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提出复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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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提出复检申请
作者:王震井凤…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2/28
2005年1月31日《中国质量报》刊登了《不需复检≠不能申请复检》一文,文中探讨了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对于自己的产品因微生物指标不合格,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检验结果是否有权提出复检申请的问题。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有权提出复检申请,质量技监部门必须受理。
首先,正确理解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GB8537-1995)中有关的判定依据。
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其中出厂检验规定,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型式检验中规定:a. 微生物、感官、包装和净含量的判定同出厂检验;b.其他指标逐项判定。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以上规定是检验机构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属于检验环节过程,是技术指标。结合文中的实际情况,检验发现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所以,检验机构可以不用进行其他方面的检验而直接判定产品不合格。
对于上述规定不能适用到执法环节中去,检验环节中的判定标准与执法过程中是否有复检申请权属于两个范畴中的定义。GB8537-1995中没有规定受检验当事人没有复检申请的权利,不能将检验环节中的一项否定判定标准应用到执法过程中成为检验的最终定性依据。所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受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积极组织复检,对于原检验机构的错误理解问题可以提交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复检。
其次,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随意剥夺。
《产品质量法》第15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了只要在法定的日期内,当事人可以就任何关于检验结果的异议提出复检申请。结合文中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接到的是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该文书是质量技监部门将执法检查结果,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检查人的法律文书,主要向被检查人告知结论,以及被检查人依法享有的对上述结论的异议权。当事人就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检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受理。另外,执行法律的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执法人员,而不是负责检验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没有权利将复检申请退回当事人。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可以申请由上级检验机构来复检。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