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急诊室建设与管理专家建议解读(完整版)

儿科急诊室建设与管理专家建议解读(完整版)
儿科急诊室建设与管理专家建议解读(完整版)

儿科急诊室建设与管理专家建议解读(完整版)

由中华医学会急诊医学分会儿科学组与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急诊学组共同制定的《儿科急诊室建设与管理专家建议》,是根据儿科疾病具有起病急、来势猛、变化快等特点,面对儿科急诊量大、病情重、病死率高的现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1]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儿科急诊现状的实际需求,经全国儿科急诊专家共同讨论和反复修改而成。目的是推动儿科急诊学科的发展,规范儿科急诊的布局、优化就诊流程、改善急诊服务与质量、确保患儿安全、提高儿科急诊救治能力。同时,有利于医疗机构重视儿科急诊标准化建设,有利于改善儿科急诊条件,有利于稳定儿科急诊专业技术队伍,对促进儿科事业的全面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儿科急诊的特点

儿科患者从新生儿期到青春期,因其每个阶段的独特性,对于急诊工作者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急诊就诊者大约20%~30%都是儿童[2,3,4,5,6,7]。然而,绝大部分儿科危重症患儿首次就诊都不在儿童专科医院,而是在综合医院的急诊科或儿科。由于病情危重的急诊患儿病因各异,要求儿科急诊工作者能掌握其解剖学、生理学、免疫学、发育等特点,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一个整合的可以应对各种儿科急症的医疗体系是关键,包含院间转运协作资源及具有规范有效诊疗能力的儿科急诊室。

根据全美卫生统计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Health Statistics)数据[6],2007年美国急诊科15岁以下儿童就诊患者占18.6%,就诊率最高

的年龄组是12个月以下的婴儿,100名婴儿中有88.5名曾就诊过。有调查显示,只有10.4%的医疗机构设有专门的儿科诊室,仅8.5%的急诊科具有24 h值班的儿科医生,59.4%配备儿科主治医师,7.2%的急诊室配备符合美国儿科学会/美国急诊医师协会所推荐的所有设施设备,急诊就诊被收住院儿童仅10.1%源于儿童专科医院或具备PICU的医院就诊[5]。因此,儿科急诊室的建设与完善任重道远。

然而,急诊室的便利是不需要预约,许多家长上班没有时间,父母缺乏对急诊的认识更是非急诊儿童到急诊室就诊的主要原因。呼吸道急症[3,4,6,8]及外伤已经成为儿童急诊室就诊的主要病因,婴儿最常见急诊包括发热、急性呼吸道感染、中耳炎、肠炎、颅内感染等,意外伤害与外伤是导致儿童死亡及伤残最常见原因。就诊于急诊室的患儿病因多种多样,对危重患儿的救治应始终聚焦于休克和呼吸衰竭两个方面。因此,儿科急诊室应当建立有序的预诊分诊制度,进行分区管理,创造条件加强儿童外科和手术清创管理,加强儿科抢救室建设,满足儿童各种急诊与重症救治。

2 急诊环境与布局

儿科急诊室要求独立区域,满足儿童就诊家长陪护人员多,儿童病情变化快、需要密切观察,儿童体质弱、减少交叉感染等风险。设立于患儿家长能够迅速辨别和到达的地方,开车和救护车停靠方便,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急诊绿色通道畅通,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因此,儿科急诊室的设置应当把握两大主要目标[9]:即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半径,方便和引导患儿就诊。保证流程最优,保证救护车出入方便,满足急

诊服务"快"、"急"的特点。设立急诊医疗区和支持区,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部门,与手术室、PICU等相连接,在挂号、化验、药房、收费等窗口应当有抢救患儿优先措施。

