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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 -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 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 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额
三、与旧税法的比较 1.旧税法中应纳税额的概念:
(2)间接抵免:母公司居住国允许本国母公 司以其境外子公司已缴境外所得税中应由本国 母公司分得股息承担的那部分税额,来抵减本 国母公司的应纳税额。主要适用于:居住国母 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二、境外税收抵免
(3)间接抵免的层次限制 直接控制(一层,100%) 间接控制(多层,美国、加拿大 等10%;
得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3.抵免法:即优先承认他国地域管辖权。 4.减免法(低税率法):即采用低于基
本税率的优惠税率。
二、境外税收抵免
四、我国避免双重征税的做法: (一)上述四种方法的比较 一般国家采用抵免法(限额) (二)税收抵免(一般指境外税收范畴) 在对企业来源境外的全部所得课征所 得税时,对企业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所得, 允许其在被投资方缴纳的所得税款,按照 一定的额度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内资)
“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 算” (外资)
2.旧税法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税率
第二节、境外税收抵免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1.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
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 企业还是外国企业
日本、西班牙25%)
(4)新税法对间接抵免的规定: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
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 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 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二、境外税收抵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
实施条例解读
2008年2月
第三章:应纳税额
内容概要: 对一般企业计算应纳税额,以及对企业境
内盈利抵扣亏损的范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 抵免的限额等做了规定
税法从第22条至第24条,共3条 条例从第76条至第81条,共6条
具体包括: 一、应纳税额(第22条、第76条) 二、境外税收抵免(第23-24条、第77条-
2.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企业的一切所 得征税,而不论这笔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二、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后果: 双重征税,不利于资本流动和保持税收中性
二、境外税收抵免
三、国际上避免双重征税的一般做法: 1.免税法(豁免法):即境外所得免税。
鼓励境外投资、改善国际收支。 2.扣除法:即允许将其境外已缴纳的所
二、境外税收抵免
4、抵免方式: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超过限额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 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 额抵补。
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 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 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二、境外税收抵免
5、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1)直接抵免: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境 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允许在本国应纳税 额中作一定数额的直接扣除。主要适用于:居 民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预提税以及居住国总公 司在境外分支机构缴纳的境外所得税。
全额抵免、限额抵免
二、境外税收抵免
(三)我国采取了限额抵免法。 1、抵免所得的范围(两类):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抵免对象: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即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 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81条)
第一节、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额的概念:
是指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经过计算得出 的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对于有境外所得的企业而言,由于对其境 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按规定从其应 纳税额中抵免,因此这类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能不等于其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得抵免:境内所得、境外未纳税所得、没 有实际联系所得
二、境外税收抵免
3、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 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外,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 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 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 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a)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 业20%以上股份。
(b)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 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当期间接抵免和直接抵免的税额加总不能 超过抵免限额,超过部分在以后五年内结转
不论是直接抵免还是间接抵免,企业都应 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 的有关纳税凭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一节、总体原则
一、税收优惠的概念 是税收政策的一种形式,是政府在某一时
第四章:税收优惠
内容概要: 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优惠内容、优惠方 式等做了规定; 税法从第25条至第36条,共12条 条例从第82条至第102条,共21条
具体包括: 一、制定优惠的总体原则(法25条) 二、具体优惠内容(对象、内容、方式)(法 26至34条、条82-100条) 三、对优惠的管理(法35至36条、条93、条 101条-102条)
二、境外税收抵免
五、新旧税法关于境外税收抵免的对比: 旧税法:直接抵免、在限额内抵免、分国不分
项、内资企业可采用定率抵扣(16.5%) 新税法: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在限额内抵免、
分国不分项
最大变化:新税法引入了间接抵免 1.更有利于企业走出去 2.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新税法的特点之一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 -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 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 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额
三、与旧税法的比较 1.旧税法中应纳税额的概念:
(2)间接抵免:母公司居住国允许本国母公 司以其境外子公司已缴境外所得税中应由本国 母公司分得股息承担的那部分税额,来抵减本 国母公司的应纳税额。主要适用于:居住国母 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二、境外税收抵免
(3)间接抵免的层次限制 直接控制(一层,100%) 间接控制(多层,美国、加拿大 等10%;
得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3.抵免法:即优先承认他国地域管辖权。 4.减免法(低税率法):即采用低于基
本税率的优惠税率。
二、境外税收抵免
四、我国避免双重征税的做法: (一)上述四种方法的比较 一般国家采用抵免法(限额) (二)税收抵免(一般指境外税收范畴) 在对企业来源境外的全部所得课征所 得税时,对企业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所得, 允许其在被投资方缴纳的所得税款,按照 一定的额度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内资)
“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 算” (外资)
2.旧税法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税率
第二节、境外税收抵免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1.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
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 企业还是外国企业
日本、西班牙25%)
(4)新税法对间接抵免的规定: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
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 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 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二、境外税收抵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
实施条例解读
2008年2月
第三章:应纳税额
内容概要: 对一般企业计算应纳税额,以及对企业境
内盈利抵扣亏损的范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 抵免的限额等做了规定
税法从第22条至第24条,共3条 条例从第76条至第81条,共6条
具体包括: 一、应纳税额(第22条、第76条) 二、境外税收抵免(第23-24条、第77条-
2.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企业的一切所 得征税,而不论这笔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二、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后果: 双重征税,不利于资本流动和保持税收中性
二、境外税收抵免
三、国际上避免双重征税的一般做法: 1.免税法(豁免法):即境外所得免税。
鼓励境外投资、改善国际收支。 2.扣除法:即允许将其境外已缴纳的所
二、境外税收抵免
4、抵免方式: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超过限额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 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 额抵补。
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 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 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二、境外税收抵免
5、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1)直接抵免: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境 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允许在本国应纳税 额中作一定数额的直接扣除。主要适用于:居 民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预提税以及居住国总公 司在境外分支机构缴纳的境外所得税。
全额抵免、限额抵免
二、境外税收抵免
(三)我国采取了限额抵免法。 1、抵免所得的范围(两类):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抵免对象: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即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 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81条)
第一节、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额的概念:
是指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经过计算得出 的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对于有境外所得的企业而言,由于对其境 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按规定从其应 纳税额中抵免,因此这类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能不等于其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得抵免:境内所得、境外未纳税所得、没 有实际联系所得
二、境外税收抵免
3、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 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外,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 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 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 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a)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 业20%以上股份。
(b)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 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当期间接抵免和直接抵免的税额加总不能 超过抵免限额,超过部分在以后五年内结转
不论是直接抵免还是间接抵免,企业都应 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 的有关纳税凭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一节、总体原则
一、税收优惠的概念 是税收政策的一种形式,是政府在某一时
第四章:税收优惠
内容概要: 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优惠内容、优惠方 式等做了规定; 税法从第25条至第36条,共12条 条例从第82条至第102条,共21条
具体包括: 一、制定优惠的总体原则(法25条) 二、具体优惠内容(对象、内容、方式)(法 26至34条、条82-100条) 三、对优惠的管理(法35至36条、条93、条 101条-102条)
二、境外税收抵免
五、新旧税法关于境外税收抵免的对比: 旧税法:直接抵免、在限额内抵免、分国不分
项、内资企业可采用定率抵扣(16.5%) 新税法: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在限额内抵免、
分国不分项
最大变化:新税法引入了间接抵免 1.更有利于企业走出去 2.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新税法的特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