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社会背景下的婚俗文化变迁 ---- 基于酒泉市肃州区婚俗文化变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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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变迁的社会背景
文化变迁,就是“指或由于民族的文化内部的原因,或由于不同民族之间的接触,引起一个民族的文化的改变。人类学家们认为文化的变迁是一切文化的永存现象,人类文明的恒久因素,文化的均衡稳定是相对的,变化发展是绝对的。”促进文化变迁的因素有很多,人类学家认为“一是内部的,由社会内部的变化而引起;二是外部的,由自然环境的变化及社会文化环境的变化。如迁徙、与其他民族的接触、政治制度的改变等而引起。”传统文化的变迁必然受到社会发展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制度、经济生活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信仰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它和社会物质、精神文明密切相关。
传统的中国社会处在封建专制统治下自给自足的小农社会。“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方式以及封建伦理道德决定了“宗法”在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改革开放序幕的拉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与此同时传统文化在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与现代文化相碰撞逐渐开始变迁。
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说“文化变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一个原因是环境发生变化,文化也随之变化;另一个原因是文化内部的人观察文化的方式发生了个别改变;第三个原因是与其他群体的接触,引起了新的观念或新的方式,这也会造成传统价值和传统行为方式的改变。”所以传统民俗文化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受其影响不断变迁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酒泉,位于河西走廊西端的阿尔金山、祁连山和马鬃山之间,是河西走廊汉代四郡之一,自古就是“诸夷人贡之要道,河西保障之咽喉,东西通衢之要冲,军事边防之重镇”[[[] 酒泉市教委编.酒泉历史《乡土教材》]],历来是东西文化的交汇点和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在酒泉肃州的钟鼓楼东西南北四道大门上篆刻有“东迎华岳”、“西达伊吾”、“南望祁连”、“北通沙漠”的字样,可见其地理位置的独特。几千年来,随着历史的沿革,社会环境也随之发生改变,在此背景下酒泉的各种民情习俗互相交汇融合并发生了变迁,其中既有对中原礼仪的继承,又有对西方文明的吸纳,逐渐形成了以汉民族婚俗为主,其他民族民风兼顾的婚姻习俗。
二、现代化进程中酒泉肃州的婚俗变迁
“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义、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习总书记的这一论述表明了传统文化对时代发展的重要价值。
“结
婚”作为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仪式之一,同时作为传统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历史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必然受到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制度、经济生活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信仰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尤其是在当今现代文化的强势冲击下,传统民间婚俗开始不断演化甚至消失,在这种情况下探究酒泉肃州传统婚俗的变迁显得尤为重要,其传统婚俗的变迁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姻形态的变迁
西汉以前,由于秦统治范围尚未到达酒泉一带,占据酒泉一带的主要是乌孙、月氏、匈奴等少数游牧民族。这些少数民族普遍实行“收继婚” ,收继婚是一种古老的婚姻制度,又被称为转房、挽亲、逆源婚。收继婚:“寡居的妇人,可由其亡夫的亲属收取为妻”。其分为“平辈收继婚”和“长辈收继婚两大类”。汉代时期,受游牧民族影响河西走廊及周边中原地区普遍流行收继婚。
秦汉以后,收继婚制度逐渐被汉族所摒弃,在小农经济下的封建社会中,婚姻成为了一种劳动的分工组合,即“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随着文明制度的建立实行“个体婚姻”也叫单偶制婚姻即一夫一妻多妾制。