由于各地差异较大,对于儿童抢救室没有提出抢救床数量的设置要求,可以根据各医院急诊量确定,但要求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1],配备好能够满足救治需求的基础条件和设施设备。根据国家要求,二级、三级医院必须设立儿科,作为医院独立的一级临床科室。儿科急诊室是医院儿科的一部分,三级儿童专科医院应当设立独立的急诊科,可与PICU、院前转运体系统一管理。三级综合医院儿科应设立儿科急诊室,隶属于儿科管理。二级及以上其他综合医院的儿科急诊可以与儿科门诊一体化管理,或可与成人急诊科共享设施条件,但要求相对独立,就诊流程便捷通畅。

3 急诊设施与设备

二级、三级医院都需要设置专门的儿科诊室,要求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有洗手设施。留观室需配备治疗带(包括中心供氧、吸痰、电源)、病床传呼系统、雾化器、流动水洗手池、厕所、沐浴等。三级医院需要设置具有一定抢救能力的抢救室,配备有监护仪、儿童复苏设备、呼吸机、微量输液泵、骨髓输液针、除颤仪、急救药品车,有条件的儿童专科医院可建立监护室或EICU,可配备血气分析仪、纤维支气管镜、血液净化装置、体外膜肺氧合、可移动转运床(暖箱)等儿科急救转运设备。二级医院儿科抢救室与急诊科抢救室共用抢救室时,必须配备好适合儿童救治的无创通

气设备、儿童复苏设备。有条件医院可设置监护室、隔离室、清创手术室等。

与儿科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包括X线和CT检查室、B超室、心电图室、化验检查室、急诊药房等,要尽量靠近或较方便,形成急诊绿色通道。

4 急诊流程与质量

4.1 建立预诊分诊机制预诊分诊台应设置在急诊入口显著位置,配备电脑、电话、血压计、血氧仪等,要求具有急诊能力的高年资护士承担分诊任务。严格执行分诊程序及分诊原则,按患儿疾病危险程度进行分诊,国内成人急诊科建设指南要求四级分类[10],但没有对儿童不同年龄阶段进行细化,也可以采取国际五级分类[11]。

表1

儿童急诊国际五级分类

表2

不同年龄儿童心率正常值表

4.2 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在实施重大抢救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群体灾害事件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医院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医院及医务管理部门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急诊科管理,指挥与协调重大抢救和急诊患者分流问题。各类辅助检查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间出具急诊检查报告,药学等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优先向急诊患者提供服务。

4.3 建立分区管理机制根据原卫生部《急诊分级分区管理试行标准》,急诊科红、黄、绿分区救治管理制度。从空间布局上将急诊诊治区域分为三大区域,即红区、黄区、绿区。

(1)红区:急诊抢救室、监护室。适用于1级和2级患者处置,快速评估和初始化稳定。

(2)黄区:危重症专用诊室、留观室。适用于3级患者,原则上按照时间顺序处置患者,当出现病情变化或者分诊护士认为有必要时可考虑提前应诊,病情恶化的患者应被立即送入红区。

(3)绿区:诊疗区。适用于4级患者。

4.4 建立急诊优先机制包括优先会诊、优先检查、优先手术、优先住院等,重症儿童做好院内转运,及时护送到PICU进一步监护。按照国际CTAS五级标准[11]对救治时间进行了规定,一级立即,二级15 min 内,三级60 min内,四级120 min内。

4.5 建立急诊质量管理体系,对抢救制度、流程、药品、设备、病历书写、医院感染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急诊科自身管理中,需明确首诊负责制,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同时,重视对急诊科的安全保卫工作。

5 急诊意识与培训

急诊工作辛苦、风险高,对急诊医护人员要求更高,在薪酬分配上应当相应倾斜。至少要有3/4的固定医师,才能基本保证技术水平的稳定,强化专科培训。提高急诊意识,培育急救思维,加强技能训练。医护人员必须系统培训基本生命支持、高级生命支持课程,熟练掌握常用急救技术,熟悉急救新技术的应用。

参考文献

ICU建设指南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 的增加,我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设置重症医学科。为指导重症医学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重症医学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重症医学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

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8: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3:1以上;可

