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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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风险提示
来源:不详发表时间:2009-5-4 20:07:03 浏览:179
对于许多中小型企业而言,其流动性资金的融通渠道非常有限。银行对于大量的中小企业往往轻易不会授予企业所需求的授信额度。因此,长期以来,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活动便大量的存在。尤其是许多外商投资的中小型企业,其融资的范围和对象更加有限,他们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很是普遍。
大量的案例表明,企业面对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这种情形,在基本认识及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存在很多盲点和误区。本文就此做出一些说明。
一、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尽管从基本法律规定来看,对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民法通则》、《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企业借资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对于借款合同的无效处理,却并非简单的返还财产那样简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期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除本金可以返还外,法院对双方约定的利息应当收缴。如未约定利息,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这样,对于借款人来说,便可能面临被处罚的风险。而对于出借人来说,也可能会得不到任何资金占用的补偿。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各地、各级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规定的理解、把握的尺度也各有不同,但总体应是以较为宽松的态度看待经济发展中的这一问题。比如,在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大前提下,有些法院并不主动去收缴已取得之利息,或主动去处罚用款方,只判决借款人归还本金,并用已取得之利息充抵部分借款本金。有些法院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追缴,也不进行处罚,如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时,仅确认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三、关于企业借款合同的担保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企业容易在两个极端方面产生误区。如有些企业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认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是,由于主借款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会被确认为无效。这样一来,担保合同便不能实现有效的担保效能。
但是另外一方面,有些企业认为反正担保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便以为担保合同可有可无,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实际上,虽然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法院往往会认为担保方应知道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应为无效而签订担保协议,因此,担保方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比如许多法院规定,担保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部分,不超过主合同债务人所能清偿部分的1/3。
综上所述,企业之间在拆借资金时,不仅要考虑本金的偿还能力,还要考虑利息损失、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及担保等问题。也就是说一定要树立法律风险意识。(作者系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