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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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辅导员工作情理法三维度的冲突与协调

高校辅导员工作情理法三维度的冲突与协调
一 、 情 理法 :辅导 员 工作 的三 维度 辅 导员 工作 中 的情 主 要 指 情 感 。在 现 代 汉 语 中 ,情 感 一 词 主 要 有 三 种 解 释 ,一是 指心 情感 动 ,如 “情感 于 旧物 ”;二 是 特 指感 情 ;三是 指 人 受 到 外 界 刺 激 而 产生 的肯 定或 者否 定 的主 观 心理 反 应 ,如 喜 欢 、厌 恶 、悲 伤 、恐 惧 、愤 怒 等 。… 心 理学认 为 ,情感 包括 价值 感 和道德 感 两 个 方 面 ,在社 会 交 往 中具 有 行 为调 节 、 信 息传 递和 身心保 健 等功 能 。情感 是 维 系教 育 工作 者 和 工 作对 象 的纽 带 ,爱 岗 敬 业 ,恰 当运 用情 感 因素 开展学 生教 育管 理 工作是 对 高校辅 导员 的基 本要 求 。 在 中 国社会 ,理 的 内涵 较复 杂 ,首先 是 指 事 物 的规 律 ,即基 于 事物 本 来 面 目 的看 法 和观 点 ,以事实 为依 据或 与事 实 密 切 相关 ,可 以引 申为真 理 性 的认 识 ;其 次 ,理指 合规 律性 、合 规 范性 ,即行 为 遵 守 规 矩 ,服 从 道 德 、良俗 、伦 理 、契 约 、规 律 、礼仪 等 ;最后 ,理 还 指 代 事 情 或 者 论 点 的 根 据 ,即理 由。 辅 导 员 工 作 要 重 理 ,就是要求辅导员要把握教育规律 和学 生特点 ,尊重并 传播道德伦 理 ,明事 理 ,讲道 理 ,遇到 问题 理性思 考 ,冷静 应对 。
辅 导 员 落 实 国 家 教育 方 针 ,根 据 教 育 法 规 和制 度 开 校 出现 问题 时 ,首 先想 到 的是 为校 方 和 自己免 责 ,而
展 工作 ,并对 学 生 开展 法 律 法 规 教 育 ;第 二 ,辅 导 员 不 是如 何帮 助学 生解决 问题 。很 多辅 导 员经 常 在 第

高校辅导员工作情理法三维度的冲突与协调

高校辅导员工作情理法三维度的冲突与协调

高校辅导员工作情理法三维度的冲突与协调摘要:中国社会情理法交融共生的同时又包含矛盾冲突,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作为高校辅导员工作的三个主要维度,情理法三者无法兼顾的情况普遍存在,往往偏重其一而忽视其他。

从情理法的内涵出发,明晰辅导员工作中情理法关系误区,找出三者的互通性和结合点,可以帮助辅导员合情合理合法地开展学生工作。

关键词: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情;理;法;维度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290903-0127-04辅导员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实现“立德树人”教育根本任务的重要依托。

在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是对辅导员的基本要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情理法的纠葛和矛盾普遍存在,很多辅导员不能恰当处理情理法三者的关系,制约了工作职能的发挥,降低了工作实效。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从辅导员工作中情理法的内涵谈起。

一、情理法:辅导员工作的三维度辅导员工作中的情主要指情感。

在现代汉语中,情感一词主要有三种解释,一是指心情感动,如“情感于旧物”;二是特指感情;三是指人受到外界刺激而产生的肯定或者否定的主观心理反应,如喜欢、厌恶、悲伤、恐惧、愤怒等。

[1]心理学认为,情感包括价值感和道德感两个方面,在社会交往中具有行为调节、信息传递和身心保健等功能。

情感是维系教育工作者和工作对象的纽带,爱岗敬业,恰当运用情感因素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是对高校辅导员的基本要求。

在中国社会,理的内涵较复杂,首先是指事物的规律,即基于事物本来面目的看法和观点,以事实为依据或与事实密切相关,可以引申为真理性的认识;其次,理指合规律性、合规范性,即行为遵守规矩,服从道德、良俗、伦理、契约、规律、礼仪等;最后,理还指代事情或者论点的根据,即理由。

[2]辅导员工作要重理,就是要求辅导员要把握教育规律和学生特点,尊重并传播道德伦理,明事理,讲道理,遇到问题理性思考,冷静应对。

大学生恋爱中的情感管理与冲突调解

大学生恋爱中的情感管理与冲突调解

大学生恋爱中的情感管理与冲突调解近年来,大学生情感管理与冲突调解成为热门话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的日益重视情感健康,大学生恋爱中的情感管理与冲突调解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大学生恋爱中的情感管理与冲突调解。

第一,大学生应该如何进行情感管理?情感管理是指人们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和保持情感健康而采取的一种自我调节行为。