中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精

中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儿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儿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 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儿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第四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当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 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疾病诊疗工作, 注重突出中医特色, 充分发挥中医优势,继承和创新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诊疗水平。第五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儿科的指导和监督, 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对儿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保证中医特色优势的保持和发展, 不断提高临床诊疗水平, 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当开设普通门诊, 三级医院应当设置急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专病门诊、中医健康咨询门诊、普通儿科病房、新生儿病室或病房,有条件的可以开设儿科 ICU 。第八条中医医院儿科门诊应当设置候诊区 (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儿童活动区域、诊室、隔离诊室、中医外治室(推拿、针刺、灸疗、贴敷治疗、药浴等、雾化吸入室等,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根据儿童特点注意设施应该保护儿童安全。中医医院儿科病房应当设置中医外治室。 第九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 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17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17 为指导和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急诊科室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升院内急救服务能力和质量,保障就医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结合《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和《上海市急诊、ICU 质控手册(2011年版)》,制定本指南。 一、职责与范围 (一)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急诊抢救室-急诊监护室/综合监护室-急诊病房等连贯性一体化的管理体制。 (二)急诊科实行全年24小时开放,负责危重伤病急救患者的连贯性一 体化救治,普通急诊和慢性病急性发作时的急诊处理,为等各专业临床科室提供相关专科急诊患者诊治的场所并负责协调与管理,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进入急诊绿色通道、ICU和急诊病房救治的主要急危重病症包括:心跳呼吸骤停、急性冠脉综合征、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急症与危象、急性心力衰竭、脑中风、癫痫持续状态、急性呼吸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重症哮喘、内分泌危象、急性中毒、呼吸道出血、上消化道大出血、急性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各种类型休克、水电质酸碱紊乱、慢性病急性发作需要急诊处理者、重症感染、严重创伤(原发性创伤需要止血、清创、包扎、固定、手术者)、创伤致命性并发症(气道梗阻、血气胸、创伤失血性休克等)、急腹症、蛇犬等咬伤、中暑、电击、淹溺等。 二、床位与人员 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急诊科应当配备固定的急诊医师与护士,且不少于在岗医师与护士的75%;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 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医疗区应包括预检分诊处、诊室、抢救室、急诊病房(留观室)、急诊监护室(急诊ICU)和急诊手术室等;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 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 (一)日均急诊量>800例次的医院 1、每班在岗负责急诊接诊工作的急诊医师≥15名,如日均急诊量每增加 50人次,每班增加在岗急诊医师≥1名。 2、急诊病房(留观室)床位≥60张。床位:医师比按1∶0.2配备。 3、急诊ICU床位≥24张。床位∶医师比按1∶0.6配备。

ICU建设与管理指南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根据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设置重症医学科。为指导重症医学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重症医学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重症医学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8: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3:1以上;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医院还可配备相关的设备技术与维修人员。 第八条重症医学科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主任,全面负责医疗护理工作和质量建设。 重症医学科的护士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重症监护领域工作3年以上,具备一定管理能力。 第九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测和治疗设备,以保证危重症患者的救治需要。

中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中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儿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儿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儿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中医医院儿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疾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儿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对儿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开设普通门诊,三级中医医院应设置急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专病门诊、中医健康咨询门诊、普通儿科病房、新生儿病室或病房、儿科ICU。 第八条中医医院儿科门诊应当设置候诊区(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儿童活动区域)、诊室、隔离诊室、中医外治室(推拿、针刺、灸疗、贴敷治疗、药浴等)、雾化吸入室等,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根据儿童特点注意设施应该保护儿童安全。 儿科病房应当设置中医外治室。 第九条中医医院儿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中医医院儿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应配备中药雾化吸入仪、经络导平治疗仪、频谱治疗仪、电磁波治疗仪、小儿吸痰器等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可配备儿童智能测量仪、经皮给药治疗仪、脉冲磁治疗仪等。 设置病房的,应当配备儿科专用急救设备及药品等。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医政发…2009?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定了《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诊医疗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急诊科。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 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

最新ICU建设与管理指南资料知识讲解

最新I C U建设与管理 指南资料

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 (2006) 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 2006.4

