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负责人关于《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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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负责人关于《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及省、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求,2018年,原区政府法制办对1999年5月28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以及以原试验区管委、管委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区政府办于2018年3月30日,以叶政办〔2018〕13号文件公布清理结果,其中《叶集试验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叶政〔2009〕41号)名列其中,要求重新修订。

二、起草过程

作为起草牵头单位,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多次向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同各职能部门多次沟通交流,并于3月16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发布关于《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示,经过为期半个月的征求意见,截至3月31日,共计20余家单位反馈意见,均无意见。

三、工作目标

鉴于行政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后,原有的区直单位名称有所变化,同时,叶集试验区期间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与现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也大相径庭,甚至如原有的“统建”安置方式现在已不复存在,而新的安置方式如“商品房”安置方式在原有的文件中没有,原来的文件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新修订的《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更能适应征迁安置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也为实际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叶集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叶集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而涉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水利、电力、交通、能源等国家、省建设项目的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征地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区征地拆迁事务处承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区直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在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区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手续;

(二)住建、房管、不动产、税务、公证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改(扩)建、析产、赠与、分割、租赁、抵押、公证等手续;暂停办理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等相关手续;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

(四)规划部门暂停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和补办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需拆迁房屋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5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房屋拆迁补偿、折旧年限及折旧系数、房屋装潢与附属物拆迁补偿、零星树木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补偿。

前款所规定的补偿标准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住建、物价等部门定期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拆迁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结合现场调查丈量确认的情况予以补偿。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征地前告知书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

其他设施等;

(四)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条拆迁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安置、实物住房安置、自拆自建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系数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一次性支付补偿安置资金,由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住房的方式。

实物住房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住房安置被拆迁人,并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系数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差价的安置方式。

自拆自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系数结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一次性支付安置资金补偿,由被拆迁人按规划要求自行建造安置住房的方式。

第十一条拆迁人根据城市整体规划及项目要求确定拆迁安置方式,被征迁人可以在确定的拆迁安置方式中自行选择。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主房)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乘以1.2系数结合成新计算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的拆迁户在叶集区内不再享受其它安置待遇。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应载明被拆迁人放弃其他安置方式及宅基地分配的事项。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选择实物住房安置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安置的被拆迁人人均安置面积为45平方米。被拆迁房屋面积超出人均45平方米的,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系数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差价;被拆迁房屋面积人均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安置房基准价结算,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拆迁完毕经验收确认的,安置房价与基准价差额部分政府可按奖励的方式进行补助。符合一人户安置条件的,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若与直系亲属合并(父辈可将安置面积指标赠予子辈)安置,安置面积按人均45平方米计算。

凡在2016年叶集城区航拍图上没有标注的房屋,建房未办理批准手续,但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经村(居)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后,按常住农业人口人均45平方米予以补偿,被拆迁面积超出人均4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偿;被拆迁房屋人均不足45平方米的按实际拆迁面积予以补偿。

凡在2016年叶集城区航拍图上没有标注的房屋,建房未办理批准手续,又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不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家庭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分户安置。

户数的确定原则按实际分户且有独立房屋、完整的生活设施,独立生活。被拆迁户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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