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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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对学生行为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按时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请假需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由教务处统一编制具有唯一性的12位个人学号;编码规则如下:4位入学年份+1位学制+4位校内自编专业代码+3位流水号。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教务处牵头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查验录取通知书上的学生录取图像、新生身份证上的头像和报到新生本人三者是否人像一致。
(五)对通过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录取新生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复审。
(六)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七)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在入学前因身体原因未能到校和已正式获批准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
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个人身体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不超过2年,因应征入伍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入学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的,取消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还必须提供《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及征兵办下发的《应征入伍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在每学期开学两个星期内,须由本人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籍。因家庭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注册的,需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报学校审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生证遗失的,由学院确认后可先行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经所在学院确认,并按学生处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采取学年学分制下的弹性学制,三年制专科实施2~5年的弹性学习年限,五年制专科实施4~7年的弹性学习年限(均不包括保留学籍)。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四章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成绩由学院统一管理,包括学生成绩登记、换算、汇总、归档等事宜。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的具体要求按照学校课程建设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外派至其他高校学习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
绩。具体要求按照学校课程建设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缓考、补考、重修、免修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审批通过的申请书原件交课程归属学院,复印件交学生所属学院,并由课程归属学院告知任课教师。一般应在开考前5个工作日办理缓考手续,开考后仍未办理缓考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未参加考试考核记为缺考。被批准缓考者应当向开课学院申请参加该门课程的下学期的补考,缓考课程的成绩仍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下学期可给予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3周内,由教务处和学院负责组织。缺考、作弊及被取消考试资格学生不得参加补考。补考无平时成绩,补考通过的成绩以60分记载,未达到60分的以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在学业成绩中明确备注“补考”。
第十四条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学生,以及被取消考试资格、缺考和作弊的学生,可申请参加课程重修。重修以自学或跟班学习或单独开班等形式完成,具体方式根据重修人数决定。重修学生可直接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或下一轮的补考。重修报名工作一般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1~2周内启动,重修考核在期末进行,重修成绩以实际成绩记由开课学院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在学业成绩中明确备注“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免修:
(一)学生因先天性残疾或疾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与其身体状况不允许的课程,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的申请书原件交课程归属学院,复印件交学生所在学院,并由课程归属学院告知任课教师。
(二)退伍复学学生可根据退伍军人相关优惠政策,可申请免修相关优惠政策中规定的课程,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义务兵退出现役证等)并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免修手续。
(三)免修课程成绩为60分或合格计,免修课程在学生的学业成绩中明确备注“免修”。
第六章考勤与请假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习、劳动、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和参加运动会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不得事后补假(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