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2012新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昌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素质的发展和提高,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评定有关标准

(一)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及比例

奖学金用于奖励全面发展的学生,以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为依据,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1.特等奖学金不超过实际参评学生总数的5%,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学期2000元;

2.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实际参评学生总数的10%,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学期1000元;

3.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实际参评学生总数的15%,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学期500元;

(二)奖学金计划总金额

1.奖学金计划总金额=人均奖学金额定金额×实际参评学生人数。其中,人均奖学金额定金额为每人每学期275元。

2.学院在各自核定的计划总金额之内统筹评定,不得突破。

-1-

3.因各种原因取消奖学金参评资格而造成奖学金名额空缺的班级,其获奖名额不再递补。

第三条奖学金的参评对象和基本条件

奖学金参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其在参评学期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省、爱校,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所在寝室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寝室;

(三)文明诚信,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及考试舞弊等现象;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期平均学分值(学习成绩)排列在本班级的前50%,且无补考、重修、缓考(因公除外)现象;对于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学生,英语专业本科生须通过专业四级,非英语专业(不含艺术、体育类)本科生须通过学校规定的英语四级水平考试合格线,艺术、体育类本科生及专科生须通过学校规定的英语三级水平考试合格线;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素质良好,体育成绩达标;

(六)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学期中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未受过违纪处分。

第四条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学期的综合素质考评总分排列在本班级-2-

的前5%(凡计算百分率均以五舍六入计,以下同),同时学期平均学分值须排列本班级前20%;

(二)一等奖学金:学期综合素质考评总分排名介于本班级前5%和前15%之间;

(三)二等奖学金:学期综合素质考评总分排名介于本班级前15%和前30%之间。

第五条奖学金的评定时间和评定程序

(一)评定时间

奖学金评定采取本学期评上学期的办法,评定时间为每年三月和九月。对毕业学年下学期不再评定

(二)评定程序

1.班级考评小组在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结束后,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奖学金初评,并打印初评结果在全班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辅导员核准签字报送学院;同时将电子数据通过学生工作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奖学金评定程序报送学院;

2.学院审核并将获奖名单打印稿在学院内张榜公示一周。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反映(逾期可不受理),学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并向学生反馈结果。

3.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奖名单由学院核准签字(盖章)后,连同电子数据报送学生工作处。

4.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校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发放奖学金,由各学院组织填写个人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

-3-

学生个人档案,并将有关数据上传学生信息查询系统。

第六条奖学金发放

奖学金以学期为单位一次性发放。

学院应按照奖学金评定的等次、金额,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本人手中,不能以任何形式对学生奖学金进行克扣或挪为它用。奖学金实际初评金额超出计划总金额的学院,应将获奖学生按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不能将奖学金平摊。

奖学金应用于补贴学习和生活费用,杜绝请客送礼、铺张浪费。

第七条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条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凡隐瞒错误或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校纪校规处理,并取消一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南昌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4-

南昌大学校长办公室2013年3月19日印发

-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