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既有桥梁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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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既有城市桥梁考核管理办法
根据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既有城市桥梁管理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建成发[2011]216号)要求,为加强对我市既有桥梁的安全管理,推进既有城市桥梁管理评价工作,提高各地城市桥梁管养水平,切实保障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桥梁日常养护管理,切实提高城市道路桥梁养护质量,充分发挥城市道路桥梁使用功能,确保城市道路桥梁的完好、安全、通畅,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城市整体品位。
二、考核对象及范围
(一)考核对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市政工程管理所。
(二)考核范围:各镇和石帆、天成、盐盘、翁垟、白石等街道建成区范围的既有城市桥梁;乐成、城南、城东街道建成区范围内12米以下既有城市桥梁;市市政工程管理所负责的乐成、城南、城东街道建成区范围内12米及以上既有城市桥梁。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对既有桥梁管理的组织领导体系建设,监管、养护、维修等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等。依照《浙江省既有城市桥梁管理评价体系(试行)》对考核对象2012年度的既有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评价。
四、考核方式
由乐清市市政园林局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对考核对象2012年度的既有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通过现场查看、台账资料进行考核评价。
现场考核:对管养桥梁设施完好状况,监管、养护、维修等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考核。
台账资料考核:对考核对象的相关台帐资料进行考核,对考核对象在城市桥梁组织管理、养护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五、考核奖惩
(一)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扣分的原则,下不保底。根据检查情况依照《浙江省既有城市桥梁管理评价体系(试行)》进行评分: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 90~95分(含90分)为良好; 85~90分(含85分)为合格; 85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市市政园林局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市政府,对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附件:浙江省既有城市桥梁管理评价体系(试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