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单身公寓使用管理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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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单身公寓使用管理、收费办法

学院教工公寓是为单身教职工提供的临时性住房,随着学院发展需要,为规范管理,特对原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住房制度及安排方案:

1、学院教工公寓是单身教职工公寓,房屋及相关设施归学院所有,总务处负责宿舍的分配及相关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2、居住单身宿舍人员条件:(1)我学院在编单身教职工;(2)非本市户口。

3、符合住房条件的教职工持人事处出示的证明到总务处办理入住手续,二人住两间套中的一间,合用一个客厅;

4、居住人员必须服从总务处的统一安排和管理,单身教职工结婚后及时到总务处办理退房手续,以便安排他人居住;

5、已婚教职工家不在本市确实需要住宿的,到总务处提出申请后安排住宿,收费标准参照学院住房收费办法;

6、双职工家庭学院不安排住宿(特殊岗位除外);

7、来院探亲的家属安排临时住宿,临时住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8、总务处有权根据学院需要对单身宿舍进行调整,住宿教工应予积极配合。

二、住房收费办法:

1、房费按25元/铺·月收取,一间收费标准为50元;

2、临时探亲家属15日内不收房费,超过15日后继续住宿的按整月收取房费,收费标准为50元/月·间;

4、教职工自安排住宿之日起至月底住宿满20天的按整月收费;不到20天的按半月收费;不到10天的不收费;

5、因工作需要学院安排的长期值班人员、校卫队人员、辅导员不收房费和电费;

6、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中级职称及以上、副处级及以上的单身教职工不收房费。

三、水、电收取办法:

1、学院暂不收取水费;

2、学院电费资费标准0.52元/度(随电力部门收费标准调整);

3、学院免费给单身教职工5度电/月·人,财务处每月1-3日给予充值;

4、教职工自安排住宿之日起至月底不满15天的按半月充电,满15天的按整月充电费;

5、临时来院探亲家属按实际用电量收费;

6、双职工家属(特殊岗位)按实际用电量收费;

总务处

201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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