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标准

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标准
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标准

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标准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导标准。

一、收费方式

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

用。

5.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6.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5.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6.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6%-30%,可另比照该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费收取基础代理费,原则上不能采取不收取基础代理费的全风险代理方式。

7.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符合上述第5项规定的案件,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8.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的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3)代理执行案件亦可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进行风险代理或计时收费。

9.代理民事申诉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再上浮不超过倍收费,亦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风险代理或者计时收费。

(二)代理行政案件 1.代理行政诉讼、复议、听证等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诉,参照民事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非诉讼业务专项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按涉及金额收费。

1.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复杂法律服务项目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2.计件收费的,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涉及金额大小和项目复杂程度在以下最低收费的基础上合理上浮: (1)法律咨询及简单的合同修改,最低收费不低于500元;

(2)起草合同或者修改比较复杂的合同,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3)参加简单的项目谈判,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4)就简单的单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5,000元; (5)对需要在初步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3万元。

3.投资融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清算注销、重大工程建设、涉外业务等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按照所涉及金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

(6)1亿元以上部分为%。

(四)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3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担任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万元-8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3)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6万元-6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4)担任小(微)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2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若采用年度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涉外、证券、知识产权、税法等专门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小时费率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五)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

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六)以下类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

2.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3.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三、附则 1.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符合本行业指导标准的本所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2.律师事务所不按照本行业指导标准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四川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对该律师事务所采取约谈其负责人、进行内部通报等监督管理措施。 3.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有关事项。

4.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5.本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由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6.本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经四川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6月16日起试行。

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并要专款专用。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司法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承办各项业务的性质种类、繁简程度、需时长短、标的大小等情况,以低于现行律师收费的标准,计算收费数额。 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手续、收费减免办法以及与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业务的收费分成比例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拟定,报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业务收费,必须办理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业务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建立收据的领用、缴销手续和制度。 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工作应由专人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会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目,收支有凭证。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活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坚持勤俭办所的原则,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专职人员(含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等; 2、兼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的司法助理员的职务补贴;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办公费和业务费。 第八条有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保险基金,其中实业发展基金一般不得低于年终业务结余的百分之六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条件,经核准职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应当解决的问题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应当解决的问题 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脱钩改制后,已成为“自愿组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伙制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经过一年多运行,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总体状况是:一方面在主观方面普遍增强了担忧心理、求富心理、进取心理和期望心理;在客观方面仍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委托,配合当地司法所协助承担调解民间纠纷、普法宣传、法律援助 、148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工作,参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但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明显下降;在自身建设上大多数服务所都改善了硬件设施,重新选址,装修办公房,添置了新型办公用具及通讯设施。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各种问题,诸如内部分工不明确,业务开展不顺畅,办案质量不讲究,财务管理不规范,卷宗材料不齐全,内部人员不团结,制度建设不完善,合伙人员不到位等等。笔者认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已成为迫切议题。妥善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管理,摆脱目前自上而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缺乏过硬依据、缺少必要手段”状态,解决好“准确定位、资格准入、严格监管手段”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准确定位问题。基层法律服务所从诞生起直至现在完成脱钩改制的十多年发展时间,其定位一直处在不确切和不连续的变化状态中。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最初的“事业法人体制”,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合属办公”;到按照“国办发[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精神艰难地完成脱钩改制,“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制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再到目前张福森部长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要求从基层法律服务所立足社区、亲民近民、服务便利、收费低廉等特点,以及在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发,将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定位在“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上,使得基层法律服务定位在短时间内出现政策上的反复性和不连续性,以及定位本身带来的难以把握性和难以操作性。其一,关于“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这一定位很好理解,是指基层法律服务要面向最基层,立足社区,亲民近民,为广大公民提供最便捷的法律服务,使之成为法制需求渗透到每一社会角落的重要载体。但大家是否意识到,这一规定的同时也明确限定了基层法律服务的活动范围和执业区域!试想,目前的社区法律需求是否能够满足基层法律服务的基本生存需求?供需是否能达到基本平衡?在已经脱钩改制的今天,只有当社区的法律需求供不应求时,基层法律服务所才有生存的可能,除此之外只能自生自灭。既然如此,“面向群众”又从何体现?其二,关于“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何为公益性?非营利性?公益乃公共的利益,多指群众性福利事业,通常表现为“使社会广大公民获得利益而不谋求回报”,往往是国家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非营利性乃不以赢利和获得利润为目的,行为本身注重和追求的是社会利益而非经济利益。因此,非营利性常与公益性结伴而行。但“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的定位与脱钩改制后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要求相去甚远。试想,如果完全符合公益性、非营利性要求,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将如何生存?何以为计?即便可以符合“收费低廉”要求适当收费,又如何把握以公益性、非营利性为目的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尽管“收费低廉”,但“收费低廉”本身与公益性、非营利性要求是否相互矛盾?其三,关于“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这一点,在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责中属于“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一类,而且义务有限。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职责不应当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担当,因为,“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在本质上属于法律援助范畴,属于政府职能范畴,是应当由政府发挥公共职能,通过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如大力发展公职律师等)渠道解决的问题,而作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制的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人员不具备这些社会

