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罗马共和国的历史经验看共和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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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马共和国的历史经验看共和制的精神
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幅员辽阔,用权杖那样触及每一种公共的善和恶的根源”③的罗马共和国。罗马共和国在人类文明史上延续了数百年,如果加上罗马帝国时代则有千年历史。她横跨整个地中海,把地中海地区的众多民族和复杂多样的文明都纳入到自己的版图。罗马共和国形成了一种多元、持久、动态的治理经验给近代立宪主义,尤其是美国的国体设计提供了核心的政治制度资源。有人说,她的这艘来自古代的航船一直向西航行,在中途把番号改成了“五月花号”,然后在新大陆卸下了一个新罗马共和国④。那么,这个灵魂不死的罗马共和国制度框架的内在精神是什么呢?
共和精神:正义、自由与义务
孟德斯鸠在他的《论法的精神》里面指出,任何一种政体都有它的运作原则。共和政体的运作原则是道德⑤。罗马共和国正是如此。道德和风尚是罗马共和制度运作的根基,早期罗马更加明显。卢梭认为,如果不是早期罗马人的淳朴的风尚、他们的大公无私,他们对农业的兴趣、他们对于商业与牟利的鄙视,这种办法(引注:指罗马公民大会)就不能付诸实践。风尚与舆论要比这种制度更有力量。⑥罗马人的道德风尚体现在政治行动中常常被概括为一种共和精神。共和精神不仅仅是卢梭所言的农业生活的淳朴,更是在政治价值和政治生活上体现出来的对正义和自由的热爱。罗马人认为,正义是一种忠实而永恒的给予每个人以其权利的意愿⑦。同样,西塞罗也指出,没有什么东西会比非正义更有害于国家,没有高度的正义便不可能管理国家,或者说维护国家③。他心目中的国家是人民的事业,是许多人基于法权的一致性和利益的共同性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⑨。在这里,正义的法权成为一致性的国家目的。法权也是公民平等的保证,罗马法的精神在塞尔苏斯看来是一门善和公正的艺术⑩。在法权一致性的约束和保护之下,每个公民都能够平等地享受自己的权利,在战后也能够得到公平分配的战利品。而这正是罗马人特别重视法治的重要原因。这个有着“法律直觉的民族”(11) 通过实践法的治理来实现其正义的目标。
另一种核心价值“自由”在马基雅维利看来可以看作罗马人的灵魂。罗马人为自由而征战,他们从筑城开始,到建立自己的王国,无不是以自由为指标。凡是有损于自由的行为,特别是特权人物的不良行为都会遭到罗马人民的反抗。平民的每次撤离运动都和他们的自由权受到侵害有关系,通过非暴力的撤离运动,平民不仅没有受到伤害,反而保护了自己的权利,维护了自由民的荣誉(12)。撤离运动后设立的护民官“为罗马的自由树起一道屏障”(13)。罗马人的历史无论是城市和国家的内部治理,还是征服广大疆土后的帝国之间的治理都秉持法权平等和政治自由的原则。在国内,罗马的贵族、平民一直互相争斗,执政官、元老院、护民官、市政官和监查官等职位的人选都是激烈的竞争结果。而正是这种纠纷成为许多保护自由的法律产生的动力(14)。在国外,罗马每当征服一个部落和城市,并不对当地居民实行灭杀和暴力镇压,而是通过签订同盟条约和授予公民权利来笼络人心,这一行为实际上承认了被征服地居民的部分自由权利。而这一独特的扩张行为恰恰巩固了罗马对征服地的统治,扩大了罗马的国家规模(15)。但是,在罗马共和国末期,随着古老的选举制度的破坏,强力人物独揽了共和国的权力,公民的自由因此受到严重的损害。这时候,罗马已经距离君主制帝国不远了。
与罗马公民的权利观念相关的是罗马人的义务观,这也是共和精神的重要要素。罗马公民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服兵役,为了保卫罗马的自由,公民们并且只有他们才必须义无反顾地拿出自己的马匹和武器参与战争,甚至献出生命(16)。罗马是一个战争国家,除了保卫罗马城,他们也要保护自己的同盟城市。只要同盟城市提出要求,他们就必须出兵作战。公元前三世纪的主要战争——对抗萨莫奈人、迦太基人和马其顿人的战争就是起因于重视盟邦而不得已为之(17)。另外,罗马公民,尤其是外省公民必须交纳一定的赋税,这也是他们的义务。罗马人有一种源自宗教的、古朴的献身观念。这种观念是义务观的核心。罗马人在其生存的整个过程中,总是在寻找和屈服于某种超验的绝对力量,他们必须服从这种力量。“它们受到某种职责的约束,即将家庭和国家归于对众神的崇祀。于此,我们找到作为罗马人最为突出表征的责任感之根源;它常使他显得毫无激情,但他却又能为某种理想而献身。他从不争论何为诚实,何为正义;他的观念是传统而天生的,并且由一种近乎宗教般的执著支撑着”(18)。罗马人即使在战争中也习惯于请“鸡人”来占卜,如果占卜结果不吉,则不会出兵。对众神的崇祀让罗马人学会了服从。而罗马人的这种原始的责任感被纳入到其法律义务的规范中使他们成为法律秩序的坚定支持者。美国学者伯恩斯称赞罗马人这种“美德”。他
