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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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规范地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卫生部门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卫生部门开展其他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急结合、常备不懈;资源整合、公众参与。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组织体系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国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组织体系

2.1.1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卫生部主管部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卫生部有关司局和单位共同组成(组成人员见附件1),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方针和应急预案;

(2)审查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规范;

(3)指挥协调全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4)指导地方卫生部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5)组织协调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国际救援工作。

2.1.2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和辐射应急办)是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组成人员见附件2),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组织编制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规范;

(3)组织开展国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4)组织协调或指导地方卫生部门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5)负责与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国家

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办)的沟通联络和工作协调;

(6)负责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的管理工作;

(7)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国际救援工作。

2.1.3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由国内放射医学、放射卫生、辐射防护和核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提供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咨询和建议,参与救援准备与响应;

(2)参与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3)参与和指导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

(4)参与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学评价。

2.1.4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应急中心)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卫生部核应急中心设临床部、监测评价部和技术后援部。第一临床部设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和血液病医院,第二临床部设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和人民医院,第三临床部设在解放军307医院,监测评价部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技术后援部设在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部核应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的制订和修订;

(2)做好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技术工作;

(3)对地方卫生系统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实施技术指导;

(4)承办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的日常工作;

(5)承办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6)负责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的管理和日常运行;

(7)承担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备用指挥中心职责;

(8)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健康效应评价,指导对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人员实施长期医学随访。

2.2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制订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2)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

和响应工作,指导和支援辖区内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3)指定相关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4)负责辖区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队伍的管理工作;

(5)负责与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3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

2.3.1国家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

国家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全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医疗救治支援任务,开展人员所受辐射照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以及特别重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的现场指导;开展辐射损伤救治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2.3.2省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

省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承担辖区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以及人员所受辐射照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协助周边省份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以及人员所受辐射照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负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现场医学处理。

2.4相关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放射病、血液病、肿瘤或烧伤专科的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以及职业病防治院、急救中心等,承担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医疗救治任务,负责事故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和现场医学处理等任务。已建立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基地负责医疗救治任务。

2.5放射卫生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放射卫生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承担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放射防护和辐射剂量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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