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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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 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 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 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 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 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 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 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 买的作品。
滑稽模仿必须依赖于某个已存的、并且通常是广为人 知的作品,而且要使用该作品的特征部分以在读者头 脑中唤起原作品并与模仿者新增加的成分相比较,使 读者认识到二者所存在的差别,并由于这种不一致而 感受到原作品或其风格、思想中的错误、肤浅或者可 笑与荒谬的地方,这样才达到了模仿者的目的。但这 种模仿通常会引起原作品版权人的不满以致遭到侵犯 版权的指控。美国法院认为,滑稽模仿,和其它评论 或批评一样,可以主张合理使用。 在美国法上,对版权作品的商业性使用被假定为不是 合理使用,但这仅是判断合理使用的一个因素而不具 有决定性。不能认为滑稽模仿有商业目的就不是合理 使用,即有没有商业目的并不是滑稽模仿的核心。
根据对美国判例的总结,可以得出滑稽模仿构成 合理使用需满足的条件有: 第一,在创作目的上,滑稽模仿应该通过改变原 作的某些特征对其进行某种调侃或嘲弄,或对一 定的社会现象进行评论,达到一种幽默或讽刺的 效果。滑稽模仿经常通过对原作的显要特征的调 侃讽刺来使他们显得可笑。 第二,从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上看,滑稽模仿几乎 都是使用公众所熟知或富有表现力的作品。如果 对普通作品进行使用,就唤不起读者对原作的印 象,也就不是滑稽模仿。
《西班牙知识产权法》第39条规定“对一部已发表作品 进行模仿性滑稽表演不应当被视为那种需作者同意才能 进行的改编,但其先决条件为,该表演没有与原作混淆 之危险,而且无损于原作及其作者。”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L.122-5条规定: “作品发表后,作者不得禁止:……4)不违反有关规 定的滑稽模仿、讽刺模仿及漫画。” 澳门特别行政区《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第2条还 规定了滑稽模仿属原创作品:“……任何作品只要属原 创作品,即属受保护作品;原创作品尤指:……n)讽刺 性之模仿及其它文学或音乐作品,即使灵感系来自其它 作品之题目或主题。”
第一节 合理使用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 的作品;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 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 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 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 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 国内出版发行;
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 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 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 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 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 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 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 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 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 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 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 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 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 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 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 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节 法定许可
二、法定许可的几种情形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 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 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 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 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另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 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 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 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 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 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 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 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馒头》利用《无极》中的一些画面,创造出 一个新的作品,这个作品通过讽刺幽默的方法, 对《无极》作出了一定的评论;《无极》是公 众所熟知的作品;看过《馒头》和《无极》的 人都能明白二者之间的关系;从其影响上看, 《馒头》并未对原作造成市场替代,客观上没 有对原作进行玷污和使作者名誉受损;读者不 会把《馒头》和《无极》相混淆。从这些来看, 《馒头》完全符合滑稽模仿的要件。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 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 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 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共同点:1、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 2、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区别: 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 播电视台和报刊等,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 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 3、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 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第二节 法定许可
一、概念: 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使用他 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 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 其他权利的制度。 二、法定许可的几种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第 23、39、42、43条的规定)
第二节 法定许可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 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 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 作品或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 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 的其他权利。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 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 的不得使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4年的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inc.一案中对版权法中的滑 稽模仿进行了系统的总结。此案中,被告 Campbell是摇滚乐队2 Live Crew的成员,原告 Acuff-Rose音乐公司是著名歌曲“Oh, Pretty Women”的版权人,2 Live Crew乐队对“Oh, Pretty Women”进行了讽刺诙谐的改编,并以 Pretty Women为名而发行。原告以侵犯版权为 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的“滑稽模仿”是合理使用的行为,不因具 有营利目的而侵害原告的版权,判决原告败诉。
第一节 合理使用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 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 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文题的时事性文章,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 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 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 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 版发行。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著作权限制的原因,掌 握著作权限制的具体种类及其内容。 教学重点:著作权限制的具体种类及其内容。 教学难点:著作权限制的具体内容。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第一节 合理使用 第二节 法定许可 第三节 强制许可
第一节 合理使用
一、概念: 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 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二、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几个要件: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 使用的范围。 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 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 文化利益的需要;
第一节 合理使用
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 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三、合理使用的范围(《著作权法》22条)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 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 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三,在使用的程度上,允许对原作做更多的使用。 第四,从对原作的影响来看,滑稽模仿不能对原作及作 者造成不合理损害。 第五,在外部特征上,滑稽模仿作品不能与原作混淆。 滑稽模仿作为广义上的一种“演绎作品”,之所以没有 像其他的演绎形式一样成为作者专有权控制下的一部分, 是因为考虑到作者一般不太可能自己进行或许可他人对 自己的作品进行嘲笑或批评,而社会又需要这种另类的 见解,所以不能赋予作者禁止这些声音的权利。这是宪 法中保护言论自由的要求,同时也是版权法的促进文学 艺术创作目的的要求。
第一节 合理使用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 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 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 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 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 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问题: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胡戈在《馒头》的片头中写到:“以下你看 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本东西仅限 个人欣赏,禁止传播。”
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是演绎作品的一种,它 借助于某个业已存在的作品,通过改变其某些特 征而对原作进行某种调侃或嘲弄,或对一定的社 会现象进行评论,达到一种幽默或讽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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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认为,对作品允许使用的程度随使用的目的和 特征而变化。滑稽模仿的特点要求它以原作的特色部分 或核心部分为模仿目标。使用的程度至少要能使人们想 起原作,能明白其批评的智慧之处。这就决定了滑稽模 仿者比通常情况下的合理使用者需要对原作进行更多和 更深入地引用。而一旦达到了这个目的,多少才是合理 的就取决于其它一些情况,比如对原作的转化程度等。 对滑稽模仿来说,对原作核心部分的使用不构成过多使 用。 对于真正的滑稽模仿来说,它不可能成为原作的替代物, 因为两种作品通常产生不同的市场功能。 同时,滑稽模仿不能玷污原作,或损害其作者的名誉。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则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会侵害 作者的版权或名誉权。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 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 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 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 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 络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 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 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 性能进行测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
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 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 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 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 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