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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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费用标准调高为1600元。

附计算依据: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1600元/月。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发工资-保险金)– 2000] x 10% -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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