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局业务气象资料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
气象业务管理制度
气象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气象业务管理,提高气象预报和服务水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国家气象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
2. 对气象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应用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3. 确保气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
4. 积极推动气象科技创新,提高气象预报准确性和服务水平。
5. 加强与其他行业的沟通合作,推动气象服务应用的完善和普及。
三、组织架构1. 总体架构气象业务管理分为气象信息采集部门、气象信息分析部门、气象信息发布部门和气象信息应用部门四个部门。
气象信息采集部门负责气象数据的采集和传输。
气象信息分析部门负责气象数据的分析和研究。
气象信息发布部门负责气象预报的发布和更新。
气象信息应用部门负责气象服务的应用和推广。
2. 岗位设置气象信息采集部门包括气象观测员、气象技术员等。
气象信息分析部门包括气象分析员、气象预报员等。
气象信息发布部门包括气象预报员、气象编辑员等。
气象信息应用部门包括气象服务员、气象应用工程师等。
四、工作流程1. 气象信息采集气象信息采集部门负责气象数据的收集和传输工作。
气象观测员负责对气象要素进行观测和记录。
气象技术员负责气象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气象信息采集部门需定期对观测站点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气象信息分析气象信息分析部门负责对采集到的气象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
气象分析员通过分析气象要素的变化趋势,制定气象预报方案。
气象信息分析部门需不断提升技术水平,确保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 气象信息发布气象信息发布部门负责将气象预报发布到各类媒体和平台。
气象预报员应根据分析结果,及时更新气象预报内容。
气象信息发布部门需与媒体合作,确保预报信息的及时性和广泛性。
4. 气象信息应用气象信息应用部门负责将气象服务推广到各行业和群众中。
气象服务员应根据不同行业的需求,定制气象服务方案。
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资料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气象资料档案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气象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气象资料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库保管、专柜存放。
(二)完整、准确、安全原则:确保气象资料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为气象业务、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三)科学、规范、高效原则:建立健全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档案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气象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熟悉气象业务,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三)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气象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二)负责气象资料档案的保管、维护、修复工作;(三)负责气象资料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工作;(四)负责气象资料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五)负责气象资料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气象资料档案的收集范围:(一)气象观测资料;(二)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三)气象科研、学术交流资料;(四)气象业务、管理、服务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规范要求进行整理;(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清晰;(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整理,及时补充缺失档案。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条件;(二)档案存放应按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进行排列;(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查阅需凭有效证件,填写查阅申请;(二)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档案内容;(三)档案管理人员应热情、耐心地为查阅者提供档案服务。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第四章 罚则第五章 附则附件: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站点表(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气象部门合作开展的业务和科研项目所需的气象资料,按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时商定的原则和方法处理。
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除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外,可以补偿性收取资料加工处理费。
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旨在规范和指导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以确保其安全、完整和有效地保存、管理和利用。
2. 定义气象成果:指通过气象观测研究、数据分析和模型计算等手段获得的气象科学研究成果,如预报模型、数值模拟结果、观测数据分析报告等。
资料档案:指气象成果的电子和纸质文档、数据文件、图纸、录音和视频等形式,并包括相关的元数据、文档描述和使用说明等。
3. 档案管理责任气象局负责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并任命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相关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 档案管理流程4.1 档案采集:对新产生的气象成果和资料进行采集,并确保准确记录其来源、时间和有关信息。
4.2 档案整理:对采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建立起各类别档案的组织结构。
4.3 档案存储:确保档案的安全存储和备份,采用合适的存储介质和技术手段,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
4.4 档案检索:建立便于检索的档案索引和查询系统,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地获取所需档案和信息。
4.5 档案利用:根据需要,提供档案的复制、转交和共享服务,保证档案的有效利用和传播。
4.6 档案审查:定期对档案进行审查和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档案保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气象成果和资料进行保密处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6. 档案销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对不再需要保存的气象成果和资料进行销毁,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确保档案不被恶意利用和泄露。
7. 监督和评估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的评估和审查,以确保规定的执行和改进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
8.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气象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为气象成果和资料的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并及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7.05.02•【文号】气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17〕3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有关高校,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适应我国大数据发展战略的迫切需求,推动气象数据资源汇集共享,更加科学地为国家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和社会民生等做好气象预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中国气象局研究制定了《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中国气象局联系沟通。
