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赤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集下载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赤政办字〔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字〔2019〕3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5日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规范在建工程规划监督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建工程规划监督是指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对在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由市本级许可施工的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监督。

红山区、松山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除市城市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外的建筑工程规划监督。

第二章规划监督检查第四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收集书面资料、影像记录等证据,建立巡查日记(巡查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工程建设及检查情况等)。

(一)巡查中发现施工现场有围挡、开挖基坑、安装塔吊、建设临时建筑等情况之一的,约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查询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发放《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告知书》。

(二)对在建工程按以下五个节点实施监督检查。

1.工程动工后。

检查是否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地测量是否超出用地范围等。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赤政发[2007]014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7]01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赤峰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2007年3月29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二00七年四月十日赤峰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创造和谐、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生活环境,明确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文化、民族事务、民政等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元宝山区城市规划区管理按其现行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条城市管理实行市统一领导、市辖区全面负责、有关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具体管理、密切配合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全面参与的综合体制。

市政府成立城市综合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组织、指挥、监督市辖区城市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卫生、环保、公安、交通、工商、民族事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市辖区政府城市管理工作部署,实施联合执法、集中执法,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是城市管理的主体,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城市管理。

市辖区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和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城市规划是一门自古就有的学问,有看过《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行为,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苏木乡、嘎查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庄以及苏木乡镇规划区内的嘎查村庄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

本条例所称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

特定地区的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特定地区包括开发区、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等。

开发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

第七条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整理]乌兰察布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整理]乌兰察布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适应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市中心城区的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规划区以外村庄、集镇的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旗县市所在地、镇和建制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多层及低层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下所述建筑间距均为最小建筑间距)。

(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含15°),建筑间距:新建区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9—2.1倍,改建区为1.75—1.9倍。

(在规定范围内,层数高按上限,层数低按下限)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在15°—6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执行。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其间距:新建区为相邻建筑高度的1.7—1.9倍,改建区为1.4—1.7倍,并且不小于20米(在规定范围内,层数高按上限,层数低按下限)。

4、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或等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建筑间距从遮挡建筑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的阳台;当阳台累计长度小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从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主体。

5、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原则计算:(1)平屋顶算至女儿墙顶,无女儿墙算至檐口;(2)坡屋顶坡度小于30°,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30°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

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某地块规划设计说明

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某地块规划设计说明

规划设计说明目录一、项目概况二、规划设计依据三、规划原则与构思四、功能结构及用地布局五、道路交通分析及竖向规划六、绿化及景观规划七、建筑风格八、市政设施规划九、电气工程规划十、经济技术指标表一、项目概况1.项目背景西部崛起草原上崛起的一颗崭新的明珠—赤峰市宁城县宁城县历史文化悠久、底蕴深厚。

史称“紫蒙之野”,自新石器时代就有人类在这里生活,为辽代五都之一--中京所在地。

现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辽中京遗址,西汉右北平郡治所黑城遗址,南山根、小黑石春秋战国文化遗址,清代乾隆年间修建的法轮寺以及汉代军事哨所福峰山等众多历史古迹,其中辽中京遗址内的辽中京大塔(俗称大明塔)塔高80.23米为全国现存古塔中体积最大、高度第三的实心砖塔。

闻名遐迩的热水温泉水温高达96度,有显著的防病、治病功效,是休闲、度假疗养、旅游的胜地。

宁城县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发达。

距北京、天津、沈阳均不足400公里,距秦皇岛港口300公里,距锦州港230公里,是内蒙古自治区通往环渤海经济圈的最近点。

叶赤铁路宁城段,大连至赤峰、沈阳至赤峰、锦州到赤峰客货列车从该线通过,国道306线和省道平双公路穿越宁城境内,全县公路通车总里程1500公里。

宁城县自然资源丰富、景观秀美。

境内有老哈河、坤都仑河两大河流,七老图、努鲁尔虎两大山脉和打虎石、钓鱼台两大水库,黑里河林区天然次生林面积82万亩,动植物资源丰富,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钱豹、金雕,已发现植物达777种,并于2002年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县内地下矿藏探明有金属、非金属矿三十多种,储量较大的有煤、铁、钼、黄金、萤石、膨润土等。

项目及区位概况项目基地位于赤峰市宁城县,毗邻天义站,周边近邻宁城人民政府及宁城司法局等政府机构,基地西邻长青路,南接友谊路,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条件良好。

2. 用地现状规划地块呈三角形,南北约450米,东西约530米,基地内地势平缓。

基地内已有6栋已建多层住宅建筑,和2栋待建多层住宅建筑,均位于基地最北部。

呼伦贝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呼伦贝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呼伦贝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呼伦贝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新修订征求意见稿)呼伦贝尔市规划局二〇一四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长度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居住区服务设施设置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十章景观环境与建筑风格第十一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附录四建筑退线示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各旗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第三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2.1《建设用地分类表》(以下简称《表2.1》)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规定程序和权限经批准后执行。