说:“勇敢、荣誉、自我克制、对神和自己祖先的虔诚以及对国家和家庭的义务感。忠于国家高于忠于其他一切。为了国家的利益,公民不仅必须准备牺牲自己的生命,而且必要时,还要牺牲其家属和朋友的生命”(19)。
公民权
权利和义务构成了罗马公民权的本质。公民权既包含了平等的政治权利带来的尊重和自由,又凭借法律规范内凝聚着宗教感情因素的义务观而带来荣誉和认同。在罗马的发展历程中,这种双重内涵的公民权成为共和国统一内部部族和维持征服地区臣服与和平的有效工具。罗马最古老的政制中有一种荣誉公民制,就是新成员要加入公民团时,可以放弃原有公民身份,同时享有两种身份(20)。后来,罗马在统一意大利的历程中,不断将被征服的部族或者迁入罗马城,或者赐予公民身份,尽管这种公民身份只能享有有限的公民权(例如享有诸种贸易权利以及与罗马公民自由通婚的权利),被人称作“拉丁权利”,但是,它还是意大利地区各个部族人民所愿意接受甚至企盼的礼物。对于意大利之外的国家,公民权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罗马针对这些地方建立行省制度,派遣总督作为那里的总管。行省内被赐予公民权的人民除了要遵守罗马的法律,履行其义务,还要享受罗马公民相同的许多权利。罗马还在行省地区征收士兵,当士兵服役期满,他会收到一份原件保存在罗马的记录的副本,批准其获得罗马公民权(21)。一直到卡拉卡拉于公元212年将公民权赋予整个罗马世界时,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距离消除殆尽(22)。公民权的本质是一种平等的法律身份,它是一种融合了罗马共和精神在内的包容观念,它没有排斥和歧视;它充分体现了罗马人“重视人格和彼此关系——无论在家庭或国家或朋友圈子中,它源自一种对每个个体人格的尊重,并在对其自由的维护中生成”(23)。公民权无疑成为罗马共和国的核心。
共和制的功能:妥协与对话
罗马共和国与其他国家的政体构成最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不是某个或某些哲学家的理想设计的结果,而是在漫长的政治和战争实践中逐渐磨合与变革而来的。这种共和精神与其说是政体训练的结果,还不如说是原生的,或者说是原生民族在和其他民族斗争中锤炼而成的。“它有意大利人的,有希腊意大利人的,也有印度日耳曼人的,最终形成最古老的罗马民社制度”(24)。所以,共和精神中的正义、平等和自由观念在多个民族的斗争中互相学习,并实现在他们的政治体制实践中。反过来,这些凝聚了共和精神的体制又型塑着后来者,通过一代代的承继而彰显为罗马的国家精神。以这种精神为核心的共和国制度最关键的表现在:一方面她建立了多民族和多阶级政治对话的渠道,另一方面她教养了无数伟大的政治家为共和国献身(25)。制度与人的因素在这里得到完美的结合,制度教育了人的高尚,人又不断完善制度的品德,二者最终又集中体现在人的品德上(26)。
罗马民族是一个尚武的民族,但又是一个非常懂得政治妥协和对话的民族。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恰恰是后者成就了罗马民族的共和事业。罗马共和国历来就是贵族和贫民相互抗衡的政治家园,但是在漫长的历史中,两大阶级并没有出现你死我活、不可共存的对抗。当每次激烈的冲突甚至可能演化为斗争的时候,他们都能运用讨价还价的政治妥协技巧来化解(27)。当人民驱逐了傲慢王塔尔干的时候(前509年),他们将王权一分为二,由两个执政官来共享。通过互相的否决来控制执政权的过渡膨胀。但这个时期还是贵族独揽政权的时代。从这个时候开始一直到公元前264年的布匿战争爆发,两大阶级的政治对抗就正式上演。在贵族主政的背景下,平民通过各种努力逐渐获得参与政治权力的机会。最主要的就是从战争中退出来的撤离运动。第一次撤离的平民迫使贵族让步,给予平民拥有自己的官吏、营造官和保民官的权利。第二次撤离平民有效的反对了阿庇乌斯十人委员会的专权统治,平民可以选举自己的执政官,并且争取了和贵族通婚的权利(28)。平民正是通过撤离战争的行动来迫使贵族接受他们的要求,这也反映出罗马共和国两大阶级之间各有自己的保护手段,然而在内外压力下又不得不互相妥协与合作,因而保护了共和政体的稳定和繁荣。第二次撤离运动以后,再也没有人想撤销保民官就说明政体通过对抗而逐步成熟。在后来的政治发展中,法律规定了不仅两个执政官中必须有一个平民,而且属于贵族势力范围的元老院也允许代表平民的保民官参加。后者可以有效防止元老院制定出不符合平民利益的政策。保民官会将元老院的决议告诉平民,然后平民可以通过暴力运动来抗议,而这一点是贵族最害怕的事情。他们甚至因为害怕平民暴动而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决策(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