联系人:郭文刚,联系电话:************。
中国气象局2017年5月2日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资料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和《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雅鸣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国气象局决定:一、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八条第一项。
(二)将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二、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八条中的“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删除第八条的第二项和第三项。
(三)删除第八条第五项中的“证明”。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五条中的“书面”。
(二)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申请人身份信息”。
四、对《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土地符合建设用地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满足观测场地、探测设施、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的布局要求,并预留与气象台站功能相适应的业务发展空间”。
(二)删除第六条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删除第六条第七项中的“代理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条文顺序相应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气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气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气象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推动气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气象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原则1. 法律依据: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真实性:档案管理工作应坚持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保密性:档案管理工作应严格履行保密责任,确保档案的保密性,禁止泄露档案内容。
4. 利用性:档案管理工作应注重档案的利用价值,促进档案资源的充分利用。
四、档案管理责任1. 档案办负责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并落实档案管理制度。
2. 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等工作。
3.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项目档案的安全和准确。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的归档: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档案管理员交接项目档案,档案管理员进行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
2. 档案的保管:档案管理员根据档案的性质和重要性进行分类存放,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3. 档案的借阅:凡有借阅档案需求的人员,必须填写借阅申请表,经档案管理员审核后,方可借阅档案。
4. 档案的销毁: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将无用的、过期的档案进行销毁。
六、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制度执行,不得随意私自处理档案。
2. 档案管理员要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3. 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档案管理规范。
4. 档案管理工作要注重档案资源的利用,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和便捷。
七、档案管理监督1. 组织内部:对档案管理工作开展定期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2. 外部部门:依法定期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机构的档案管理督导和审核。
八、档案管理奖惩对档案管理工作突出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违反档案管理规定,影响档案利用和安全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气象数据存贮管理系统
系统 ,实现 了气象 数据的存储、管理, 以及服 务的整
合 和 一 体化 。
提供历史数据服务需要对文档加密 , u盘 贴 R I FD
标签 ,设定数据使用 范围,有效期等 ;实时气象 资料 服务 需要建立信任体系如 C 认证;除 了管理好 日常 A
的常 规 备 份 ,还 要 做好 异 地 数 据 灾难 备 份 。
数 据存 贮 管 理 提 供 了 一个 很 好 地 样 例 。
关键词:结构化查询语言;气象数据 :海 量存贮系统
M ee r l gc l t t r g n a a e e t y tm to o o ia a S o a ea d M n g m n se Da S
DOU — e , YiW n LU , U — n ZHAN G iPig Li LI Xu Li , Da・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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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基金项目: 北京市气象局基 4(MB WF 2 10 1 , B Y Z 0 00) #
收稿 时间:00141 到修 改稿 时间:001- 2 1.1); 收 2 1.1 4 2
1 61年 第 2 O卷 第 7 期
气象信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信息管理,确保气象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部门、气象服务机构以及使用气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象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气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形成全国气象信息管理网络;(三)安全可靠,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破坏;(四)科学合理,提高气象信息质量,促进气象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气象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气象信息收集与处理第六条气象信息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各类气象信息,包括观测数据、预报数据、气候分析数据等;(二)准确性,确保收集的气象信息真实可靠;(三)及时性,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气象信息的收集任务。
第七条气象信息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对气象信息进行处理;(二)规范性,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信息处理;(三)保密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气象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条气象信息收集与处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气象观测数据收集与处理;(二)气象预报数据收集与处理;(三)气候分析数据收集与处理;(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收集与处理;(五)其他气象信息收集与处理。
