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路养护企业从业条件登记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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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养护企业从业条件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养护管理,提高道路养护水平,根据市交通委沪交设〔2015〕1314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道路养护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路政局沪路政养〔2016〕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道路养护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本市市政公路设施养护维修的企业。
第三条上海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政公路协会)负责养护企业具体登记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为公平、公正地做好道路养护企业登记工作,上海市路政局、市市政公路协会组建“上海市道路养护企业登记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并下设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道路养护从业企业分为综合养护类、专业养护类、劳务承包类等三大类。其中,综合养护类分为一、二、三级;专业养护类分为道路养护(一级、二级)、桥梁结构、机电保养、标志标线、绿化养护、道路保洁等。从业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类别,从事相应的道路养护内容。
第六条登记程序:企业在市路政局“道路养护市场管理系统平台”完成注册→按系统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工作组核实资料→工作委员会给出申请企业登记结果→报市路政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协会发证。
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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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请企业在“道路养护市场管理系统平台”须提交的信息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情况及证书扫描件;
3)主要养护机械设备情况及证明文件扫描件;
4)其他施工和养护专业资格证书扫描件;
5)其他。
相关申请表根据企业填报信息由“道路养护市场管理系统”生成,企业打印盖章后报送市政公路行业协会(广中路411号111室)。
第八条经道路养护从业登记的企业应参加从业条件年检。每年3月份开始上一年度年检,企业年检须填写相关年检表格。
第九条在登记过程中,企业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登记。对已经登记,但因情况发生变化,而达不到从业条件的企业,由市路政局和市政公路协会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登记。
第十条市路政局和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细则如与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市政公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