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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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 GBJ 120-88(防雷篇)
第1.0.1条 为使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设计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对于扩建和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注意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1.0.3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标准的参数要求;进入系统的信号质量及系统的传输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入系统前端的电视信号质量,不宜低于五级质量标度的2.75级;
二、系统对所传电视信号的损伤(不包括天线及其馈线),不应使无劣变信号变劣(对任一单项电性能)至五级损伤标度的4级以下。
第1.0.4条 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
第九章 防雷及安全防护
第9.0.1条 天线及其杆塔必须有防雷措施,天线杆顶应安装接闪器。接闪器、天线的零电位点与天线杆塔在电气上应可靠地连成一体,共用同一接地系统的接地装置。
第9.0.2条 如天线架设在房屋等建筑物顶部,天线的防雷与建筑物的防雷应纳入同一防雷系统。天线杆、塔的防雷引下线及金属杆、塔的基部,均应与建筑物顶部的避雷网可靠连接。并至少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泄流引下路由。
第9.0.3条 独立建筑的天线杆塔和其相关的前端设备所在建筑物间,应有避雷带,将两方防雷系统连成一体。从天线杆、塔引向前端的馈线电缆,应穿金属管道或紧贴避雷带布放。金属管道及天线馈线电缆的外层导体,应分别与杆、塔金属体(或避雷引下线)及建筑场的避雷系统引下线(或避雷带)间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第9.0.4条 天线杆、塔及相关建筑物,宜按第2类工业建筑和构筑物防雷要求统一设计防雷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9.0.5条 天线馈线应穿金属管道或紧贴防雷引下线、金属天线杆、铁塔体引下。金属管道及天线馈线电缆的外层导体,在金属天线杆塔的上、下两端均应与杆塔或避雷引下线间有良好的电气外接。
第9.0.6条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同轴电缆外导体、金属穿管、设备外壳,应相互连接并接地,组成防雷电感应的户内防雷线路系统。
第9.0.7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中,户外线路的防雷接地要求可参
照《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户外架空线路进户,应有不短于50m的吊挂钢绞线或避雷带保护。
第9.0.8条 从户外引入建筑物的共用天线电视户外电缆线路,其吊挂钢绞线、保护避雷带、金属外导体、金属穿管等,均应在建筑物引入口处就近与建筑防雷引下线(或避雷带)互接。如建筑物无防雷接地系统,应专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可参照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0.9条 向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备及其用户设备(如电视机)提供电力的户外线路,自户外引入系统设备和用户设备所在建筑物内时,所采取的防雷电波侵入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9.0.10条 同一个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户内防雷系统与户外电缆线路以及户外电力线路的避雷装置,均应合用同一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装置。如建筑物本身设有避雷系统,尚应与建筑避雷系统合用同一防雷接地装置。
第9.0.11条 串装在同轴电缆线路上的有源设备,宜通过电缆远供工作电源。如就近从电力网取电,应有防雷保护措施。
第9.0.12条 在雷击区、敷设在外墙上的同轴电缆线路,宜有接地的金属管保护。
第9.0.13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与用户有关的安全保护及防强电故障危害的安全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第9.0.14条 户外设备,应具有防雨、雪、冰凌的性能,或安装在箱、罩内。
第9.0.15条 天线杆、塔高于附近建筑物、地形物时,或航空等部门如有要求,应安装塔灯。塔身应涂颜色标志。在城市及机场净空区域内建立高塔,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条文说明
第九章 防雷及安全防护
第9. 0. 1条 电缆电视系统中的天线是雷击的目标、引雷的途径。为了保护天线不被雷击损坏,天线自身必须具备防雷击能力,因此“天线杆顶部应安装接闪器。接闪器、天线的零电位点与天线杆塔在电气上应可靠地连成一体,共用同一组接地装置”。
为保证有源振子的馈电端不向馈线送危险电位,馈线电缆与有源振子相接的端头,其外导体应就近与天线支架的金属部分可靠连接。为保护天线放大器,在必要时在放大器输入端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器件。
第9.0.2条、第9.0.3条 独立建筑的天线塔,如与房屋建筑间无电气联系,则只要满足不产生闪击的保护距离要求,两者的避雷系统可完全独立。
然而,架天线是为了接收无线广播电视信号,天线必须把收到的信号送给前端。为了防止雷击时天线杆、塔与前端所在建筑物之间
的不同雷电位通过天线馈线泄放、均压,以致击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线路、设备,必须在天线杆塔与前端所在建筑之间架设避雷带,并将双方的避雷系统合成统一的避雷系统。
架设在建筑物顶部的天线,当然更应如此。
天线馈线穿金属管道或贴避雷带、避雷引下线布放,利用互感可使管道、避雷带,引下线成为主要的雷电流载流导体,以避免雷电损坏天线馈线。
第9.0.4条 电缆电视系统的户外线路, 向系统供电的户外电力线路,可以导引雷电波。当户外线路引人雷电波,与天线、户内设备、线路构成回路时,将危及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及设备。天线或户外线路引入的雷电波与户外电力线路构成回路时,将危及电缆电视系统的线路、设备以及用户电视机。因此,在系统所在建筑物的各人口处,应对引入雷电波的各种线路进行防雷处理。所有防雷接地设备力求使用同一接地系统的接地装置;确实不能合用同一接地系统的接地装置时,应在可能出现危险电位的部位加装过电压保护装置。
以上要求与《建筑防雷设计规范》中对第二类工业建筑的防雷设计要求是一致的,因此本条规范明确规定“天线杆、塔及相关建筑物宜按第二类工业建筑和构筑物防雷要求统一设计防雷系统。应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9.0.5条 本条说明见第9.0.2条及第9.0.3条的条文说明。
第9.0.6条 在第二类工业建筑的防雷设计要求中,应有防止雷电感应的措施,建筑物内的大型金属或其他导电物体在雷电天气时会感应带电,防雷设计应有防止由此而引起的人身及设备事故。
将感应而带电的物体接地或用导电物连接起来,或在带电体间加装过电压保护装置,可以防止因雷电感应放电所造成的危害。
将电缆电视系统的设备和线路的外皮、外壳、接地端连成一体并接地,可以防止雷电感应电位差的产生,从而保护系统设备。
第9.0.7条一第9.0.10条 这4条的说明参见第9.0.4条的条文说明。
第9.0.12条 第二类工业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中,防侧击雷的措施是:避雷网的网络不应大于lOm×lOm。由此可见在建筑物外墙上敷设电缆,如不加保护,有可能成为接闪器而遭致雷击,损坏系统设备。
在建筑物内的电视电缆如需在外墙上敷设,除用金属穿管保护外,也可以采用紧挨避雷带或避雷引下线敷设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