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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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临时①股东会会议于年月在召开。本次会议由提议召开,董事会(执行董事)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人,实际到会股东人,占总股数%。会议由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②,形成决议如下:
一、同意股东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原出资额万元)转让给。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③
二、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___%;
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___%;
三、公司股东发生变动之日④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的,占总股数%
不同意的,占总股数%
弃权的,占总股数%
原股东(自然人签字、公司盖章)
注
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②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务或不履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立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③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④股东发生变动的基准日一般可掌握为:如以股权转让协议签字生效之日为股东变动发生日;以同意股权转让决议作出之日为股东变动发生日;需产权交割的,以完成交割之日为股东变动发生日;需经批准的,以批准之日为股东变动发生日;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确权日为股东变动发生日等。
如果有原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提交未出席会议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证明,并可在决议中注明该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未出席会议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