在大学生恋爱中,情感管理尤为重要。

一方面,大学生处于年龄较轻、生活压力较大的阶段,很容易因为一些事情而情绪失控,对自己和身边的人造成伤害。

另一方面,大学生又处于恋爱的年龄,情感表达和情感交流尤为重要。

因此,大学生需要学会情感管理。

首先,大学生应该学会正确认识自己。

只有了解并接受自己的情感需求和不足,才能更好地进行情感管理。

其次,大学生应该学会表达自己的情感。

在恋爱关系中,情感表达尤为重要。

如果一方不能表达自己的情感,另一方就不能够了解对方的内心,很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

最后,大学生应该学会自我放松。

在面对一些情感冲突时,大学生要学会放松自己的情绪。

第二,大学生恋爱中常见的冲突有哪些?在大学生恋爱中,常见的冲突有情感不合、时间分配不协调、性格不匹配、家庭背景不同等。

在面对这些冲突时,大学生需要采取积极的冲突调解策略。

首先,大学生需要采取合适的沟通方式。

在冲突调解中,有效的沟通是极其重要的。

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正确的语言和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

其次,大学生需要考虑对方的需求和利益。

在冲突调解中,两个人的需求和利益可能会产生矛盾。

因此,大学生需要考虑对方的需求和利益,与对方一起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

最后,大学生需要采取合适的冲突处理策略。

在冲突调解中,大学生需要采取合适的处理策略,如调解、妥协、放弃等。

第三,大学生应该如何提高冲突调解的能力?冲突调解是一项非常实用的能力,也是每个大学生都应该具备的能力之一。

为了提高冲突调解能力,大学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大学生需要学习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

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

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第一篇: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法与情的冲突体现在3个方面:1.快速变迁的中国社会的常态化矛盾,法制建设滞后于社会现实;2.从情理社会到法治社会,这是传统与未来的巨大鸿沟;3.严格遵守法律还是顺应社会呼声,这涉及领导干部的角色和思维。

法不容情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等于一纸空文。

法治的最大悲哀并不在于恶法,而在于法的边缘化。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从一种相对模糊的道德观出发来对明确生效的法律规定作出否定性评价的话,我们获得的是个案正义得以平衡的可能,而颠覆的却将是整个法治的秩序。

法本有情♣♣作为法律执行者的领导干部应当善于倾听社会的主流呼声如果法律丧失对社会生活的敏锐观察力以及对社会主流价值的良好吸收力的话,法律的生命必将渐渐枯萎。

中国法制建设的常态化隐患——物理事实与纸面权利的不相匹配规则设计必须要注重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否则满纸的权利不过一纸空文在法律的森严坐标中寻找良知的位置从道德母体的隐性渗透到法律条文的直观存在法与情并非悖论,良法之治的逻辑起点在于遵守恶法寻求个案正义与整体正义的有机统一,在法律的弹性内寻求个案正义,在法律的修正中寻求整体正义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中国司法理念的重大转折)在法与情的冲突中实现正义♣个案正义的失衡总是在所难免。

法律的一次失当和沉默是一种无奈,是我们选择法治这种社会生活方式的必要代价。

领导干部应当力戒因为看到法治的这种必要代价♣♣♣♣作为社会管理者的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规定,同时用心体察社会呼声,及时推动法律修订。

从而推动社会真正实现“法我所欲也,情亦我所欲也,二者得兼”的理想状态,走向良法之治的良性循环。

面对法与情的冲突,法律应该也一定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博弈的均衡解。

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不是法律的无能,而是法律人的无能,是法治社会的无能。

中国社会长期处于法律的不适当与法律的不遵守之间的二元对立和恶性循环,从而令社会付出重大的代价。

社会治理的“罗盘”“情”“理”“法”关系的融合与互通

社会治理的“罗盘”“情”“理”“法”关系的融合与互通

社会治理的#罗]LH #情理$#法$关系的融合与互通向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2488)摘要!“情”“理”“法”是协调人类社会各种关系的主要依据,“情”是基础,“理”是“情”的规则化,“法”尽“情”适“理”的设计。

三虽和源生上具有一致性,但社会生活中却常以矛盾的形式们的关注。

不同的文化视阈下,对“情”“理”“”的不尽相同,三者以式的否定之否定的逻辑不断相互促进发展。

推进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结合我国的文化特征和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促进三者融合互通,建构完善与“情”“理”精神相一致的度,杜不合乎现代社会之“法”的“情”“理”对“”的扰,善用中华文化之“”“理”释解现代社会之“法”。

关键词!社会治理;“情”;“理”;“法”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21)03-0087-04“情…理”J去”是人类协调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整合的基本!三者在社会秩序的调节中发挥不同的!目标上一性。

但在社会生活中!它时彼此的冲突引起社会成员的广泛关注!对社会的治理产生干扰。

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有必要在一和特殊性上对三者的关系进一1清!进"情”#…法”的互通!建: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体系。

