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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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2-1-9

执行日期:2002-1-9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保证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客观、公正、及时,加强对公证检验工作的监督,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经过公证检验的经营性棉花、国家储备棉以及其他受国家委托实行公证检验的棉花的监督抽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范围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县级承检机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监督抽验工作,其所属的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监督抽验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监督抽验的

内容是: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否客观、公正、及时。

第五条定期监督抽验每个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根据该季度各承检机构棉花公证检验的实施情况,随机确定或指定对各承检机构公证检验棉花监督抽验的批次,并下达《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通知单》。

第六条各承检机构收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通知单》后,须将被确定或指定的抽验批次的全部留样于10日内寄达中国纤维检验局。

第七条承检机构寄送的抽验样品必须包装完整,避免破损,每只样品均需填写《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样品单》。每批棉样还需填写《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样品汇总表》,与样品一同寄达。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样品单》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样品汇总表》中的样品号、批号、公检结果等内容应与公证检验证书和相关文书一致。

第八条中国纤维检验局根据棉花国家标准对监督抽验样品进行检验。并于收到抽验样品之日起10日内作出监督抽验结论。

第九条中国纤维检验局可以组派技术专家组进行不定期监督抽验。不定期监督抽验样品从承检机构保管的公证检验留样中随机抽取或指定抽取,必要时可以到经公证检验的棉花存放地进行检查。

第十条不定期监督抽验一般应当自现场抽取样品之日起10日内作出监督抽验结论。

第十一条各承检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证检验留样和保管工作。公证检验留样必须与实际检验货批的批次相符,每只棉样要形态完整,重量不低于250g.

第十二条棉花批次公证检验结果与监督抽验结果相比应在下列允差范围内:

(一)各品级比例百分比不超过4个百分点;

(二)平均长度值不超过0.5mm;

(三)主体马克隆值级一致。

具体评判考核细则由中国纤维检验局制定。

第十三条中国纤维检验局对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验样品进行检验后,应当及时汇总监督抽验结果,并与原验结果进行比对分析,做出监督抽验结论,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监督抽验报告。

监督抽验结论应及时反馈各承检机构。超出允差范围的,承检机构要分析原因,进行培训,校正检验手法和目光,并在接到反馈意见后15日内将改进措施报中国纤维检验局。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纤维检验局依据《国家棉花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要求保管公证检验留样的;

(二)没有按时寄送监督抽验样品的;

(三)寄送的样品与有关单证不符影响监督抽验工作的;

(四)公证检验结果与监督抽验结果相比超出允差范围的;

(五)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与实物不符的;

(六)在公证检验中没有做到客观、公正、及时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地、县级承检机构公证检验棉花的监督抽验工作,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国家监督抽验的棉花,各省不得重复抽验。

为防止对公证检验的棉花重复监督抽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确定监督抽验的数量和批次时,应经

中国纤维检验局核实。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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