第三章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第九条气象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构、篡改;(二)及时性,及时发布气象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时效性;(三)权威性,发布的信息应当具有权威性,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四)安全性,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破坏。
气象业务库房管理制度
气象业务库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象业务库房管理,提高库房管理效率,保障气象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气象业务库房管理人员,包括库房管理员、数据保管员等。
第三条气象业务库房管理应遵循“保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气象数据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气象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气象数据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履行保密责任,妥善保管气象数据资料,不得私自复制、外传、出售或篡改数据,严禁泄露涉密信息。
第六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气象数据的监测、检查和维护,确保数据的及时更新、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库房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数据备份和灾备预案,做好数据安全备份和恢复工作。
第八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库房清理和整理,保持库房环境整洁、有序,防止灰尘、湿气等对数据存储的影响。
第二章库房管理第九条库房管理人员应按照气象数据的种类和用途进行分类和整理,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对库房进行定期的巡查和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制定库房出入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库房出入人员和物品,避免发生损坏或遗失情况。
第十二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建立气象数据借阅管理制度,对外借气象数据必须经过审批,做好借阅登记和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库房设备和保管条件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环境适宜。
第三章气象数据管理第十四条库房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气象数据备份和恢复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库房管理人员应根据气象数据的特点和需求,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系统和流程。
第十六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气象数据的监测和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建立气象数据的追溯和溯源体系,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可信度。
第十八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气象数据的利用和共享管理,促进数据服务的便利和高效。
气象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气象数据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气象数据对于气象预测、灾害预警、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众多领域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气象数据的规模不断增大,其安全性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了保障气象数据的安全,规范气象数据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气象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使用和共享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气象数据分类(一)按照数据的敏感程度,气象数据分为以下几类:1、机密数据: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等方面的气象数据。
2、秘密数据:例如特定区域的高精度气象数据,可能对特定行业或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数据。
3、内部数据:仅供气象部门内部使用和参考的数据。
4、公开数据: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数据,如一般性的天气预报数据。
(二)按照数据的类型,气象数据分为以下几类:1、观测数据:通过气象观测设备获取的原始数据,如气温、气压、湿度、风速等。
2、预测数据:通过模型计算和分析得出的气象预测结果。
3、历史数据:过去一段时间内积累的气象数据。
四、气象数据采集安全(一)采集设备的安全保障1、气象采集设备应具备良好的防护性能,防止受到自然环境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2、定期对采集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采集的准确性。
(二)采集人员的安全培训1、采集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数据采集的规范和流程,以及如何应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
2、采集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采集数据的相关信息。
五、气象数据存储安全(一)存储介质的选择1、选择可靠的存储介质,如服务器、磁带、光盘等,并定期对存储介质进行检测和更新。
2、对于重要的气象数据,应采用冗余存储和备份策略,防止数据丢失。
(二)存储环境的安全保障1、数据存储设备应放置在安全的机房环境中,具备防火、防水、防盗、防潮、防电磁干扰等设施。
2、对机房的访问应进行严格的权限管理,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入。
(三)数据加密1、对敏感的气象数据进行加密存储,确保数据在存储过程中的保密性。
北京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气象行业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气象行业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气象局•【公布日期】2002.11.06•【字号】京气发[2002]171号•【施行日期】200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气象行业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的通知(京气发[2002]171号)各区县气象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北京市气象行业管理工作规划(2002-2005)》和《北京市2002、2003年度气象行业管理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反馈。
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北京市气象行业管理工作规划(2002-2005)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履行国家赋予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气象行业管理工作,依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气发[2001]112号)精神,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全市气象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全市气象行业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气象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发挥群体优势,加强气象行业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实施有效的行业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对气象行业投入的总体效益,全面提高气象服务水平。
(二)全市气象行业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从国家利益出发,考虑全市气象行业的总体发展,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气象事业协调发展。
2、坚持从全市气象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统筹规划,制定行业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加强对气象行业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加强行业组织协调。
