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多边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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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世界多边贸易协定

“多边”是相对于区域或其他数量较少的国家集团所进行的活动而言的。世界贸易组织采取“多边贸易体制”,是当今惟一的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各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大多数国家,包括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贸易国,都是该体制的成员,但仍有一些国家不是,因此使用“多边(multilateral)”一词,而不用“全球(global)”或“世界(world)”等词。多边贸易体制的最大目的是使贸易尽可能自由流动。

第一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 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是造成世界经济萧条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次大战结束后,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成为战后各国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呼吁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问题会议,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进行世界性削减关税的谈判。随后,经社理事会设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

1946年10月,筹备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审查美国提交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参加筹备委员会的与会各国同意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之前,先就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等问题进行谈判,并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1947年4月-7月,筹备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第二次全体大会,就关税问题进行谈判,讨论并修改“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经过多次谈判,美国等23个国家(包括中国)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按照原来的计划,关贸总协定只是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前的一个过渡性步骤,它的大部分条款将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被各国通过后纳入其中。但是,鉴于各国对外经济政策方面的分歧以及多数国家政府在批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这样范围广泛、具有严密组织性和国际条约所遇到的法律困难,使得该宪章在短期内难以被通过。因此,关贸总协定的23个发起国于1947年底签订了临时议定书,承诺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遵循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该议定书于1948年1月1日生效。此后,关贸总协定的有效期一再延长,并为适应情况的不断变化,多次加

以修订。于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之后的48年内成为确立各国共同遵守的贸易准则,协调国际贸易与各国经济政策的唯一的多边国际协定。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与内容

关贸总协定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其宗旨: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等措施,以对上述目的做出贡献。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分为序言和四大部分,共计38条,另附若干附件。第一部分,从第1条到第2条,规定缔约各方在关税及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事项。第二部分,从第3条到第23条,规定取消数量限制以及允许采取的例外和紧急措施。第三部分,从第24条到第35条,规定本协定的接受、生效、减让的停止或撤销以及退出等程序。第四部分,从第36条到第38条,规定了缔约国中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问题。这一部分是后加的,于1966年开始生效。

具体来说,其主要内容有:

1.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2.关税减让。缔约国之间通过谈判,在互惠基础上互减关税,并对减让结果进行约束,以保障缔约国的出口商品适用稳定的税率。

3.取消进口数量限制。总协定规定原则上应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但由于国际收支出现困难的,属于例外。

4.保护和紧急措施。对因意外情况或因某一产品输入数量剧增,对该国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的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该缔约国可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暂停所承担的义务,或撤销、修改所作的减让。

三、关贸总协定的组织机构

关贸总协定虽然只是一项政府间的“协定”,但它实际上相当于是一个“组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国大会,(通常每年举行一次),

其常设机构是由缔约国常任代表组成的理事会(一般每两个月开例会一次),代表理事会在大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总协定的日常和紧急事务。下设若干常设和临时委员会与工作组,其中重要的有“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和“国际贸易中心”,另外还包括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关税减让委员会、反倾销委员会、纺织品委员会等分别负责各种专门问题事务。秘书处为职能机构提供经常性服务,其常设秘书处设在日内瓦。

四、关贸总协定的多轮谈判

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从1947年开始共举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第一次于1947年4~10月在日内瓦举行,谈判使占发达国家进口总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第二次于1949年4~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谈判使占应征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第三次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国托基举行,使占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第四次于1956年1~5月在日内瓦举行,使占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

第五次于 1960年9月至1961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被称为“迪龙回合”,使占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0%。第六次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被称为“肯尼迪回合”,使关税税率平均水平下降35%。第七次于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被称为“东京回合”。这次谈判的重心已从关税转移到非关税壁垒上,并达成七个非关税壁垒方面的守则。这七个守则,在法律上独立于总协定,它们仅对在守则上签字的成员国具有法律效力,被称为“东京守则”。

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了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故命名为“乌拉圭回合谈判”,决定进行一场旨在全面改革多边贸易体制的新一轮谈判。此为第八次多边谈判,历时7年半,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结束。谈判几乎涉及所有贸易,从牙刷到游艇,从银行到电信,从野生水稻基因到艾滋病治疗。参加方从最初的103个,增至谈判结束时的125个。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总体目标是为了抑制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维护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总协定目标的实现;建立一个更加开放,更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贸易增长和发展;考虑贸易、货币、金融和发展之间的联系。这轮谈判共包括15个议题,即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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