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园林镇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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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园林镇标准(试行)

一、综合管理

(一)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了镇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职能,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镇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二)制订了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绿化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并组织实施。三年内未发生违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和生态的严重事件。

(三)编制了镇绿地系统规划,或在镇总体规划中有绿地系统建设专篇,并严格实施。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与区域生态系统相协调,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和防灾避险的理念。

(四)近三年镇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各项指标逐年增长,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二、绿地建设

(五)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4%以上,绿地率达29%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7.00平方米以上。

(六)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均匀,符合《公园设计规范》,服

务半径达500米要求;至少有一座面积大于2.0公顷的公园;公园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七)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建成区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85%和80%以上。

(八)重视单位庭院和小区绿化、美化,绿化达标单位达到60%以上;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九)主次干道绿化管理到位,行道树树种、规格、间距合理,生长良好,树池整齐划一,至少有一条主要道路形成林荫道。

三、建设管控

(十)结合镇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因地制宜,认真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积极推广应用乡土植物及适生植物,自衍草花及宿根花卉得到有效应用,本地木本植物指数不低于0.7。

(十一)注重镇自然风貌、历史文化特色的保护,突出文化和地方特色,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具有本镇独特的人文、自然景观。

(十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对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按要求标牌并建档,保护责任落实,措施得力,生长良好。

(十三)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组织开展了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

四、生态环境

(十四)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生态环境良好,自然地貌、植被、水系及周边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宜林荒山、荒地(荒沙、荒滩)绿地率达80%以上,宜林坑、塘、沟、渠、路绿化普及率100%。

(十五)建成区环境综合治理效果明显,镇容、镇貌整洁有序,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和广告设置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工地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及时清运;镇区内河道保洁率达90%以上。

(十六)建立健全镇区生活垃圾清、收、运体系,建成区道路保洁率达90%以上;配有生活垃圾中转或集中处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85%以上,集中收运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镇区建有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率达50%以上。

(十七)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采用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绿色建筑占当年新增民用建筑的比例达10%以上。

五、市政设施

(十八)建成区教育、医疗、文体、便民服务、公厕等配套设施齐全,建设管理制度落实,状况完好。

(十九)道路设计、建设、管理符合道路设计规范要求,道路硬化率达95%以上。

(二十)集中供水普及率90%以上,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达99%;清洁燃料普及率达80%以上;镇街照明科学合理,道路亮灯率95%以上。

(二十一)建成区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落实,状况良好。

六、特别条款

(二十二)建成并运行“数字城管”平台,在镇建成区实行“数字城管”的,加2分。

(二十三)近三年内曾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绿化或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不予申评。

(二十四)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的,不予申评。

(二十五)建成区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和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的,不予申评。

(二十六)生活污水处理率不达标的,不予申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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