《建设用地分类表》表2.1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 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 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B1商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2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3 娱乐康体用地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F 混合用地F1 住宅混合公建用地以居住建筑为主导,兼容公共建筑的混合用地。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35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35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3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13日赤峰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营造优美、安全的公众休憩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供公众游览、休闲、健身、文化娱乐、防灾避险、科普宣传的开放场所,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园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属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各旗县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审计、林业、公安、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园林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的意见-赤政发〔2019〕5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的意见-赤政发〔2019〕5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的意见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的意见赤政发〔2019〕57号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积极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引导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中心城区内市、区(旗)两级土地管理权限(一)中心城区为现行城市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喀喇沁旗和美园区和红山区农畜产品加工园区。

(二)中心城区内工业和物流仓储项目用地出让、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划拨,由市政府授权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政府按照规划要求具体办理。

以上情形之外的住宅、商服以及为二三产业配套的公寓用地由市政府管理。

(三)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实行市政府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年度供地计划。

由旗区政府出资征收或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需经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出让土地计划手续后,由旗区政府统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土地出让价款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入市财政局指定账户,再由市财政局划转到委托旗区政府财政部门指定账户。

二、强化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四)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必须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竣工期限进行建设。

(五)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查处,其中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原供地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原供地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未按土地批准范围进行施工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保障城乡发展和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自然规律和人文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高城乡规划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细设计、高效管理的原则,推动城市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管理第五条城乡规划应以科学统筹、规划先行、分类管理为原则,合理确定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以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注重与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协调统一,实现城乡一体化规划。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综合考虑自然环境、土地利用、人口、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注重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参与性和民主性,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听取专家建议,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九条城乡规划应配套制定有关的规划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三章规划审批和监督第十条城乡规划应依法进行审批,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审批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城乡规划提出的要求进行审查和评定,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规划的准确执行。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实施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规划评估和调整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应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为规划调整提供依据,促进规划的及时优化和完善。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评估应综合考虑规划目标、执行情况、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调整应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保证规划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赤政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中心城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三章养护维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赤峰市中心城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赤峰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管理,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赤峰市中心城区(包括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内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以下简称退红线区域)是指临街建筑外墙或围墙(栏)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的区域,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退红线区域管理的综合统筹调度工作,适时开展退红线区域专项整治或综合治理。

负责退红线区域城市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退红线区域的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退红线区域的建设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退红线区域的绿地管理,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退红线区域的停车秩序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管理工作。

第五条退红线区域应对外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退红线区域的用途。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六条中心城区新供地的临街地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土地使用权人要将通过竣工验收的所属退红线区域移交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维护,向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14日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四篇)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四篇)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乌兰察布市的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的各方面。

第三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四条对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编制包括综合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五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编制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应遵循人口、土地、资源、环境和基础设施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布局。

第七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编制应充分调查研究相关资料,依托科学技术手段,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编制应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参与性的规划决策。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九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编制完成后,应进行规划的公示和审批程序,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实施应按照规划的时间表和步骤进行,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实施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和配置资源,提高规划的实施效果。

第四章规划保护第十三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不得破坏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保护城乡景观和历史文化遗址。

第十五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应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推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第十六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应注重农村土地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不按规划实施、破坏规划保护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模版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模版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的技术管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保障城市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规划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的技术管理。

第三条城乡规划技术管理的目标是:(一)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保障城乡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二)加强城乡规划的全过程管理,提高规划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三)加强城乡规划的综合性管理,促进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采用科学、系统、综合的方法,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根据城市和农村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规划的目标和指标;(二)统筹性原则,综合考虑城乡发展的各项因素,促进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发展;(三)可持续性原则,注重规划的长期性和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四)参与性原则,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民主参与,增加规划的可行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城乡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了解城乡发展的基本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规划的前瞻性和指导性,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导向性。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形成综合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和农村各项规划,促进规划的协调发展。

第三章规划审核第九条城乡规划的审核应当由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规划审核机构负责。

第十条城乡规划的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科学性进行审查;(二)合法性原则,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三)合理性原则,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四)可行性原则,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的审核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规划目标和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二)规划内容和布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三)规划编制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赤峰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赤峰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赤峰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赤政发〔1999〕035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集镇规划与建设第四章建制镇规划与建设第五章村镇建设设计与施工管理第六章房屋、公用设施、村容镇貌第七章违章处理第八章附则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在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等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大型项目建设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要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

