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区养殖用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实施方案(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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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养殖用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实施方案

2003年3月,开发区取得了邻近海域的行政管理权,所辖海域的海岸线长度136公里,海域面积为5050平方公里。目前,管辖海域内的浮筏养殖用海近20万亩,开放式海底养殖近15万亩,这些养殖用海绝大多数没有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有关配套政策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将对辖区范围内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养殖用海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特制定本方案。

一、确权登记的原则、范围、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

(一)确权登记的原则

1.在开发区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取得海域使用权。

2.此次海域使用确权登记,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申请。在此次确权登记范围内,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对已有养殖区域可以优先提出申请。具有承包关系的养殖单位或个人,如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发包方具有优先申请权。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4.原则上南部海域距岸200米和海滨浴场距岸不少于1000米范围内的现有海底养殖不予确权发证,该区域作为公益用海以满足旅游和市民休闲、娱乐、观光需要。

对上述区域的现有海底养殖,自市政府发布南部海域养殖用海重新确权发证通告之日起1年内由养殖业户自行清理,不予补偿。养殖业户不需补缴自2002年1月1日《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的海域使用金。

(二)确权登记范围

1.养殖区:根据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大李家海域属于可养殖区域,其现有海面、海底养殖物均需确权登记。

2.港口控制区:根据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大连湾至青云河口属于大连市南部海域港口控制区。经过多次清理后剩余的养殖物,已经纳入社管局登记管理范围内的海面养殖物及2002年原沿海村发包的海底承包合同尚未到期的养殖区域,符合此次登记原则的,均需确权登记。(三)海域使用金的收缴标准

1.养殖区:2007年海域使用金按照海面80元/亩/年、海底60元/亩/年的标准进行征缴。2.港口控制区:2007年海域使用金按照海面200元/亩/年,无海面养殖的海底100元/亩/年、对与海面养殖相对应的海底养殖用海按50元/亩/年的标准进行征缴。

3.此次申请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照海面50元/亩/年、海底10元/亩/年的标准补交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海域使用金。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3.《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4.《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5.《大连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6.《大连市贯彻<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本次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工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养殖用海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张亚东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石传东社会事业管理局局长

成员:王启怀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卢庆林监察审计局副局长

于学民财政局副局长

庞少涛社会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毛伟华信访局局长

王德忱新闻中心主任

高奇志电视台台长

杜恒奎大孤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向东湾里街道办事处主任

郑云岭董家沟街道办事处主任

丛双春大李家镇镇长

杨忠纪金石滩街道办事处主任

高吉福公安局副局长

宋贵忠边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石传东兼任。办公室设四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组、海籍调查组、海域清查组、海域使用金收缴组。

综合组组长:王爱东;成员:张大维、刘文光。

海籍调查组组长:杜贤伟;成员:王永先、纪连奎、真国建;

海域清查组组长:张松成;成员:海监大队全体队员;

海域使用金收缴组组长:刘金泊;成员:张永舜、张得旺、李吉良、薛殿科;

湾里、董家沟、金石滩街道和大李家镇分别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海域使用金收缴办公室,在开发区养殖用海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域使用金的收缴工作。

三、责任分工

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管委会是海域确权发证的主体,开发区养殖用海确权登记工作在管委会养殖用海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养殖用海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各职能部门按工作分工履行职责。

(一)社会事业管理局负责养殖用海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政策宣传;确定确权登记海域的范围;对申请确权登记海域进行海籍调查;对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发证和登记。

(二)街道成立海域使用金征缴办公室,负责海域使用金的收缴;配合社管局做好海籍调查,解决海域测量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做好养殖渔民的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对提出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收集上报。

(三)信访办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接访。

(四)电视台、报社协助社会事业管理局和各镇街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五)公安局、边防大队负责确权登记工作过程中的治安巡防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

1.管委会发布《开发区养殖用海确权登记通告》,明确养殖用海确权登记的范围、时限和要

求。

2.管委会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工作动员和统一部署。

3.社会事业管理局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开展养殖用海确权登记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国家海洋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政策,增强单位和个人依法用海意识。

4.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进村入户,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好广大养殖业户思想教育工作。

(二)受理、审核

各街道(镇)组织用海单位、个人的申报材料,统一上报社管局,由社管局对申请用海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审核。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用海申请,由社管局填写审核意见报管委会批准;对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用海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海籍调查

由社会事业管理局对申请确权的海域进行测量,并对申请用海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的海域位置、面积进行公示。

(四)海域使用金的收缴和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

对经管委会批准的养殖用海,由街道负责海域使用金的收缴,存入财政指定专户。养殖单位和个人凭海域使用金收据到社管局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五、时间安排

本次确权登记工作,总体计划安排在2007年10月25日—2008年3月31日,整个确权办证工作计划分三期完成:

1.2007年10月25日——2007年12月31日

完成《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发放部分海域浮筏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及船只捕捞许可证的通知》(大政发〔2004〕46号)划定的大李家正明寺以东海域确权登记工作。

2.2008年1月1日——2008年2月30日

完成金石滩海域(除去金石滩与大李家交界处部分海域)确权登记工作。

3.2008年3月1日——2008年3月30日

完成金石滩与大李家交界处部分海域、小窑湾海域确权登记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养殖用海确权登记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这次养殖用海的确权登记工作,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证海域有偿使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对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实现海域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社会稳定有着深远意义。

(二)认真落实工作责任

要加强对养殖用海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细化分工,明确程序,密切协同,层层落实责任制,责任到人,切实把养殖用海确权登记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到实处。

(三)加强海域使用金的收缴与管理

各乡镇街道在海域使用金收缴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对收缴上来的海域使用金要及时上缴区财政,要深入渔民家中做好思想工作,对确权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做到应收尽收。海域使用金征管工作费,根据辽宁省贯彻施行《海域使用管理法》暂行意见(辽海字〔2002〕68号)规定,由财政部门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总额的5%予以拨付。使用办法由社会事业管理局另行制订。

七、监督管理

1.在此次养殖用海确权登记工作中,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关,禁止办证面积与实际用海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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