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的社会保险制度及其私有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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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的社会保险制度及其私有化改革
一、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智利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于1924年,以后逐步发展成为比较典型的现收现付养老保险体制,其基本内容是:政府首先通过测算确定当年养老保险支出额,然后通过向企业和雇员征收社会保险税来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并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账户,社会保险基金由政府管理,职工在退休后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金。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
1981年,智利军政府将原来由政府经营的现收现付的养老金计划改革为由私营公司管理个人基金积累的养老制度。这一制度的创立,在拉美乃至世界其他地区引起了反响,都有赞成与批评的两种意见,褒贬不一。
20世纪初,首先是在欧洲开始建立了现收现付的社会养老制度。智利是拉美最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到了70年代,在军政府统治时期,这种制度出现了危机:一是人口的平均寿命延长,从20年代的平均预期寿命50岁达到了70年代末的近70岁,人口出生率下降,老年化倾向十分严重;二是资金出现赤字,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超过了工人工资的25%以上,企业和政府负担过重;三是管理混乱,70年代末有三四十家公立社会保险公司,各有一套制度,各种方案近百种,全国没有统一方案,公立管理机构效率低下,濒于破产,工人对社会保障制度失去了信心。基本上述原因,智利政府在1981年立法实行新的养老金制度(即3500号法令),规定1982年12月31日后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工薪劳动者必须加入新的社会养老制度。
(二)现行的养老金体制
智利现行养老金制度的框架是:
①以强制性个人储蓄的“新制”为主导;
②同时并存着保留社会保险特点的“旧制”;
③建立了适应两种制度并存的政府管理监督体系。
1.新制——私营公司管理的强制性储蓄
“新制”的基本框架是:
(1)完全个人供款。
“新制”规定养老保险费完全由个人缴纳,雇主不缴费,但雇主有责任替雇员代缴养老费。雇主若不履行这一职责,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0%,按月缴纳;另外再按工资的3%缴纳伤残保险费和私人管理公司的佣金(管理费)。但月收入在72万比索(合2 000美元)以上的部分不缴费。
(2)建立个人帐户。
雇员缴纳的养老费按个人建立帐户,由一家私营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并按年计息。个人帐户的基本用途是在缴费者达到规定条件后替代养老金;但缴费者也可以以个人帐户储蓄做担保申请住房贷款,甚至可以取出部分现款,限定条件是必须保证个人帐户的储蓄余额能够满足按退休前10年平均工资的70%支付养老金的需要。
智利在建立个人帐户的过程中同样遇到了“老人”“中人”和“新人”问题。对于建立“新制”以前已退休的“老人”,基本由国家承包下来。建立“新制”以后就业的“新人”则强制性规定必须建立个人帐户。对建立“新制”以前就业,并且选择了由“旧制”转为“新制”的“中人”,智利采取了“认可券”的办法,即对这些“中人”已就业但无个人帐户的年份,发行了124亿美元的“认可券”。这些“认可券”只有在雇员退休时才兑现,即每年约兑现1亿美元,也就是说,未兑现部分是“空帐”。
(3)养老基金由私营公司经营。
3500号法令规定,个人帐户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管理。AFP是私营性质股份公司,股东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但不能是官方机构。从全国现有18家AFP的情况看,其大股东均为商业银行。缴费者可以自愿选择在任何AFP缴费,而且可以更换公司,条件是必须在一家公司缴费6个月以上。
