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特级教师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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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特级教师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示范引领作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布部门】南宁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3.06.09
【实施日期】2013.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特级教师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示范引领作用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二层机构,各事业办、民办学校:为进一步发挥全市特级教师、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和教学骨干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提高全市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我局制定了《南宁市特级教师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示范引领作用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9日
南宁市“特级教师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示范引领作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特级教师、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高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桂教师范〔2007〕28号)及《南宁市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管理办法》(南府办〔2013〕9号),结合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限在市教育局和县区教育局管理单位的在职在岗的广西特级教师和《南宁市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南宁市教坛明星、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
第二章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特级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
特级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积极从事教育改革、教育科研和教育理论研究,研究本地区教育教学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本地区教研、教学
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推广优秀教改成果。
(三)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
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每学年在县区及以上教学研讨活动中上示范课、观摩课1次以上,或跨校上示范课2次以上,并在县区级及以上作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至少一次,为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区域内教育质量的提高做出自己的贡献。
(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确定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
5年内至少主持、参与过一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获结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较高质量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每两年有一篇论文在省级以上的刊物上发表或获省级教学论文一等奖以上。
(五)悉心培养指导青年教师,通过传、帮、带,使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水平,要制定明确具体的目标和措施,主动与中青年教师结对子,确定1-2名以上培养人选,使所带的培养人选在两年内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示范课、观摩课任务,所撰写的论文在市级以上获二等奖以上。
(六)为推进各类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城乡教育和谐发展作贡献。
特级教师应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主动承担支援相对落后地区以及薄弱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条教坛明星的示范引领作用。
教坛明星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先进的教育理念,精湛的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