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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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和情理的关系究竟怎样,并不是都清楚的。依我所见,应当是这样的:
首先,情理是大众的普遍感情,法理是法学家理性思考的结晶。情理产生于大众,是大众情感的集中体现。因此,情理体现的是大众的心理,是人民的智慧。法理不是大众的情感,而是法学家经过冷静、理性的思考而创造出来的符合法律逻辑的理论结晶,它不是一般的理论,而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学说。
其次,情理是群众论事论理、论是论非的标准,法理是创造法律规则的逻辑基础。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在处理人民之间的关系的时候,大众“心中有杆秤”,凭借它而进行是非评断,所以情理是群众论事论理、论是论非的普遍标准。违反情理,他们就会认为不当。符合情理,他们就会认为理所当然。而法理出自于法学家,出自于对情理的创造性归纳总结,基于法理创造法律规则,使之符合法律逻辑。
最后,情理是法理的基础,法理是情理的升华。说到底,法理还是基于情理而产生,情理通过法理而升华。法理离不开情理,情理也不能脱离法理。情理和法理既相对立,又相统一,既有所区别,又相依相伴,紧密相随。这就是法理和情理的关系。
现在要说到人们特别是法律人士以及执掌法律的人士应当怎样对待法理和情理的问题了。
不懂法理而仅仅知道一些情理的法律人士,应当很好地学习法理,系统地掌握法理,因为仅仅知道一些情理,并不能掌握法律的基本规则,其实也就是不能掌握情理的精华和真谛。凭借一般的情理,没有办法正确断案。有一些党政首长在执掌政法大权的时候,不能轻易依照自己的感觉对案件发表意见,也不能认为自己凭借情理也分析对了一些案件,就轻率地认为法理也不过如此。如果仅仅凭借情理就对案件的处理指手画脚,甚至搞“强制命令”,指定法官必须遵守和执行,那就要出问题了。至于那些连情理都不讲,“老子说了算”的领导,我想他根本就不配作政法领导。
掌握和精通法理的人士,也不能忽略情理。法理无非是情理的总结和升华,情理就是法理存在的基础。“法律无非人情”,一句话就说到了点子上。很有一些法学家或者法官以及其他法律人士,钻法理钻到极端,轻视情理,放弃情理,天下只有法理而无情理,这就是那些“无情”的法官或者法律人士。铁面无私、铁面无情都不是说这样的法官的。断案讲究情理,是要讲究符合全体人民的情理,是普遍的情理,当然不是个别的情理。研究法律,也不能脱离人情和社情,脱离一般的情理而走向极端。就是这样的情理,法官和法学家要多懂一些,作为研究法理和适用法律的基础和灵性,法律才能够成为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活”的思想和“死”的规则,法学家和法官也才能够成为人民的法律代言人和裁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