村庄是指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置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集镇、建制镇的规划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规划单位负责规划设计。

村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水利、电力、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赤政字〔2017〕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赤政字〔2017〕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赤政字〔2017〕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月9日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全面推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性,结合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实际,特制定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议事规则。

一、组织机构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一)市规委会组成。

市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委员由政府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

政府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专家委员由城市景观环境建设专家委员会和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有关专家担任。

(二)市规委会机构设置。

市规委会下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城市景观环境建设专家委员会、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市规委会办公室。

1.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三区一旗”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规划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城市景观环境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相关委员担任。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4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4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47号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9月6日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生态宜居、绿色环保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法、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按本管理办法执行,本管理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片区或控规单元编制,控规单元用地规模不小于0.5平方公里。

第四条赤峰市中心城市指红山城区、松山城区、元宝山城区、平庄城区、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陈营子组团。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应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详细规划编制具体意见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具体要求:(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同时编制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的具体指标要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中,根据城市文化传承、景观塑造、容量控制和低碳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肌理、高度、体量、色彩、密度、风格等要素提出控制引导要求;对街道、滨水地段、沿山地带等重要城市界面的建筑高度、风貌特色、建筑退界、第五立面、建筑形式、界面连续性等提出详细的控制引导要求,尤其要明确该区域建筑风格及各类建筑的建筑形式及主色调。

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2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注:文中带底纹加括号文字部分为原技术规定内容,加粗带下划线文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红色斜体文字为评审完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制镇、各类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各建设项目。

第三条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编制城市规划,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四条城市土地分类按C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见表一。

表一(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中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 第六条建筑容量的控制(一)城市居住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的规定。

表二(二)集中商务区建设用地建筑密度不宜大于45%,容积率不宜大于。

(三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扩建、加层后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批建。

(四)使用较高的建筑容积率值时应采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值。

(五)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院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的控制指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5•【字号】赤政发[2003]054号•【施行日期】200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3]05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六月五日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管理办法一、为高效、有序地进行新城区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新城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新城区规划区内从事建设管理活动,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均遵守本办法。

三、市规划局、市建委分别对新城区的规划和建设统一管理;市新城区建设指挥机构负责新城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其下属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市监察局对新城区的建设管理实施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一)新城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须成组团建设,禁止零星建设。

实行新城区分区规划、重点地段详细规划和核心区城市设计公示制度;实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开发项目的听证制度。

(二)新城区分区规划、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核心区城市设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重要公共设施项目的选址由市规划局作出初步方案,经新城区建设指挥机构审核,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规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局负责。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确需调整的,必须在总结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赤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于xx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

第八条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

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第九条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地上建筑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6米进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其大于16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三)地下建筑均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本规定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第十条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表达公式为:建筑密度=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面积。

第十一条详细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建筑控制高度均应当符合本规定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3)的规定。

建筑限高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控制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时,平屋顶建筑的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二)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时,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三)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0米时,建筑的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四)建筑控制高度为绝对高程的,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超过该绝对高程。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室内外高差不纳入建筑控制高度。

建筑限低时,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控制高度。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加。

具体配建标准按照本规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附录3)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四条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6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2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五)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21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60米。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

(二)相对布置,夹角大于60度,建筑计算高度均为24米以下的,不小于12米;其他建筑计算高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见下表)之和。

建筑最小退让值表单位:米建筑计算高度H最小退让值建筑类型H≤2424<H≤6060<H≤100100150居住建筑413151616非居住建筑412131518(三)错位布置的,按照第(二)项执行。

第十六条下列各类建筑的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之间,以及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当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执行;(二)居住建筑与建筑计算高度4米以下的门卫房、车库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物的间距,应当符合相应设计规范,且不小于4米;(三)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相应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

第十九条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

第二十条建筑退台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第二十一条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

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

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

第二十二条超高层建筑不得拼接,其他建筑需要拼接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居住建筑沿江、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的道路、大于1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布置时:1.计算高度大于60米的建筑不得拼接;2.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8米的建筑之间,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80米;3.计算高度大于18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建筑与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建筑之间,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70米。

(二)居住建筑在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时,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8米的建筑之间,在满足本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作要求;其他拼接情形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70米。

(三)非居住建筑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

(四)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为立面宽度。

(五)两栋建筑的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6米。

计算间距和退让时,拼接后形成的凹槽宽度小于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建筑面宽分段计算。

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路幅宽度W(米)退让距离(米)建筑计算高度H(米)W≤161632H≤6023560<,H≤100357H>,100579注: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边线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前提下,应当在上表基础上适当增加,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四条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路幅宽度W(米)退让距离(米)建筑计算高度H(米)W≤161632H≤6035760<,H≤100579H>,1007911注:1.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边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