气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气象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预防和应对数据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气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气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涉及气象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销毁等全过程。
第三条气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数据安全。
(二)分级保护:根据数据的重要性、敏感性进行分类分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数据安全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技术保障: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数据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章数据分类分级第四条气象数据分为以下等级:(一)一级数据:涉及国家安全、重要基础设施、重大活动等方面的气象数据。
(二)二级数据: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区域、关键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气象数据。
(三)三级数据:涉及一般区域、普通行业等方面的气象数据。
第五条数据分类分级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数据的重要性:包括数据对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
(二)数据的敏感性:包括数据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程度。
(三)数据的敏感性:包括数据可能被非法获取、泄露、篡改等风险。
第三章数据安全责任第六条各级气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明确数据安全责任,落实以下工作:(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数据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三)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数据安全工作具体负责。
第七条数据安全责任包括:(一)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定期开展数据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
(四)及时处置数据安全事件。
第四章数据收集与存储第八条气象数据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收集数据应依法取得相关主体同意。
(二)必要最小:收集的数据应与业务需求相符,不得过度收集。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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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气象局业务气象资料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北京市气象局业务气象资料的存储与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气象资料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内部使用气象资料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北京市气象局所属单位内部存储与使用业务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向局外用户(含合作研究者)提供气象资料应遵守“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资料服务暂行管理办法”(京气发〔2009〕147号)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涉密
涉密气象资料的使用和保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归口管理
北京市气象局观测与预报处负责市局内部业务气象资料存储与使用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气象资料存储
第五条资料存储基本原则
(一)本地观测资料永久保存;
(二)全球交换探空、地面观测资料永久保存;
(三)通过与华北区域各省(区、市)气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共享获得的观测资料永久保存;
(四)重要天气过程个例资料永久保存;
(五)业务记录、统计报表及预报服务产品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六)其它业务气象资料的保存方式和时限由观测与预报处商信息中心和有关业务使用单位确定,每
年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资料汇交与更新
(一)北京市气象信息中心负责定期(每年一次)更新并公布北京市气象局业务气象资料存储目录信息。
(二)新增业务气象资料的传输与存储,由建设单位报观测与预报处审批后(附表2),转由由信息中心负责存储管理。
建设单位需向信息中心提交资料命名规则、文件格式等元数据信息。
(三)北京市气象局参与投资的科研项目所获取的观测试验资料,在达到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公开时限后,应作为局新增业务气象资料统一管理。
第三章气象资料使用申请
第七条申请
局所属单位业务人员有气象资料使用需求时,需提交申请报告(附表1)。
第八条审批权限
(一)信息中心可审批和提供的资料:天气过程个例资料;三年以下历史气象资料;三年以下气象统计数据。
(二)信息中心审批权限以外的业务气象资料,报观测与预报处审批。
(三)涉秘资料的申请和审批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登记备案
信息中心向用户提供业务气象资料时必须登记备案,如通过内部网站提供资料下载,要建立用户授权方式,并对用户的行为进行记录。
每年1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12月到本年度11月的业务气象资料提供情况报观测与预报处。
第四章气象资料使用
第十条气象资料使用人对其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包含自行从局业务服务器拷贝的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气象资料使用人在论文、专著、项目报告等技术材料中引用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注明资料来源(北京市气象局)。
第十二条气象资料使用人有义务向气象资料提供方反馈气象资料使用效果,接受观测与预报处对资料的安全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提供或者使用气象资料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观测与预报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北京市气象局内部业务气象资料使用申请表
2.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资料业务化审批表
附表1:
北京市气象局内部业务气象资料使用申请表
《北京市气象局内部使用业务气象资料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北京市气象局内部使用业务气象资料的安全管理,依据《北京市气象局业务气象资料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和中国气象局有关资料管理的规定,经与气象资料使用人协商,签订《北京市气象局内部使用业务气象资料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使用人承诺遵守《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资料存储与使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使用的气象资料进行安全保管。
二、使用人为气象资料的直接使用者,未经气象资料业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将获得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转让。
三、凡违反《北京市气象局内部使用业务气象资料安全责任书》中的有关条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使用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分别由气象资料提供单位、使用人存档备查。
资料提供单位(盖章)使用人所在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使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2:
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资料业务化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