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民法诸含义的展开_古典时期罗马帝国的现实与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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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5206224

①《法学词典》编委会编:

《法学词典》(增订版 , 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 第24页。②徐国栋:《李维时代罗马人民的跨民族法体系》,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1年第1期。③参见黄风对同一著作的中译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2页。

万民法诸含义的展开

———古典时期罗马帝国的现实与理想

徐国栋

摘要:万民法可作为普通法、世俗法的主要部分、、道德

法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意识形态基础。, ; 古典时期的

,

关键词:; ; :A文章编号:025725833(2005 0920091209

作者简介:徐国栋, 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教授(福建厦门361005

在《法学辞典》(增订版上, 万民法被定义为:“市民法的对称, 指各国人民共同适用的法律, 用以调整市民与非市民之间, 以及不同国籍和无国籍人之间的关系。在有的法学著

作中, 万民法也指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国际公法”①。我们看到, 这一定义把万民法的含

义认定为国际私法中的统一实体法规范和国际公法。但从拉丁原始文献出发进行的研究将告诉我们, 万民法的含义远比上述要广泛。本文拟在探讨了万民法的使节法的含义后②, 展开对万民法的其他方面的探讨, 力图展示其作为普通法、世俗法的主要部分、自然法、有利于外邦人的法、地方法、道德法的方面, 以完成对万民法之全景的勾画。

一、作为普通法的万民法

万民法首先是普通法———即流行于多个国家的法———的意思。盖尤斯《法学阶梯》1, 1表达了万民法的这一含义:

所有受法律和习惯调整的民族, 他们一方面遵守自己的法律; 另一方面遵守为全人类所共有的法律。事实上, 每个民族专用的法律是该民族自己的法律并被称为市民法, 换言之, 是该城邦自己的法律, 而自然理性为全人类确立的并为所有的民族同等地遵守的法律被称为万民法, 换言之, 是由所有的民族使用的法律。如此, 罗马人民部分地由其自己的法律调

整; 部分地由全人类共有的法律调整。

③1

9社会科学2005年第9期

徐国栋:万民法诸含义的展开

这一段落表达了盖尤斯对一个民族的法律构成的分析:一部分是普通法, 即与其他城邦共有的法律; 其余部分是特殊的法, 即本邦独有的市民法。后者的范围狭小。根据意大利学者恩佐・纳尔蒂(Enzo Nardi 的研究, 它只包括宗亲关系、家父权、夫权和对妇女的监护、20岁以上的人可以把自己出卖为奴、人格变更、被共有之奴隶由共有人之一解放时其他共有人的增加权、市民法所有权和万民法所有权的双轨制、要式买卖、拟诉弃权、取得时效、遗嘱的形式、外国人不能接受遗产或遗赠、采用“我允诺”之形式的口头债务、不分遗产的共同体等内容①, 其他的法律都是万民法。按照盖尤斯在其同书2, 73、75、70、66中的宣告, 它们包括地上建筑

物添附于土地、在他人土地上播种的小麦添附于土地、因淤积增加的土地归被淤积土地所有人、无主物归先占者的规则等。所以, , 它代表着罗马人对自己与其他民族的共性的承认, 往而不是仇视他们; , :人类的共性远远多于个性。, 所有的人都是神的儿女②, , 。

这种共性是如何造成的呢③。盖尤斯的上述片断把万民法的作者归之于“ , 这是“共父说”的衍生形式。共同的, 。罗马的哲学家皇帝马可・奥勒留(Marcus , -180 也说:“如果我们的理智部分是共同的, 就我们是理性的存在而言, 那么, 理性也是共同的, 因此, 那命令我们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理性就是共同的;

因此, 就也有一个共同的法”④。此语未说明各民族共同的理性的来源, 注意到罗马人把人

的理性归之于神的理性的一般理论背景⑤, 可判断马可・奥勒留的表达与盖尤斯的表达一致。

还有一种说明是“外国法传入说”。优士丁尼在《法学阶梯》1, 2, 2中说:……从这一万民法也采用了几乎所有的契约, 例如买卖、租赁、合伙、寄托、消费借贷以及其他不可胜数的契约。

这一片断把罗马与外邦在某些典型契约上的共性归之于后者的影响。按照其理路, 契约是经济交换的工具, 当这种交换扩展到由不同城邦的人参与时, 人们就得到了彼此学习对方的交易规则的机会, 由此, 合理的规则普及于包括罗马在内的全世界⑥。当时人们理解的世界就是地中海盆地, 在这个地区, 希腊文明居于先进地位, 罗马人由于自己在文化上的落后而言必称希腊⑦。因此, 如果坚持万民法产生于不同的人民相互交往的理论, 则这种法很可能是从希腊引入罗马的。此说最近的支持文献是都灵大学教授朱塞佩・莫拿特里(G iuseppe M onateri 的名文《黑色盖尤斯: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多文化起源的探求》, 其中主张罗马法主要是非洲、闪米特文化和地中海文明的产物⑧。

2

9①②③④

⑧See P. G. M onateri , op. cit. ,p. 485.

徐国栋:《共和晚期希腊哲学对罗马法之技术和内容的影响》, 《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参见阿尔多・贝特鲁奇《运送合同从罗马到意大利现行民法

典的发展》, 徐国栋译, 《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1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盖尤斯・撒路斯提乌斯说:“我们与神共有理性”。参见氏著《喀提林阴谋・朱古达

战争》, 王以铸、崔妙因译, 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第93页。马可・奥勒留:《沉思录》, 何怀宏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第22页。关于罗马人与其相邻民族法律共性的说明, 还有“雅利安模式说”。See P. G. M onateri , Black G aius :A Quest for the Multicultural Origins of the “W estern Legal T radition ”,In Hastings Law Journal 51,p. 491ss 。全增嘏主编:《西方哲学史》(上册 ,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第251页。

C fr. Enz o Nardi , Istituzioni di diritto romano (G uida ai T esti , G iu ffr è,M

ilano ,1986, p. 12.

第三种说明是“市民法外射说”。它认为万民法就是罗马人对外邦人开放的自己的法律。此说是近代学者的研究成果, 它得到两个“判决性试验”的支撑。其一, 为对关于共同海损的罗得法(Lex Rhodia de iactu 之来源的研究。该法曾被作为“外国法

传入说”的典型例子, 因为这一法律的名称揭示了其希腊来源(罗得岛是希腊的一个

城邦。但德国学者克雷勒(Hans K reller , 1887-1958 在本世纪初对罗马的海法的历

史发展进行广泛研究后, 否定了罗马人曾继受一个罗得的法律或一套以罗得为来源的实在法规范的观点, 主张罗马的上述立法规定的是在地中海普遍受尊重的海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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