

验资需提供资料:

1、以货币出资的,应有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出资者实际出资金额和货币出资比例应符合规定。

现金缴款单和收账通知应注明投资人姓名,注明用途:投资款。

以实物出资的,应有实物权属转移情况,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出资者出资,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并提供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

2、投入资本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3、投资方资料: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投资方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及近期会计报表(法人签字)及同意对外投资的决议。

4、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土地证。

申请工商登记: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全体股东指定代表的证明书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二、办理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的办理:

1、时间要求: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营业执照上的发证日期)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地税、国税)登记。

2、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如下:

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办公场地证明;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公司财务制度;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去税局办理之前需事先打电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因为各地方的要求不尽一致,有税局要求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先到指定银行开立纳税专用账户,一般是先办理税务登记再开立账户。

3、税务登记时,应当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住所、经营地点;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生产经营期限;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4、办理税种登记时参见涉税明细表。

5、关于税款征收方式的选择:办理税款征收方式之前,要对所交纳税种做一下测算。

变更税务登记:

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提供以下

有关证件和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登记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有关证件和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登记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持相关资料向所属主管税务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1) 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2) 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3)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4)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住所变更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注销登记申请;

(2)注销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登记正本、副本和登记表);

(4)《发票缴销登记表》;

(5)所持有《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的各类空白发票、收据;

(6)《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附:房地产企业涉税

三、新建公司账套

新公司成立后,应及时向集团申请新账套,不得另立账套进行核算。

新公司账套启用时应严格按照集团的统一要求使用会计科目、执行统一会计政策。

四、会计政策及会计科目

集团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估计

(1)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2)会计年度:本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3)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记账原则和计价基础:本公司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计价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

(5)外币折算:发生外币(指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业务时,外币金额按业务发生当时的市场汇价中间价(以下简称“市场汇价”)折算为人民币入账。外币账户的年末外币余额按年末市场汇价折算为人民币。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计入资产成本,属于筹建期间的汇兑损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及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使用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发项目成本外,其余外币汇兑损益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6)现金等价物:本公司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7)存货:存货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存货主要分为房地产在建开发产品、已完工开发产品、意图出售而暂时出租的开发产品、拟开发土地、库存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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