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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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卫生职院〔2013〕1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适应教学改革的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所有在籍学生。

第二章学制

第三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修学年限最长为6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二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需凭学校计财处出具的收费证明办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批准同意缓交学费后在开学两周内履行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选课、免修、免听与重修

第九条学生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专业老师指导下进行选课。选课要充分体现学生的学习自主性,有条件允许优秀学生跨年级选课。

第十条学生对某一门课程已有一定的基础,通过自学或其它形式的学习达到了该课程标准的要求,可申请免修。学生申请免修某一课程,必须经本人所在二级学院及课程所属部门的分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如成绩75分以上,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到75分者,不可免修该门课程。

第十一条学生经学校同意,可在学校认定的合作院校学习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考试合格且符合我校课程标准要求,该课程可以获准免修并取得学分。

第十二条前一学期必修课加权平均分(加权平均分=[Σ(每科分数x该科目学分数)]/Σ(每科目学分数))排名在年级组前30%的学生,可申请免听课程。如对所选的某门课程,认为可通过自学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的,经本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和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可获准全部免听或部分免听。每人每学期限免听两门课程。免听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被批准免听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思想政治理论课(含法律基础、军事理论)、体育课、专业核心课以及实验、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免听。新生第一学期不可申请免听课程。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应当重修,选修课程可以重修、改修或放弃。重修原则上随下一年级跟班学习,如因上课时间冲突,无法随堂听课,可由主讲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授课方式。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必修课和选修课程都要参加考核,凡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如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人文社科部审核同意后,安排体育保健课,考核合格者可取得体育课的学分,成绩登记为“体育保健课合格”

第十七条学校综合考核学生在校表现,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进行学生德育考核,主要是对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的测定和评价,以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思想品质和德能素质作为评价指标,学生德育考核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评,第二学期总评。

第十八条所有课程全部为考试课程,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成绩总评构成及其比例均按照该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因考试安排冲突,或因病住院、意外伤残等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事先申请缓考,否则按缺考论,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条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缓考同时进行,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补考成绩合格按60分记载,缓考成绩按实记载。考试违纪或作弊课程,成绩记零分,不得补考,须重修。重修成绩按实记载。

第二十一条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任何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旷课累计超过五次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补考,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学生修满毕业实习前设置的所有必修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数的85%以上,方可进入毕业实习环节。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大学英语三、四、六级考试。凡达到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标准的,可获第二课堂学分2、4分,并可申请大学英语课程免修。非卫生信息管理专业的学生通过省高校计算机统考二级者可获第二课堂学分2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确诊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二)成绩条件合格者:申请转入本二级学院其它专业,第一学期要求已修必修成绩在专业年级组排名前20%,第二学期要求已修必修成绩在专业年级组排名前15%;申请转入其它二级学院所属专业,第一学期要求已修必修成绩在专业年级组排名前15%,第二学期要求已修必修成绩在专业年级组排名前10%;(以上成绩均以加权平均分计算)

(三)对拟转入专业确有特长者:在二级及以上核心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相关论文、或以第一专利人取得相关发明专利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四)“3+2”五年制高职阶段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第一学期12周前,各专业以不低于招生人数10%(护理专业15%)上报本学年接收转专业人数,教务处审核后予以公布。

(二)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的15周前,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汇总后交教务处备案。期末考试结束后,符合条件者由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组织面试,以面试和期末考试成绩的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名单由教务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于下学期开学初编入转入专业学习。

(三)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和转换。第一学期末转专业学生可直接编入同年级转入专业;第二学期末的转专业学生需补修完相应职业能力素质课程方能进入专业方向课程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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