解放前,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一整套的婚姻制度、礼仪都是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从一而终”的伦理观念中传承下来的,甚至实行“买卖婚”,这种婚姻使妇女完全丧失了应有的人格,被当成商品买来卖去,毫不考虑当事人的情感。
解放以后到现在,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妇女地位的上升,买卖婚已经不复存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为了一种形式,取而代之的是男女自由恋爱、自由交结情人、自由谈情说爱,双方情投意合,即可 正式登记结婚。
(二)通婚范围的变化
隋唐时期,隋文帝开皇三年(公元583年)改酒泉镇为“肃州”,州的长官为剌史。唐代酒泉地方属吐蕃,并建“肃州千户府”,自此酒泉被吐蕃所占据。
吐蕃族最大的禁忌是近亲结婚,但是不管是父系还是母系只要过了三代就可以互相婚配,过了三四代有合适的就会婚配,称之为“亲上加亲”不要断了关系。除此之外在吐蕃控制下的酒泉地区及周边的汉族普遍流行“同姓”不婚,因为人们已经对同姓婚配会造成后代畸形以及不育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到了明清时期,明洪武五年(1372年),明军平定整个河西走廊,酒泉正式纳入明朝统治范围,蒙古族占据河西。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在酒泉境内置肃州卫、威远卫、威虏卫,明控制嘉峪关以西地区。清朝定都北京后清军继续追击陕西
、甘肃及嘉峪关以东地区的李自成余部,酒泉纳入了清王朝的统治范围,酒泉西部地区仍被新疆的吐鲁番速檀所控制。
在蒙古族传统婚姻习俗中,蒙古族人遵守的婚姻习惯法实行“部落外通婚制”[[[] 《肃北蒙古自治县志》内部出版.民俗卷]]即允许不同氏族的男女通婚,属同一氏族的男女禁止通婚。蒙古族人的观念中七代以内都是“骨肉至亲”由此不可通婚。这与中原汉族婚制“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藩”的理解相一致。
现如今酒泉市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占百分之九十以上,汉族与其他民族接触较少“通婚” 现象极为罕见。过去同姓不能结婚,是由于社会生产落后,人们活动范围小,方圆一带都沾亲带故,甚至同一个村子的人都是同宗同族。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基数、流动性倍增;社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汽车、火车、飞机等现代化交通工具的普及,尤其是我国迈入了高铁时代,这些现代化交通工具的出现打破了地域限制、扩大了人们活动范围、降低了人们出行成本和难度,越来越多的外地人进入酒泉,同姓结婚已经不受限制。除此之外,现代科技发展下人们对基因遗传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中国政府在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得结婚。以此来避免基因突变和畸形儿的出现。
(三)结婚年龄的变化
以前实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工具落后社会生产效率低下,需要大量劳动力。同时,生活、医疗卫生条件差导致人们寿命普遍较低,人口增长模式呈低出生率、高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人口增长缓慢提倡早婚。宋代女子在十三岁出嫁男子十五岁娶妻;明代规定女子十四岁出嫁男子十六岁娶妻,否则就要受到惩罚。
到五代宋夏时期酒泉为西夏政权所统治,元昊攻占酒泉后改肃州为“蕃和郡”,酒泉地区全部纳入西夏统治范围。西夏以“女年十三以上始得为婚,当计日,三年期间予价迎送皆当了毕”。据《圣立义海》记载:“男十五择偶,逾十五,迎娶妻眷, 女年十二”[[[] 《圣立义海》]]。可见西夏以十五、十二作为男女的婚龄。
从民国到现在,在立法中男女青年结婚年龄逐渐呈不断延迟的趋势。如图表显示:
颁布者 颁布时间 颁布法案 结婚年龄
民国临时政府 1915年 民法草案 男16女15
国民政府 1930年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篇 男18女16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男20女18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男22女20
现在酒泉肃州部分农村仍存在不知道法定结婚年龄的现象,认为举办简单的酒
席就是结婚的依据。主要是老一辈人还把传宗接代作为结婚的目的,宗法观念仍然根深蒂固。现如今,互联网的普及、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使得国外一些更为开放观念的传入我国,在酒泉肃州出现了很多晚婚、不婚、甚至丁克家庭。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接受高等教育人员比例上升,人们的受教育程度得到很大提升,男女青年结婚不再以单以传宗接代为目的,更多的是自主决定结婚年龄。同时,经济的高速发展造就了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年轻人在这个压力巨大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迟了结婚年龄。