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2006) 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 【引言】 重症医学(Critical Care Medicine,CCM)是研究危及生命的疾病状态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其诊治方法的临床医学学科。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ICU)是重症医学学科的临床基地,它对因各种原因导致一个或多个器官与系统功能障碍危及生命或具有潜在高危因素的患者,及时提供系统的、高质量的医学监护和救治技术,是医院集中监护和救治重症患者的专业科室。ICU应用先进的诊断、监护和治疗设备与技术,对病情进行连续、动态的定性和定量观察,并通过有效的干预措施,为重症患者提供规范的、高质量的生命支持,改善生存质量。重症患者的生命支持技术水平,直接反映医院的综合救治能力,体现医院整体医疗实力,是现代化医院的重要标志。重症医学的学科建设和ICU的组织与管理,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为促进我国重症医学的发展,规范我国医疗机构ICU的组织与管理,特制订《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 【基本要求】 (一)我国三级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均应设立重症医学科,重症医学科属于临床独立学科,直属医院职能部门直接领导。ICU是重症医学学科的临床基地。 (二)ICU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专职医护人员。 (三)ICU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护和治疗设备,接收医院各科的重症患者。

【2019年整理】卫生部新生儿管理指南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的新生儿病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新生儿病室是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收治胎龄32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5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新生儿的房间,可以设一间或多间。 第三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制度,加强新生儿病室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儿安全。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七条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到洁污区域分开,功能流程合理。 第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第九条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有陪护病室应当一患一房,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负压吸引装置、新生儿监护仪、吸氧装置、氧浓度监护仪、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吸氧浓度监护仪和供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房间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干手设施或干手物品,洗手设施应当为非手触式。 第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床位设置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3: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6:1以上。 第十三条新生儿病室医师应当有1年以上儿科工作经验,并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6个月以上,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等基本技能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具备独立处置新生儿常见疾病的基本能力。 第十四条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ICU建设规范

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 (2006) 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 2006.4

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2006) 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 【引言】 重症医学(Critical Care Medicine,CCM)是研究危及生命的疾病状态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其诊治方法的临床医学学科。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ICU)是重症医学学科的临床基地,它对因各种原因导致一个或多个器官与系统功能障碍危及生命或具有潜在高危因素的患者,及时提供系统的、高质量的医学监护和救治技术,是医院集中监护和救治重症患者的专业科室。ICU应用先进的诊断、监护和治疗设备与技术,对病情进行连续、动态的定性和定量观察,并通过有效的干预措施,为重症患者提供规范的、高质量的生命支持,改善生存质量。重症患者的生命支持技术水平,直接反映医院的综合救治能力,体现医院整体医疗实力,是现代化医院的重要标志。重症医学的学科建设和ICU的组织与管理,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为促进我国重症医学的发展,规范我国医疗机构ICU的组织与管理,特制订《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 【基本要求】 (一)我国三级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均应设立重症医学科,重症医学科属于临床独立学科,直属医院职能部门直接领导。ICU是重症医学学科的临床基地。 (二)ICU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专职医护人员。 (三)ICU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护和治疗设备,接收医院各科的重症患者。 【ICU的规模】 ICU的病床数量根据医院等级和实际收治患者的需要,一般以该ICU服务病床数或医院病床总数的2~8%为宜,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从医疗运作角度考虑,每个ICU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 2015年7月15日,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主办,吉林省建设监理协会协办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交流会在长春市召开。全国各地建设监理协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企业代表共400多人参加本次大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范强到会并致辞,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郭允冲作重要讲话,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修璐作“新常态下建设监理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主题报告,龚花强等11名专家、教授及企业负责人在会上作专题演讲。会议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王学军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秘书长温健分别主持。 本次会议旨在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应对工程监理服务价格市场化新形势,增强监理企业适应建筑市场发展和改革的能力,促进监理行业可持续发展。在会议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会议预定的各项议程。 一、郭允冲会长到会并作重要讲话。郭会长简要介绍了2014年监理行业发展情况,分析了监理行业发展存在的老问题及新情况,对监理企业的发展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加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六项规定,加强对项目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考核

