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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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街道办事处南边灶村民委员会村庄(下称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南边灶村庄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拆迁人是惠州大亚湾石化工业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区管委会成立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工程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拆迁的具体工作;被拆迁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拥有拆迁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或单位。

第二章拆迁补偿程序

第四条拆迁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房屋拆迁工作程序,提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依法拆迁房屋。

第五条拆迁具体程序

(一)发布公告

拆迁人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发布公告,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现状拍录

拆迁人应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现状进行录像及拍照。

(三)丈量登记、确价

拆迁人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村委会对拟拆迁房屋权属、性质、结构、面积、安置人数和附属物的现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丈量登记、确价,并由参加现场调查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纪检监察部门委派的监督员核实后签名确认,如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确认的,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四)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人根据拆迁补偿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管委会审批。

(五)公示

拆迁人将拆迁补偿登记情况和经批准的安置方案在被拆迁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六)协商、签订协议

拆迁当事人根据确价结果进行协商并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方法、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需约定的其他内容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七)支付拆迁补偿款

拆迁人按照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补偿款给被拆迁人。

(八)实施房屋拆除

在付清拆迁补偿款后10天内由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交给拆迁人拆除。

第六条拆迁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前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安置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七条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第三章补偿的分类

第八条下列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一)侵占农用地、未利用地、已征国有储备建设用地、道路、河道等公共用地建设的;

(二)凡未经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自行搭建、超过批准时限或法定时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2009年5月21日发布公告后建设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

第九条下列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按补偿标准予以全额补偿:(一)2009年5月21日前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上建设的;

(二)现存的老祖屋。

第十条在2009年5月21日前建成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补偿标准的95%予以补偿。

(一)已获各类有效用地审批文件、未完善用地手续而建设的。

(二)未经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老祖屋倒塌地重建的;

(三)符合惠湾〔2005〕93号文件规定的一户一宅建房条件并在2009年5月21日前在一户一宅用地标准内建成的;

(四)在村小组回拨地、留用地内分配给村民的住宅用地上建设但未完善用地及报建手续的。

第十一条上述第八、九、十条规定以外的2009年5月21日前建成的建构筑物,按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

第四章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生活补助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用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及用地补偿

(一)房屋补偿

1、框架结构房屋:一等每平方米1200元,二等每平方米1100元,三等每平方米900元,四等每平方米600元,五等每平方米480元(等级说明见附件)。

2、混合结构房屋:一等每平方米1100元,二等每平方米1000元,三等每平方米800元,四等每平方米500元(等级说明见附件)。

3、砖木结构房屋:一等每平方米750元,二等每平方米700元,三等每平方米550元(等级说明见附件)。

上述各类房屋的基础、屋内建筑和普通装修部分,如浴室、卫生间、化粪池、石膏天花、宝丽板墙裙、水电设施等,均已计入各种房屋的补偿内,不另作计算补偿。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上述标准未规定的,参照同类地区同期同类房屋拆迁评估作价标准补偿。

(三)住宅用地补偿

下列六类土地,按373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2、《建设用地许可证》;

3、原惠阳县国土局审批的《惠阳县村镇建房用地审批表》;

4、大亚湾国土局审批的《大亚湾规划区建设用地呈批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呈批表》、《大亚湾规划区建设用地许可证审批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许可证审批表》;

5、原澳头镇政府或镇城建办审批的《惠州大亚湾澳头镇建房许可证》或《圩镇建房许可证》;

6、现有老祖屋项下的用地。

上述第1-4项用地审批材料的真实性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确认;第5项用地审批材料的真实性由澳头街道办事处负责确认;现有老祖屋项下的用地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依照确权程序确认。

第十四条生活补助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生活补助费

安置对象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期限为两年。从政府规定搬迁的最后期限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逐月发放,推迟期限搬迁的,每推迟一个月减少发放一个月的补助费。

(二)搬家费

安置对象每户补助3000元,其余每户补助1500元。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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