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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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奥联楼房拆迁的法律意见书
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的委托,为XXXX公司(甲方)与XXXXX公司(乙方)之间关于奥联楼房拆迁中所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根据x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本所律师XXXX负责向XXXX公司出具此法律意见书。接受指派后,我认真听取了XXXX公司的陈述,查阅了房屋拆迁相关的资料,并进行一定的调查了解。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现在依据相关法律,就甲方与乙方的楼房拆迁协议一事,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甲方参考:
案件事实:。。。。。。
法律意见:
1.为保证乙方能顺利拆除甲方所属的楼房,甲方本着诚实信用,合作互利的精神,尽量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拆迁条件,并负责协调解决乙方拆除楼房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费用由甲方自理。
2.为楼房拆迁进度的顺利进行,甲方负责向楼内居民公示双方关于楼房拆迁的协议和拆迁补偿款的发放计划,并协助乙方协调与楼内居民的关系,配合乙方对楼房的拆迁工作,以期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尽量避免因拆迁与居民发生冲突。(是否可不提因与居民冲突而影响工程进度所产生的误工费,只使甲方负担协助乙方协调的义务,因为乙方负责拆迁工程,甲方只有协助协调的义务,只要甲方尽到了协助义务,根据合同法无过错责任原则,误工费当然由乙方负责。
3.施工现场如发生冲突,应属于侵权法的调整,如果甲方已按照原合同约定尽到了合同所约定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义务,居民对补偿款有异议而与乙方施工人员的冲突即属于侵权法调整,属于闹事居民对乙方合法的人身或财产权的侵犯,在法律上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是否谈判时可不提及此问题。
4.居民闹事所发生的自身人身伤害不属甲方与乙方间合同调整的范畴,属民法调整,是发生在居民与乙方之间的关系,与甲方无关,在甲乙双发谈判时,应避免提及此事。
5.乙方代表甲方协调当地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工作。(注:如政府部门要求必须甲方人员出面,应及时提前通知甲方)。6.乙方代表甲方进行全部的拆迁施工工作并独立完成协调临近居民安抚工作,以期工作顺利进行。
7.看甲乙双方的关系,甲乙双方如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乙方当然应负责办理拆迁所需的各项政府审批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如甲乙双方为雇佣合同关系,则甲乙双方可约定费用的负担,若无相关约定,则由甲方负责审批手续的费用。
8.非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及工程无法进行,甲方应接乙方完成的工作及工程量,据实结算。(甲乙双方为合同关系,合同法是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房屋拆迁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7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下设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领导。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第九条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取得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得与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相抵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
(五)搬迁期限;
(六)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九)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制订。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裁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