AFP自身资产与养老基金分开经营。申请AFP要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而且要保持4 000人以上客户。AFP的经营活动要纳税,但仅限于其自身经营收益,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完全归于养老基金,不
纳税。公司经营不善也可以破产,但由于公司资产与养老基金是分开经营的,即使公司破产,对基金也不会造成大的损失;若有损失,由政府负担应付的最低养老金及高于部分的75%。
3500号法令还规定,AFP可以按工资的3%向缴纳者收取佣金,但其中一部分要作为伤残保险费,具体比例由各公司自己确定。据AFP总监署介绍,大致一半左右(即工资的 1.5%)投入到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若发生伤残,由人寿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但智利工人联合会认为只有0.5%投入了伤致保险,2.5% 成为佣金。佣金是AFP的主要经营收入。
到1995年6月,18家AFP管理的养老基金已达257.5亿美元,相当于智利当年GDP的45%。AFP 协会预计,到2020年,基金将达到当年GDP的134%,这一增长势头要到2035年才会停止。AFP对养老基金进行了广泛的投资,并且取得了从1981年至1995年6月14日间平均投资回报率13.5%的惊人业绩。目前,智利已感到国内市场容纳不下如此巨大的资金,开始酝酿向国际市场投资。
由于私营公司竞争性地经营养老基金,所以个人帐户利息率高低成为各AFP争夺客户的关键。为了防止某些公司利息率过低而损害缴费才利益,3500号法令规定,各公司为个人帐户计息不得低于AFP过去12个月养老基金平均值两个百分点以上,也可将高出部分留作保证金,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一旦回报率过低,用保证金补足。
(4)养老金给付方法。
给付条件一般是男满65岁,女满60岁,缴费满20年。但如果已经积累了足够的养老金(可以满足按退休前10年平均工资的50%支付),也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
给付方式有以下3种,可自愿选择:
①计划提款方式。缴费者符合退休条件后,将个人帐户的储蓄款继续存在AFP,由AFP为其制定一个提款计划,每月领取;未领取部分继续计息,以后的领取额还可以随回报率高低进行调整。如果一个人的寿命短,存款余额未提取完,可以继承;若一个人寿命很长,存款已全部提取完,则享受由财政支付的每月4万比索最低年金保障(约合每月110美元)。
②终身年金方式。即缴费者退休时,由AFP将其个人帐户储存余额转入一家人寿保险人公司购买终身年金。若存款余额超过购买最低终身年金所需金额,退休者又不愿多买,可将超过部分一次提取。之后,由人寿保险公司每月定额支付退休者养老年金,直到本人死亡。这种年金即使退休者寿命很短,也不能继承。
③临时提款加终身年金方式。即退休者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先提取一部分,其余部分转入人寿保险公司,过一段时间后,由保险公司支付终身年金。
在终身年金方式中,“定额给付”并非是确定一个绝对数额不就,而是用智利特有的保值单位UF来计算。UF的值由专门机构统计各种物价指数,每天公布。UF不仅用于养老金的计算,同样用于住房、抚恤金等社会福利待遇的计算。如公民死亡时国家提供15个UF(180万比索,按当前值)的丧葬费。
2.“旧制”——公立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
现存的“旧制”也不再实行雇主缴费制,同样完全由个人缴费(约15%),但不建立个人帐户,而实行社会互济。但靠30万人的缴费无论如何也养不起90万退休人员,实际上,90万退休人员的养老金75%由财政支出,只有25%的资金来源于缴费。
“旧制”的养老金收缴、给付仍由公立的社会保险公司管理,目前这些公司仍是分经济成份、分行业设立的。如SSS公司管理私人企业工人,Empart管理私人企业职员,Canaempu管理公共机构职员,其他各公司分别管理铁矿、银行等行业。为了解决“旧制”体系混乱、效率低下的问题,1980年在实行“新制”的同时,建立了“养老金规范化协会”(INP)。INP的职责就是管理那些负责“旧制”的社会保险公司,逐步统一各公司的制度、标准。
INP成立后,将原有30个社会保险公司压缩为22个,将人员由4 000人精减到1 400人,在全国各地统一设立了13个地区机构,62个代理公司,62个乡镇常驻点,101个支付点,并与174年市政府建立了联系;退休金审批手续由原来的380天等待期缩短为80天;实行由银行代付养老金办法,开通了咨询电话,发放了退休卡,INP的服务车到各地开展咨询服务。这些努力都是力图改变公立机构管理养老金官僚主义、效率低下的良好形象,而且也确实收到了成效。养老保险的投诉者已从1989年的1799年减少到1994年的22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