安徽省最新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物价局 司法厅 皖价服〔2011〕91号 关于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司法局:鉴于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08〕195号)文件有效期已到,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我省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核准执业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 — 1 —

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中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理见证事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工作量的大小、标的额大小、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法律顾问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三、除简易法律事务外,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承办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应聘合同》,约定委托事项、收费方式和金额( 比例)以及其它有关事项,也可以签订专门的收费协议。 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应减收或免收基层法律服务费,具体情况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五、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持相关资质证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和与收费有关的信息,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监督和— 2 —

湖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询问 (一)简易法律咨询免费 (二)涉及财产的法律咨询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5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10元/件 (3)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15元/件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件 (一)申请、申明、委托书及其他一般文书:30元/件(二)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50元/件 (三)家产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文书:60元/件 (四)民事合同、契约:70元/件 (五)涉及法律事务文书:100元/件 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一)代理民事诉讼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案件受理费每件150元外,还可按下列比例实行收费: 争议标的额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免费 5001-10000元3% 10001-50000元2% 50001-100000元1% 100001以上0.5% (二)代理经济诉讼

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除收取案件受理费每件150元外,还可按下列比例实行收费: 争议标的额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免费 5001-10000元3% 10001-50000元2% 50001-100000元1% 100001以上0.8% (三)代理行政诉讼,按下列标准收费: (1)治安行政案件:100元/件 (2)劳动争议案件:200元/件 (3)专利行政案件:300元/件 其他行政案件,由双方协商收费。有财产争议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的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100元/件 (二)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200元/件 (三)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收费标准是: 100000元以下1-1.5% 100001-500000元0.5-1% 500001-1000000元0.3-0.4% 1000001元以上0.1%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照代理民事诉讼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 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川价字费[2000]23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2.25 【实施日期】2000.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批复 (川价字费[2000]231号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省司法厅,各市、地、州物价局: 你厅“关于请予批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实际,现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所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区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4号)第四条、《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基层法律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轻微刑事等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所需人员数量、需时长短、标的大小、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数额。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也可与委托人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聘应合

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桂价费〔2007〕562号 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办理法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字[1997]286号)的规定,2005年我区 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由于试行期届满,现正式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基 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和县(区)法律事务中心等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 (二)异地(省、市、县外)调查所需差旅费;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玉溪市司法局 2018年8月31日发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服务事项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办理。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75项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说课讲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 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 动。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 四、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五、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六、办理见证即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 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和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和合同的履行。 七、主持调解纠纷。 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 作。 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一、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 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二、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 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 四、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点疑 难案件的讨论。 五、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六、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所各种会议决议的履行,并与全体法律工作者 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 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 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资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 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 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规[2016]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11.11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6〕10号)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 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2016年11月11日

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许可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二)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

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目前农村市场的实际,现对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并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调整后的安徽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核准执业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工作量的大小、标的额大小、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除简易法律事务外,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承办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应聘合同》,约定委托事项、收费方式和金额(比例)以及其它有关事项,也可以签订专门的收费协议。

五、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六、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应减收或免收基层法律服务费,具体情况由各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七、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持相关资质证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和与收费有关的信息,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文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两年。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皖价行费字〔1997〕344号)、省物价局《关于同意 (皖价行费字〔1999〕继续执行皖价行费字〔1997〕344号文件的函》 302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安徽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安徽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计费标准 收费标准 备注 一、解答法律咨询 比较简易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免费 比较复杂,涉及财产关系的 元/件 5—20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文书 元/件 10—30 制作法律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按市场价格收取复印费各类诉状、答辩状及申请仲裁书等

元/件 20—50 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文书 元/件 20—60 合同、契约等比较复杂、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文书 元/件 20—100 三、代理民事、行政诉讼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元/件 200—400 代理二审民事、行政诉讼和民事、行政诉讼的申诉参照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200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 争议标的额10000元以下 元/件 200—400

10001—100000元 按争议标的额1—1.2% 100001—500000元0.8—1% 500001—1000000元0.5—0.8% 1000001—2000000元0.3—0.5% 2000001元以上

0.1—0.3%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 元/件 200—400 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以及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元/件 200—500 修改章程、参加项目谈判、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等 双方协商 五、担任法律顾问 双方协商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元/件

50—200 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以及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调解不得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20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 10000元以下 元/件 50—200 10001—50000元 按争议标的额 0.8% 50001—100000元 0.5% 100001元以上 0.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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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五、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六、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所各种会议决议的履行,并与全体法律工作者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六、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 七、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内勤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所文件、信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做好上级下达工作; 二、负责函件、委托书、介绍信的统一管理; 三、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各类案件应统一装订,登记归档;

