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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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
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川价字费[2000]23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2.25
【实施日期】2000.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批复
(川价字费[2000]231号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省司法厅,各市、地、州物价局:
你厅“关于请予批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实际,现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所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区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4号)第四条、《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基层法律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轻微刑事等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所需人员数量、需时长短、标的大小、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数额。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也可与委托人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聘应合
同》等文书中约定或者签订专门的书面收费协议,约定收费方式、数额(比例)等。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或约定的收费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办理委托法律事务所需差旅费、通讯费等;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办事有关事项,需向第三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以第三方出具的法定票据为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