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爱情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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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爱情观

爱情是个美好的东西,人们都会梦想自己的爱情“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但是爱情也有令人痛苦的地方,正如印度诗人泰戈尔有诗云:“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与死,而是我就站在你的面前,你却不知道我爱你”。

那么爱情到底是怎么样的呢?一时之间,我也无法说清楚,本来爱情是个很主观的东西。在这,我想谈谈的是中国人的爱情观。

每个民族都有它千年传诵的爱情故事。在中国古代,最著名的有牛郎与织女、许仙与白娘子的传说和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凄美爱情故事。爱情纵是美丽,但也跨越不了等级的鸿沟。牛郎与织女由于仙凡有别,最终毁于法力的无边;许仙与白娘子因为人妖殊途,遭到法海的苦苦相逼;而梁山伯和祝英台既非仙凡有别,也非人妖殊途,最终也敌不过中国人根深蒂固的门第观念。在中国,统治阶层似乎始终只是不食人间烟火的权力的代表,他们以禁欲为美,因而对于爱情,往往麻木漠视甚至不屑一顾,他们维护的只有社会礼教秩序,一切有违于权力平衡的爱情和人性追求,都需抹煞消灭。

这种等级制度对于爱情的扼杀,正体现了重社会平衡而轻个性发展的道德传统。中国的传统文化,注重的是“三纲”和等级制度,是上天制订的伦理,由不得人们改变。这使得超越等级的爱情失去了生长的土壤,而最终夭折甚至胎死腹中。因而中国传说故事中的人神(或人鬼)爱情,只是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反映了人们对于等级伦理压迫人性的无奈和微弱的抗争。所以中国没有希腊爱情故事中,神与人圆满幸福的爱情故事。无论是丘比特与凡人普赛克的爱情也好,还是宙斯与欧罗巴公主的浪漫故事也好,最终都在人性的光环中结出了美丽的种子。西方的神实质上是人化身的神,他们有神力,却经历着和人一样的情感,爱情在他们眼里和凡人一样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也奠定了西方文化中爱情至上、爱情平等的地位。权力和等级,在爱情面前,显得卑微软弱。这也成为了西方文明的一个伟大传统。

中国的爱情常常与权利挂钩。在一个政治需要和国家意志被视作绝对价值的时代,以爱情的牺牲换取政治的利益,往往是未可厚非的,甚至会得到那个时代人民的认同;但如果为了爱情,置权力而不顾,则常常为人所不理解。最典型的

例子就是唐明皇的悲剧,正在于他的贪婪:他追求爱情,却企图以他的权力服膺爱情——这不仅违背了社会伦理,更使国家陷入动荡。他需要爱情,却来不及将政治放手。在人性和权力的关系中,他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因此,对他们而言,想要爱情,想要做一个完整而自由的人,便要懂得放弃。

但是温莎公爵的例子与唐明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唐明皇是爱江山也爱美人,当时温莎公爵是不爱江山爱美人。爱德华八世与沃利斯·辛普森的爱情故事正可以说明这点。中国人将爱情与权利看成是熊掌与鱼,是无法兼得的,但又贪心得两者都想得到,最终往往是两头落空。在政治面前,爱德华选择了爱情,放弃了地位,却同时也完成了人的意义。这或许是西方骑士文化中对爱情崇拜的体现。

匈牙利诗人裴多芬的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讲到了爱情与自由的关系。爱情虽然时刻受到等级礼教和政治权力的干扰,但它的核心价值,却是自由。爱情的自由既包括在追求爱情过程中身体和行动的自由,更包括它对于人性解放所要求的心灵自由。就这一点而言,无论中西文化,人们对之的渴望是一致的。不过,在这个过程中,两种文化所反映出的心态却不尽相同。

在中国,先秦时代还是一个两性关系自由开放的时代。而当两汉独尊儒术之后,封建礼教日益加强,两性间的交往逐渐变得严格起来,“男女授受不亲”,青年男女几乎没有机会可以自由地吐露爱情的心声。尤其在爱人的选择上,他们根本没有自由可言。为了达到维持社会平衡的目的,婚姻(包办婚姻)替代了爱情,个人的情欲和对异性的审美需求被无限期搁置。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人对于爱情的自由追求,首先表现在对爱人的自主选择之中。这种选择精神,首先在司马相如和卓文君的故事中得到了体现。

他们的故事,象征意义甚于实际意义:爱情虽或存在,但感动人的,则是他们对封建家庭等级观念的挑战。这种反抗精神,并不能替代对爱情的追求和审视。事实上,即便是倒戈一击的青年男女,在他们获得婚姻选择的短暂胜利之后,仍会重新回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路,补上封建婚姻礼教的课。因此,我们可以说,封建的爱情观,已经作为一种奴性内化到人们的意识之中了,偶尔的叛逆根本扭转不了观念的顽固。可见,封建爱情的悲剧,是一种依附人格的悲剧。

“化蝶”的意象,便清楚地昭示着:真正的爱情自由,只是一种幻想,一种在虚拟的梦幻中才能实现的境界。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重礼轻爱、男尊女卑。婚姻只作为一种维持社会平衡的“礼数”而存在着。中国古代婚姻事实上是一种家族礼仪,而非个人行为;所有的形式,从择偶到成婚,都须由媒人与父母参预或做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重视婚姻礼法的价值观,可能会造成婚姻中最本质的缺憾:即情感和性爱被忽视,婚姻脱离了爱情,成为了家族等级制度的附庸。究其原因,恐怕是中国在爱情和婚姻问题上,缺乏人文主义传统。这种将爱情游离于婚姻之外的观念相当地根深蒂固,即便在接受了西方思想的知识分子那里,也未见动摇。譬如胡适先生,在其婚姻生活上,便接受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娶了从未谋面的江冬秀为妻。

直到了近代,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入,婚姻和爱情观才在事实上逐渐发生改变;同时,随着从表面的婚姻形式到深层的婚姻制度所发生的明显变化,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婚姻的基础应当是爱情。相比之下,在爱情与婚姻的关系问题上,西方显得比较宽容,他们视爱情为至尊,即便这种爱情发生在同性之间。在爱情与婚姻的关系中,西方注重爱情的过程,而中国强调作为形式与结果的婚姻。就本质而言,婚姻签订的是道德责任义务,而爱情赋予的是精神动力。爱情张显的是个性,而婚姻标注的是社会性;爱情要求独立,而婚姻强调和谐;爱情追求自由,而婚姻注重契约。没有爱情的婚姻也会和睦,而仅有爱情的婚姻也不一定会美满。

对爱情和婚姻的本质不同的理解必然决定爱情与婚姻的取舍不同。爱情是不分时间和空间的,爱情给予的力量一直感动和震撼着不同阶层、不同文化背景的心灵。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度,爱情都是一种向往美丽的理想。

当历史走到今天,物质条件的优越、生活节奏的加快、生存压力的增大,却使爱情愈来愈与现实绑定。我认为纯粹的爱情是不纯在的,爱情也会在婚姻中慢慢变成温情和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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