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1999年12月30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在我省农村及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下列服务,可收取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其它服务项目收费由市地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服务收费标准中准价和浮动幅度详见附表(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应根据服务项目的工作量、易难程度,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除简易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外,法律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数额、收费方式等,均应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收费细目及计算办法说明。 第七条在法律服务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 (二)赴外地调查办案所需差旅费;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当事人垫付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不得收费。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托担任二审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未代理过同一案件一审的,按《收费标准》收费;代理过同一案件一审的,按《收费标准》80%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托担任执行案件的代理人,按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十条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的,法律服务所不再收费;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的,按《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可以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费用,也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承办法律事务期间分期收取。收费时应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严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费。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终止委托关系,对预收的法律服务费,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过错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全部退还服务费。 (二)因委托人的过错,或者委托的要求超出规定范围而终止委托的,扣除承办业务已发生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委托人。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委托人。 第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况,应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法律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 (二)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抚恤金(或者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的; (四)委托人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证明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上报当地司法局备案。对提供法律援助、减免法律服务费须经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任何机关、部门挤占、挪用、平调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收入,收入使用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针,推进我省法治进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乡镇法律服务和委托人。 第三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收费范围是: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第四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收费的计价形式为: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标的比例和协商收费。 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调解、鉴证、实行计件收费。 担任法律顾问实行计时(月、季度、年)收费;专项法律顾问,按项目涉及标的金额的比例收费或协商收费。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办理鉴证,凡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 代理清欠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实行协商收费,但收费的最高额度应控制在债务标的30%以内。 第五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 (二)到本乡镇区域以外调查所需差旅费;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不得收费。 第七条乡镇法律服务所解答比较简易的法律询问不收费。解答比较复杂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咨询,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八条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聘请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委托代理诉讼和比较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收费标准收费。 第九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受公证处的委托协助办理公证事项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可按一定比例从公证费中提取服务费。 第十条经乡镇法律服务所鉴证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的,法律服务所不再收费;调解不成,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的,按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十一条乡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由过错的一方支付;均有过错的,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各方应负担的数额。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根据已付出的工作量,退还当事人60%调解费;对经过调解,当事人中途要求撤回调解申请的,退还当事人50%调解费;对收案后尚未调解,当事人要求撤回调解申请的,退还90%调解费。 调解协议开始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要求重新调解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免费

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11】212号 一、解答法律咨询 (一)简易法律服务咨询不收费; (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100元/件; (三)涉及财产关系的,20—100元/件; 咨询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按20-100元/小时实行计时收费,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 二、代写法律实务文书 (一)申请、声明、委托书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20—100元/件;(二)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和仲裁申请书等:40—400元/件 (三)析产、遗嘱、赠与及其他设计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30—300元/件; (四)民事合同、经济合同、契约及其他法律文书:40—400元/件三、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3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基础服务费300—2000元/件。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算比率 10000—100000元(含)部分4%--5% 100000—500000元(含)部分3%--4%

500000—1000000元(含)部分2%--3% 1000000元以上0.5%--2%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曾代理一审或者二审,又代理二审或者重审、再审的,其服务费按照初次代理费收费额度计费比例的50%--70%收取,初次代理依法实施收费减免的除外。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主持调解纠纷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2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3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 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每件不低于1000元。 六、代理各类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4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办理见证事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300元/件

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2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10-40元/件; (三)解答简易法律询问不收费。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一)申请书、声明书、委托书及一般法律事务文书,10一40元/件; (二)各种诉状、答辩状、申诉状、上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20-100元/ 件; (三)遗嘱、赠与、分单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0-60元/件; (四)合同、契约等20-l00元/件。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加收工本费,每份3 元。 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一般按年度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主持调解纠纷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8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 300-1000元 10001-100000元 2% 100001-500000元 1.5% 500001-1000000元 1% l000001元以上 0.5% 五、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8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 300-1000元 l0001-100000元 3% 100001-500000元 2% 5OO001-1000000元 1% 1000001元以上 0.5% 六、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涉及财产关系,有争议的,按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代理 追索债务案件、疑难案件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二)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工商登记、资信调查,150-400元/件; 2、草拟、审查、修改经济合同,l00-300元/件; 3、参与经济合作项目谈判,标的额在50000元以内的150-400元/ 件;标的额在50000元以上或同一项目多次谈判的300-1000元/件。 七、办理行政案件 (一)治安行政、劳动争议案件,150-800元/件; (二)专利行政案件,150-2000元/件; (三)其他行政案件,150-1000元/件; 有财产争议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八、办理见证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4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1%收费,最低10元。 收费依据是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冀价经费字[2002]第36号《关于印 发〈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军 xx年12月25日 (xx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xx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正确实施,促进

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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