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绩效考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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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绩效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

(广工大规字[2016]4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中“绩效优先,目标管理”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切实做到决策部署以发展规划为依据,工作目标以发展规划为导向,绩效考核以实施效果为标准,进一步提升办学质量、办学效益与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是: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的原则。

定性考核主要对指标体系中富有弹性、内涵多、跨度大、难以量化的工作进行考核。定量考核侧重于工作实绩的考核,对有明确任务目标、能量化考核的坚持做到量化;以定量考核为主,尽量减少人为因素或操作不合理而产生的片面性评价。

纵向比较是指在高水平大学建设期间,本部门、单位对照建设目标,自身建设发展增速的考核,以及投入产出效益的比较。横向比较是指本单位的主干学科与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标杆学校同类指标的进行比较。

第三条考核依据是:《广东工业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总体规划》和《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年度绩效考核。

第四条考核对象包括:高水平大学建设的重点建设学科、支撑学科、非重点建设学科,以学院为单位,考核本学院的主干学科。

第五条组织实施。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全校

各学院的考核工作。发展规划处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保证各学院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考核学科建设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本学院主干学科全国学科排名情况、学科ESI全球排名1%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各种评估的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情况。学科实验室面积、仪器设备总值及使用成效等的建设情况。该考核内容由发展规划处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核查。

第七条考核师资队伍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师生比例、引进和培育的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增长情况、优秀青年人才增长情况、专任教师获得博士学位比例、在海外留学一年以上学习经历的教师比例和获得国(境)外学位的教师比例、及其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该考核内容由人事处核查。

第八条考核人才培养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教授承担本科生实际课堂教学占全部课程的比例、教授为非本学院本科生开设高水平学科通识课程门数、参加第三方机构评估或认证的本科专业数量、国家级精品课程门数、参与学校多样性人才培养模式的本科生比例、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平台基地建设成效及新增情况、协同育人平台数、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数及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数、学生在国家和国际学术竞赛中获奖、教师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本科生和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申请和授权专利、学生国际国内交流比例、学生创新创业及就业等人才培养成就情况。该考核内容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核查。

第九条考核平台建设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基地建设成效及新增情况、与大型企事业单位共建平台基地等情况。该考核内容由科技处核查。

第十条考核科技创新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级各类项目

立项数及经费、40岁以下教师获得国家基金情况、省部级及以上重大项目立项数及经费、国际和国内高水平期刊发表论文、省部级以上科研获奖情况、以及其他代表性科研创新成就。该考核内容由科技处核查。

第十一条考核社会服务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经费数、专利申请数、科研成果转化数及经费、咨询调研报告获省级以上部门采纳数、联合或支持高新企业共建实验室等情况。该考核内容由科技处核查。

第十二条考核国际交流合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合作办学及接收留学生、国际教学科研平台建设、教师出国研修和科研合作、学生出国交流增幅等情况。该考核内容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核查。

第十三条考核改革创新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围绕学院主要工作,学院在人才引育、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以及学科交叉等各方面所采取改革创新举措等。

第十四条考核整体发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对服务国家特别是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突出学科特色,自高水平大学建设以来的主要进展,与兄弟高校的横向比较,目标任务的达成度等情况。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十五条自我评估。各学院按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逐项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自我评估。若本单位或本学科确无某项考核指标,请在相应栏目填写“无”字。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在学院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学校组织同行专家按学科群进行绩效考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

第四章以评促建

第十七条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专家评审90分以上为优秀;专家评审80~89分以上为良好;专家评审60~79分以上为合格;专家评审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考核材料和考核结论经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考核结论作为后续学科建设资金投入、学科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并提供给组织部门考核干部时作为参考。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4日起实施。如有条款与广东省有关文件相抵触,以广东省文件为准。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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