检查等。二是要加大科技投入,全面提升监理行业的技术水平。把现代的科学技术、信息技术与传统技术结合起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三是要坚持原则,依法、依照强制性标准规范履行职责,提高企业的诚信度,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郭会长指出,面对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及监理价格放开等新情况,监理企业必须从自身下功夫,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管理创新,提高综合素质,要做优做强,做精做专。郭会长还举例论证了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理企业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要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发展综合性的监理咨询企业。 二、会议分析了当前监理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副会长兼秘书长修璐同志关于“新常态下建设监理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主题报告,在与会代表中产生了共鸣。修璐同志结合当前改革发展形势,介绍了什么是新常态。提出了新常态下建设监理行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价格问题;二是五方主体责任问题;三是强制性监理政策调整问题;四是市场准入政策调整问题;五是行业协会组织建设问题。结合以上问题,修璐同志分析了建设监理行业与企业发展机遇与挑战,提出原有适应政府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业和企业发展思路与做法受到挑战,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同时对监理行业定位,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将促进部分定位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企业全面升级,部分有条件企业

新生儿病房管理与建设(试行)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 建设和管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新生儿病室是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收治胎龄32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5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新生儿的房间,可以设一间或多间。 第三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 新生儿病室。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新生儿病室的管理 制度,加强新生儿病室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儿安全。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 设置规划和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七条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医院感染 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到洁污区域分开,功能流程合理。 第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第九条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 需要,无陪护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有陪护病室应当一患一房,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负压吸引装置、新生儿监护仪、吸氧装置、氧浓度监护仪、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吸氧浓度监护仪和供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房间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干手设施或干手物品,洗手设施应当为非手触式。 第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床位设置配备足够数 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

医院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文档序号:XXYY-ZWK0- 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编制科室: 知丁 日期: xx 医院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

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 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 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急诊

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当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半径 第八条急诊科应当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与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相连接的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在医院挂号、化验、药房、收费等窗口应当有抢救患者优先的措施。 第九条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 第十条急诊科应当明亮,通风良好,候诊区宽 就诊敞,流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 管理的要求。儿科急诊应当根据儿童的特点,提供适合患儿的就诊环境。 第十一条急诊科抢救室应当临近急诊分诊处,根据需 米。抢救室内应当备有急救药品、器械及心肺复苏、监

重症医学指南

目录 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建设与管理指南(2006) ……………………………… 成人严重感染与感染性休克血流动力学监测与支持指南(草案) ……………………………….. 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诊断和治疗指南(2006)(草案) …………………………………… 机械通气临床应用指南 …………………………………….. 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危重患者营养支持指导意见 ………………………………...... 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患者镇痛和镇静治疗指导意见 .......................................................

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建设与管理指南(2006) 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 一、引言 重症医学(critical care medicine,CCM)是研究危及生命的疾病状态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其诊治方法的临床医学学科。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ICU)是重症医学学科的临床基地,它对因各种原因导致一个或多个器官与系统功能障碍危及生命或具有潜在高危因素的患者及时提供系统的、高质量的医学监护和救治技术,是医院集中监护和救治重症患者的专业科室。ICU应用先进的诊断、监护和治疗设备与技术,对病情进行连续、动态的定性和定量观察,并通过有效的干预措施,为重症患者提供规范的、高质量的生命支持,改善生存质量。重症患者的生命支持技术水平,直接反映医院的综合救治能力,体现医院整体医疗实力,是现代化医院的重要标志。重症医学的学科建设和ICU的组织与管理,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为促进我国重症医学的发展,规范我国医疗机构ICU的组织与管理,经过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反复酝酿、讨论,特制订《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2006)。随着我国重症医学的发展与进步,本会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适时做出修订。 二、基本要求 (一)我国三级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均应设立重症医学科,重症医学科属于临床独立学科,直属医院职能部门直接领导。ICU是重症医学学科的临床基地。 (二)ICU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专职医护人员。 (三)ICU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护和治疗设备,接收医院各科的重症患者。 三、ICU的规模 ICU的病床数量根据医院等级和实际收治患者的需要,一般以该ICU服务病床数或医院病床总数的2%~8%为宜,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从医疗运作角度考虑,每个ICU 管理单元以8~12张床位为宜;床位使用率以65%~75%为宜,超过80%则表明ICU的床位数不能满足医院的临床需要,应该扩大规模。 四、ICU的人员配备 (一)ICU专科医师的固定编制人数与床位数之比为0.8~1:1以上。ICU日常工作中可有部分轮科、进修医师。医师组成应包括高级、中级和初级医师,每个管理单元必须至少配备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全面负责医疗工作。 (二)ICU专科护士的固定编制人数与床位数之比为2.5~3:1以上。 (三)ICU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医院可配备相关的技术与维修人员。 五、ICU医护人员专业要求

