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租赁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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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汽车租赁经营行为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租赁车辆、租赁服务的要求与评价。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汽车租赁经营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8344—2001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租赁车辆rental car

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拥有的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

3.2 承租人renter

与汽车租赁经营者订立租赁合同并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租赁服务的自然人、法人等消费者。

3.3 担保人guarantor

当承租人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按合同约定代为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第三者。

3.4 营业门店营业站点rent-a-car/car rental

汽车租赁经营者开设的为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营业场所。

3.5 车辆整备car maintenance for leasing

租赁车辆经过一个租用合同期后对其进行检查、调试、紧定、润滑、保洁、补给和整理恢复其完好的待租状态。

3.6 待租车辆leasable car

具备租赁条件随时可供租用的车辆。

3.7 在租车辆leased car

按照租赁合同已交付承租人使用的车辆。

4 经营主体

4.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2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创立服务品牌注册或使用服务商标。

5 经营场所

5.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有固定的营业门店。

5.1.1 租用营业门店应当依法签订租用合同其有效期限不少于1年。

5.1.2 营业门店地址应与工商注册地址一致。

5.1.3 营业门店应有明显标识文字标志应与工商注册的名称或字号一致。

5.1.4 营业门店宜使用品牌标志或商标。

5.1.5 营业门店应当设立接待服务、业务办理、车辆交接等功能区域。

——接待服务区域应当公示经营服务项目、价目和租车手续、服务承诺、监督投诉事项等备有相关的查询资料并为承租人提供等候、咨询等便利服务。

——车辆交接区域至少具备1个停车位面积和车辆交接点验条件。

——同一经营主体的2个以上营业门店宜实行联网经营服务宜开展预约租车、异地租还车业务。

5.2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有供待租车辆使用的停车设施包括自有自用、整体租用停

车场库。5.2.1 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应当签订1年期以上租用合同。

5.2.2 自有自用和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其使用面积应当满足30以上租赁车辆的停放需求。5.2.3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自有自用和整体租用的停车场库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保证其安全布局和安全设臵符合《广州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并经过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检验合格。

——配臵防火、防爆、防盗等设施设备。

——禁止放臵易燃、易爆、易污染环境的物品。

——与易燃易爆源保持安全距离。

——施划停车位预留车辆紧急疏散通道。

——设臵安全警示和禁令标志。

——完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值守人员。

5.3 汽车租赁经营者自设车辆维修作业场所的应当依据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标准完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类机具设备、用电设备、燃气燃油、压力容器以及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强辐射等物料的安全使用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明确岗位安全责任。

6 计算机设备

6.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臵计算机设备及经营管理软件。

6.2 经营管理软件应当具备车辆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租金管理、统计管理等基本功能。

7 租赁车辆

7.1 租赁车辆应取得本市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名称应与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注册名称一致。

7.2 租赁车辆应符合GB72582004的要求持有当期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7.3 租赁车辆应符合本市环境保护指标要求持有当期有效的绿色环保标志。7.4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租赁车辆信息。

7.5 租赁车辆应办理法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汽车租赁经营者宜为租赁车辆办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及其他险种。

7.6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照GB/T 18344—2001的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周期性技术维护包括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7.6.1 技术维护的间隔里程间隔时间一般按原车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车辆使用环境恶劣或使用强度较大的应当相应缩短技术维护的间隔里程间隔时间。7.6.2 汽车租赁经营者自行实施部分技术维护项目的应由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操作和检验并制作项目作业和项目检验单表履行记录和签字手续。

7.7 租赁车辆宜配臵使用GPS系统或行车记录仪等终端设备和通讯设施。

7.8 租赁车辆应当在租赁车辆经过一个租用合同期后及时进行车辆整备。

7.8.1 车辆整备的基本内容是全面检查车辆技术状况进行必要的调试、紧定、润滑、清洁补充发动机燃油、润滑油、冷却液和其他油、液清点和备齐随车附件、工具、行车牌证使车辆恢复完好的待租状态。

7.8.2 车辆整备由汽车租赁经营者自行组织实施。其中技术性项目由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操作和检验并制作项目作业和项目检验单表履行记录和签字手续。

7.8.3 租赁车辆整备后应符合以下要求。

7.8.3.1 技术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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