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未含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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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选择题略)

劳动争议具有三大特征:

1、劳动争议主体特定性,即劳动争议特指相互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劳动争议主体关系双重特性,即劳动争议主体双方兼有平等关系和不平等关系的双重性。

3、劳动争议影响面较大,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密切相关,争议发生后,经济效率损失严重。

劳动争议协商的特征?

1、自愿性,劳动争议协商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这是协商的基础,如果不是出于自愿,协商则不可能

进行。

2、灵活性,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相比,具有简便、灵活和快捷的特点。

3、可选择性,它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必须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能选择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当

事人不愿协商,可申请调解或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

1、实行独特的三方原则(由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三方代表组成)。

2、劳动争议仲裁属于强制仲裁,一般民事仲裁属于自愿仲裁。

3、劳动仲裁具有很强的行政性,但不属于行政仲裁。

4、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

5、劳动争议仲裁一次裁决但不终局。

6、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诉讼的特征:

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诉讼的争议标的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

3、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权利主要包括(2方面)?或当事人在劳动仲裁各有哪些实体权利?

一、当事人享有的实体权益直接相关的仲裁权利有:

1、当表人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或裁决的权利。

2、申诉人有放弃、变更和撤销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诉人有承认、反驳以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4、当事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方面的仲裁权利有: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权利。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当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证据、查阅或复制与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4、当事人有辩论的权利。

5、当事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或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收集体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5、在庭审中有陈述、辩论和质证的权利。

6、要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7、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权得。

8、申请执行生效裁判的权利。

9、申请再审权。

10、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等。

民事争议和劳动争议的区别?

1、争议的主体不同。民事争议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劳动争议则是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

2、争议的内容不同。民事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的纠纷;劳动争议则主要是劳动关系主

体因对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产生分歧发生的纠纷。

3、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和前置程序不同。解决民事争议主要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可

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没有前置程序的限制。而劳动争议主要依据劳动法以及有关的劳动法规、规章解决,在提起诉讼之前一般需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4、争议的影响不同。民事争议一般发生于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其社会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劳动争议时常以消

极怠工、罢工或示威等形式出现,不仅影响到用人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也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民事诉讼和劳动诉讼的区别?

1、涉诉案件的性质及内容不同。民事诉讼中,涉诉案件的性质是民事纠纷,它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

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劳动争议诉讼中,涉诉案件的性质是劳动争议,它是在形成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以劳动权利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2、诉讼当事人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是地位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而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为诉讼当

事比较特定,一方是用人单位,性质上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

3、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不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劳

动争议主体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之前,必须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经过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举证责任有所不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因用人单位

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法律冲突选择适用原则如何理解?

1、当不同效力层次的规范发生冲突时,适用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

政法规和地主性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2、当同级效力层次的规范发生冲突是,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优于旧规章。

3、当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发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发生矛盾时,可

将情况报告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协调和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包括什么?不同阶段如何称谓?

1、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分申诉人和被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申诉人和被诉人,包括共同申诉人和共同被诉人;

广义的当事人除了申诉人和被诉人之外,还包括第三人。

2、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审理程序,称申诉人、被诉人;在

执行程序,称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他们在仲裁程序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仲裁地位,因而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仲裁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的特点:

一、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第三人的特点:

1、他依附于申诉人或被诉人。

2、他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已经开始,而劳动争议仲裁庭尚未作出终局裁决

之前。

3、他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4、他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并且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的。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特征,才有资格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第三人。

二、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中第三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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