(管理知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2008年4月23日发布 2008年5月1日实施 共23页 第1页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BSZ02022 第1版 签发: 何文波 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实现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将企业发展和员工职业发展密切结合,增强培训管理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 2 职责分工 2.1人力资源部是员工培训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2.1.1负责依据宝钢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制定培训政策制度和中长期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培训管理体系。 2.1.2负责年度培训需求调研、计划编制、督促实施和总体评估。 2.1.3负责组织、选送员工参加集团公司或外部机构组织的培训项目。 2.1.4负责员工职教费的审批与统筹管理。 2.2各部门承担本部门员工培训工作的主要职责。 2.2.1负责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年度培训需求和中期调整需求。 2.2.2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人力资源部的要求,负责选派合适人员参加培训项目,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价。 2.2.3根据本部门业务或人员能力提升的需要,开展内部业务培训。 内部事项 注意保存

2.3人才开发院是员工培训基地、公司管理研究基地和员工创新活动基地。 2.3.1参与制定培训政策制度中长期人才培养计划以及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培训管理体系。 2.3.2负责对委托实施的培训项目进行方案策划、课程开发、组织实施、过程控制及培训信息的反馈和管理。 2.3.3负责委外培训项目的协调管理。 2.3.4根据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组织个性化的培训项目设计与培训模块开发。 2.3.5负责为员工创新活动的开展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 2.4财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负责职教费的年度预算、提取、核销与日常管理。 2.5员工承担自我开发的责任,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及自我发展的需要,向上一级管理者提出培训需求;按规定参加集团公司及各部门组织的培训;根据本人情况参加业余学习。 3 管理工作与流程 3.1年度培训计划的制订与调整管理 3.1.1人力资源部于每年11月份根据宝钢战略发展规划和下一年度工作重点以及年度预算、计划编制要求,提出年度培训工作重点,组织各部门编制年度培训计划。 3.1.2各部门在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下,结合工作实际和员工发展需求,进行培训需求分析,填写《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审批表》(附件1),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人力资源部。 3.1.3人力资源部在审核和汇总的基础上,编制总部员工年度培训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3.1.4人才开发院每年2月底前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3.1.5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变化和员工年度考核情况,每年7月份对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进行中期调整,填写《集团公司年度培训 共23页第2页

儿科建设指南

中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儿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儿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儿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当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疾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特色,充分发挥中医优势,继承和创新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诊疗水平。 第五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儿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对儿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特色优势的保持和发展,不断提高临床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当开设普通门诊,三级医院应当设置急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专病门诊、中医健康咨询门诊、普通儿科病房、新生儿病室或病房,有条件的可以开设儿科ICU。 第八条中医医院儿科门诊应当设置候诊区(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儿童活动区域)、诊室、隔离诊室、中医外治室(推拿、针刺、灸疗、贴敷治疗、药浴等)、雾化吸入室等,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根据儿童特点注意设施应该保护儿童安全。 中医医院儿科病房应当设置中医外治室。 第九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中医医院儿科设备设施配置,应当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达到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1)要求。 设置病房的,应当配备儿科专用急救设备及药品等。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中医医院儿科开展小儿推拿、小儿针刺、小儿灸疗、中药敷胸、中药敷脐、中药熏洗等相关项目的,应当建立儿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其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急诊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 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 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当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半径。 第八条急诊科应当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与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相连接的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在医院挂号、化验、药房、收费等窗口应当有抢救患者优先的措施。 第九条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 第十条急诊科应当明亮,通风良好,候诊区宽敞,就诊流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

