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诚信理念 打造诚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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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诚信理念打造诚信企业
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必备条件。近年来,一些失信行为和假冒伪劣的泛滥,不仅降低了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和隐患,因此,打造诚信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诚信现状
从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案、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信用危机到2002年世界通信公司虚报利润案,引起了世界企业界的轩然大波,同时也印证了最近美国兰德公司调查报告中的结论:“是公司责任的崩溃、企业伦理的泯灭、贪婪和欺诈、企业诚信荡然无存,使安然、安达信、世界通信等公司丑闻不断。为了谋求生存,一个公司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与企业文化?没有高度内外一致的、以诚信为核心的价值观体系、期望和行为,企业最终将失去竞争力并被逐出舞台。”
随着经济全球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如何通过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理念的营造来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引起了我国企业界越来越多人士的关注,因为游戏需要规则,而对于企业间的竞争,营造诚信的文化氛围是企业遵循游戏规则的前提。
当前,我国存在的假冒伪劣商品、合同违约、企业相互拖欠“三角债”、价格欺诈以及坑蒙拐骗等诚信缺失问题,已经成为制
约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顽症。
诚信缺失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损害了企业的长远利益,危害了社会经济发展,诚信理念的缺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在社会诚信度高、信息沟通坦诚有效的情况下,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搜索成本,谈判成本以及监管成本都会比较低。反之,以上成本会较高,就必然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从而制约企业发展。
诚信度降低会使企业筹资困难,以致企业发展必需资金得不到保障。
诚信缺失使企业风险向银行转移,加大了金融风险,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二、企业诚信缺失原因分析当前,我国在市场化进程中出现的种种失信行为并非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而是由于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导致市场规则不完善造成的。
首先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自身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企业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确,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尚未形成,授信者与受信者双方信息不对称,一部分人趁机钻空子,不讲诚信,通过损害他人利益来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如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很大程度上是在产权关系模糊的条件下,由某些拥有“廉价投票权”的国有股代表与公司内部人的“合谋”造成的;证券市场上类似银广厦的造假行为泛滥,与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中介机构行为不规范,信息披露不透明,监管与惩罚不力等因素有关;市场竞争中假冒伪劣等
欺诈行为泛滥,显然与市场不成熟,制度规则有缺陷,惩罚力度不够等因素有关。
其次,政府行为不规范,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越位”与“缺位”的现象。市场经济是产权独立的市场主体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展开充分竞争的经济,本该充当裁判的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却同时充当运动员角色,直接对具体经济行为、对国有企业、国有银行进行越位干预,使本来就不健全的市场竞争更加无序。“缺位”,是指有的地方政府或部门对应该履行的市场监管职责还很不到位,对假冒伪劣等现象姑息迁就,搞地方保护主义,扰乱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或者对所制定的政策的负面影响未有充分估计,也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导致失信行为的产生。如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债转股等本是为了解决企业困难,但一些企业却借机逃废债务,导致企业偿债意愿普遍下降,诚信伦理受到较大冲击。
第三,法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与法制是相互补充与相互支持的。诚信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需要法制制度作保障,我国在加强法制建设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但在诚信经济的运行方面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这一方面因立法不完备,现有的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给失信违法者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是因执法不严,失信违法者得不到法律的惩治或惩治力度偏小,风险成本低而所得收益高,从而使一些失信违法者有恃无恐,恶化了诚信环境。
三、如何打造诚信企业
构筑企业诚信基础,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首先,要加强企业制度的改革,建立诚信制度的微观基础。当前企业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企业产权制度。完善的产权制度是社会诚信的基础,只有明确界定企业产权,才能真正赋予企业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济地位使其切实按照为社会提供的有效产品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包括诚信缺失造成的损失。明确了产权关系,行为人的权利义务才能对称,人才有稳定的预期收益和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而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切实维护自身的信誉,并从信誉中获取收益,才能从根本上矫治诚信失常现象。同时,要建立完善的诚信制度,健全严格的诚信监控机制。要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外成熟经验,借助高新技术手段,建立起包括诚信等级评定,诚信状况的采信和提供,诚信监督等在内完善的个人和企业诚信制度,使行为者的信誉水平与自身利益挂钩,使失信者受到监督和制约,形成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失利的良性机制。促使公民诚实守信,企业重视信誉,不断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
其次,用法律来规范诚信关系。法律是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是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基础强有力的保障。当前最重要的是健全市场法律法规,严格
执法。要明确法律责任,对失信违法行为的惩罚有法可依,堵塞法律漏洞,并在立法中加大对失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违法责任追究,震慑失信违法行为。要加快维护诚信制度的法制建设步伐,完善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确保诚信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制定有关法规,严格规范涉及诚信信息的记录、使用及评估活动的机构和组织行为;对债务人的违约制约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则,同时,要完善刑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有关规定,包括法人犯罪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犯罪。
要突出公正原则,加大执行力度。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诚信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有力武器。
最后,注重道德教化,强化舆论监督。
从根本上说,诚信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扎根于人们内心的观念和意识。所以仅仅依靠制度的保障还不够,还需要加强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让“诚实守信”的理念深入人心。
虽然法律是预防、惩治失信违法行为的有力手段,但法律只能提供一个为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水平的最低限度,当失信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行为时,法律对遏制诚信环境恶化就力不从心了。道德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在抑恶扬善中能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所以必须切实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的方针,积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要加强诚信的教育宣传力度,把提高企业的诚信度和强化企业诚信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