(四)婚姻缔结方式的变化
在汉代,酒泉地区游牧民族及周边中原地区普遍流行收继婚。秦汉以后,收继婚制度逐渐被中原汉族所摒弃,但一直比较完整地保存在酒泉地区游牧民族之中,其中乌孙、匈奴盛行这种婚姻制度。
乌孙是古代生活在河西走廊的一个游牧民族,“本与大月氏共在敦煌间是为匈奴西边小国也”“乌孙与匈奴同俗”“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乌孙以马千匹聘”[[[] 汉书.西域传]]。男子的亲属在该男子亡故后可以收继其妻。史书中关于乌孙、大月氏等族婚俗的记载都为“与匈奴同俗”,可见在匈奴中也普遍存在收继婚。由于历史上这些民族共同生活在河西走廊这一地域,各民族间的交往让“收继婚”这种古老的婚姻习俗在河西走廊地区广为流传,使得位于河西走廊西部的“酒泉郡”受其影响也在一段时期内流行收继婚。
在封建社会时期,酒泉位于西域边陲与中原地区相比经济落后,在政治腐败、杂税繁重、自然灾害严重的情况下导致买卖婚盛行。在民国已到中年的贫苦男子从人贩子手里买一个妇女为妻的现象在酒泉肃州仍然存在。虽然买卖婚依然存在,但因其不符合封建礼法,所以主流的婚姻缔结方式仍然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父母包办”,男女双方的婚姻只是在礼教的约束下生效,把“拜堂”“喜酒”“办酒席”等仪式作为男女婚姻合法化的标志。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国家从法律层面对结婚年龄、婚姻缔结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即夫妻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后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被法律承认。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法律也在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加深,现在酒泉肃州的婚姻缔结方式已经完全遵循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成为了最重要的婚姻证明。
(五)婚姻程序的变化
1、传统婚俗
酒泉肃州传统的婚嫁程序遵循着周代就已确立的“六礼”即《礼记·昏义》所规定
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定亲和亲迎这六个礼节程序但是叫法不同,其核心始终贯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宗法思想。男女到了一定的适婚年龄由父母代儿女选择婚配对象即“包办婚姻”,选择的标准一般要门当户对。有了目标就请媒人进行必要的礼节程序,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这些婚姻习俗开始淡化。
酒泉肃州的传统婚俗包括:说亲事(纳采)、问八字(问名)、看门户(纳吉)、许亲事(纳征)、定日子(定亲)、娶亲事(亲迎)、办婚礼(拜堂)、回门子(回门)等过程,酒泉俗话说“九大事不能落,落下一事生女娃”。
(1)说亲事
说亲是择配、提亲,即俗话说的“说媒”。说亲又叫“议婚”,是商议男女婚姻之事的最初阶段,过去包括“求婚”、“过帖”、“相亲”等几道程序,到准备定婚为止。在这一过程中,往往是由男女双方父母根据对方的门第、家境及品貌等条件决定婚事成否,男女当事人没有多大发言权。议婚初始一般是由男方家长委托媒人或托靠亲友、邻里前往女方家中求婚又叫“说亲”。这一程序相当于六礼中的“纳采”。
(2)问八字
如果女方家长答允结亲,男方便再次托人或由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名字和出生日期请阴阳先生“合亲”看男女双方的命相是否相合,又叫“取四柱”。这一过程相当于六礼中的“问名”。具体做法就是把男女双方的生年、月、日、时“四柱”干支写在绢帛或红纸上,然后请人卜算看双方命相有无克异。酒泉肃州民间一般认为男女生肖犯“对冲”的不宜婚配。所谓犯“对冲”是指子、午相冲;丑、末相冲;寅、申相冲;巳、亥相冲;辰、戌相冲;卯、酉相冲共“六冲”。从过去就有“白马怕青牛,兔龙泪交流,猪猴不到头,蛇虎如刀错,羊鼠一旦休”之类的俗语,相生者可成,相克者必须忌避,故酒泉乡俗有“男犯妻家三十六,女犯婆家一世穷”的说法[[[] 丝路民俗·甘肃河西卷]]。
(3)看门户
男女双方“八字”相合后两家即选择吉日传换庚帖,重新写明男女各方的生年、月、日、时等事项,至此亲事算初步定下。按照民间的说法为女方“有主了”或“问出去了”。在具备订婚条件的情况下男女两家还要“相亲”又叫“看门户”或“看屋里”,即男女两家约定时间见面最后议定婚事成否。不过“看门户”的主角已由双方家长变为男女双方当事人,“看门户”的意义已不在于认亲家而是通过男女双方面对面的接触进一步深入了解。男女双方初次见面时,一般由媒人或介绍人引见,两人面对面坐下互相窥视对方的形貌举止。
(4)许亲事
“说亲”之后如果男女两家对婚事都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