宝钢集团管理措施汇编(doc 7个)9

宝钢集团管理措施汇编(doc 7个)9

第五部分宝铁业务分战略及其相关措施 一、宝铁业务组合分析——BCG分析 宝铁是集仓储、加工、运输、维修于一体的钢铁物流企业,仓储业务在宝山钢铁物流市场已经占有相当的份额,同时,加工、运输业务也有一定的发展。但宝铁下一步究竟应该怎么做,在此过程中不能仅凭印象,认为哪项业务有前途,就将资源投向哪里,而是应该根据利润分析各项业务在企业中所处地位来决定,这样才能识别各项业务对企业发展的意义和作用,从而对不同业务确定相应的政策(资源分配),达到各业务之间协同配合、提高企业长期获利能力和持久竞争优势的目的。 (一)分析方法简介 在这一部分,交大欧姆龙宝铁项目组将采用BCG分析法(波士顿矩阵法)来具体分析宝铁的各项业务,以便为宝铁的下一步决策提供实际依据。BCG分析法将宝铁的各项业务看作是一个系统,从市场增长率和相对市场份额两个维度

来识别各项业务的性质和作用。横轴表示宝铁在行业中的相对市场份额,即指宝铁某项业务的市场份额与这个市场上最大的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之比。这一市场份额反映宝铁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相对市场份额的分界线为1.0-1.5,划分为高、低两个区域。纵轴表示市场增长率,即指宝铁某项业务前后两年市场销售额增长的百分比。这一增长率表示每项经营业务所在市场的相对吸引力。通常用10%平均增长率作为增长高、低的界限。图中纵坐标与横坐标的交叉点表示企业的一项经营业务,而圆圈面积的大小表示该业务的收益与企业全部收益的比率。 (二)分析过程 1、宝铁的主要业务: 以下我们着重分析宝铁公司的四大业务,即仓储、运输、加工业务和贸易业务。 2、宝铁最近两年(2000-2001)四大业务基本情况 表5-1 宝铁最近两年业务情况

中医医院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11年版)

中医医院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急诊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发挥中医优势,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急诊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急诊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二级以上中医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急诊科是中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是开展急诊急救、危重病临床研究的重要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是独立于内科之外的一级科室,实行24小时开放。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诊疗水平。 第五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加强对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医疗和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中医医院急诊科应具备与中医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保障急诊急救、危重病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中医医院急诊科应24小时开设相关专业的急诊,应设医疗区和支持区。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当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

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二级医院应当设置急诊门诊、抢救室、留观室。有条件可设重症监护室;三级医院应当设置急诊门诊、抢救室、急诊留观室、重症监护室,有条件的可以开设急诊病房。 第八条中医医院急诊科布局应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相关要求进行设置,应设置中医综合处置室,并保证24小时中药饮片或中药配方颗粒服务,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急诊煎药室。 第九条中医医院急诊科应根据当地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中医医院急诊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应配备针灸器材(针灸针、艾条、刮痧板、火罐等)、中药结肠透析设备等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施设备;设置急诊煎药室的,应配备煎药设备。急诊药房应当储备足够数量用于急救治疗的中药针剂。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急诊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对于急诊门诊、抢救室、留观室、重症监护室、急诊病房应实行一体化管理。 根据科室情况,应建立急诊分诊制度、常见急危重症的抢救制度、抢救流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群体灾害事件处置程序、绿色通道制度及流程、急诊请示报告制度、急诊医疗诊治知情签字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急诊科应根据每日就诊人次、病种和急诊科医疗和教学功能等配备足够数量的医护人员。中医医院急诊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6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职业医师。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

治中心。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产科床位调整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优先在医疗机构内部调剂。 第七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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