一、'情理法''关系的逻辑辩证说!“"5是基禀赋及其征成的及其行事倾向;#$5通常被理解为#$5是含在自然万物、社会、人之中的条规律;#$密相连5视作国家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情”是基础。

人是情感的动物5人在认识事物时5首先是基于#情”的引进。

这里所说的#$5并非人的自然中动物的本能5而是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混含着自然和社会属性的。

在社会化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5会产生比较强烈的5、友。

#情$在深层次左右着人的和判断5是#理”和#法”生成的基础5#$和#法”都来源于#情$。

#$是#情$的升华5是#情$的规则化。

情理法论文:从情理法到法理情

情理法论文:从情理法到法理情

情理法论文:从情理法到法理情摘要在中国,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本文通过对古代社会和当代社会中遇到情理法三者冲突时的解决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通过提出一系列方法进一步协调情理法三者的关系、解决三者的冲突,促成法律的生活化、大众化,纠正法律条文的刻板性、教条性,使法律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

关键词情理法冲突协调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千年大国,中国传统法律的主导地位即“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情、理、法三者的关系一直被人们所争论。

自古以来,学者们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之评价有“尽了天理人情之极”、“通乎人情法理之变”等,这些都是中国古人以情理来评价以前或本朝的法律,是中国人情理法观的具体体现。

在中国古代的观点中,情理与法之间,依然以情理为核心,法是情理无力到达的地方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规则,在情理与法冲突的情况下,让步的几乎都是法律:一、情理司法中国古人的情理法观念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有人提出以情断狱问题:《论语子章》记载了孟孙氏时期,曾子的一个学生向曾子请教如何处理案件,曾子告诫他说“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这是我国最早在司法领域讲情的言论。

当然,此处情主要指的是案情。

由于统治者的政策失去民心,老百姓迷失方向已经很久了,审理案件即使察明了真相,也不要太高兴,而要用一种怜悯之心来审理案件。

以情恕的司法倾向,为我国古代官吏所坚持,而且后世作为一种原则而坚持。

中国古代不是一个完全法制社会,往往以情来决断罪的大小和有无问题,情被理解为法律的合理性依据。

唐律已经开始以理来评价法律,情理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精神。

一般认为中国古代老百姓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因为他们不需要专门的学习,只要依据情理,就可以对掌握法律的基本精神。

汉成帝时,一位大臣朱勃,以前没有从事过司法工作,突然升任廷尉,属员对其能力怀疑。

他让属官拿出宿狱由他审理。

属员为了试验他的能力,搬出成案,抽去其中处理意见,请朱勃决断,竟然十有八九与以前判决相吻合。

情理 法的冲突 -范 愉

情理 法的冲突 -范 愉

情理法的冲突 -范愉主讲人简介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

日本国立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律师。

研究领域: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司法制度、民事诉讼法及纠纷解决等。

1996年以来出版个人专著及译著4部,在《中国社会科学》等中外杂志发表论文数十篇。

内容简介人情、天理、国法看似迥异,实则有其相同之处。

我们大家都知道,情理法是在我们一般的人理解是完全不同的社会规范。

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中,我们大家经常会认为它们之间是不相融的。

所以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呢,大家经常会把依法治国与情理,甚至和像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往往看成是相互对立的东西。

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确实经常看到情理法的一些冲突。

那么我今天的讲座确实是从情理法的这些冲突这些现象出发,但是我的论题呢,是想讲明现在法治社会中,情理法实际上是可以协调的。

我的观点是认为现代法治的最高境界是情理法的融合,那么我们现在,应该主张立法、司法和行政都以情理法的融合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讲座分为三部分,一、情理法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讲法治,我们认为法治是一个我们直接追求的一个理想的境界,也是我们认为一个社会治理的最佳方式。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自然就会想到法律至上,法律是高于其他的任何社会规范,如果其他的规范,比如说道德、情理跟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毫无疑问法律应该是优先的,它的地位无疑地是被大家认为是至上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众多的法学家认为在案件判决中,情理占也应占有一定的地位。

二、我们现实法制建设进程中的情理法的冲突。

我们一方面强调法与情理之间的冲突,并不是严重得厉害,但是另一方面也承认这种冲突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它的原因主要是有这么几点。

1、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的法律,不是我们自己的本土文化和传统中自然产生的,它主要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于是受到西方社会的影响。

2、我们现在法制改革的速度过快。

法律与民意同行——从李昌奎案看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法律与民意同行——从李昌奎案看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观念的影 响. 大都是舶来品 我们在移植西方法律 的过程 中忽视 了中 西方文化价值的差异 . 现有法律 大都向西方法律 思想 靠拢 . 中国传 对 统法律思想重视不够 . 而民众的法律观念停 留在 中国传统 法律思想 阶 段 。一方 面是西方移植来的这些 概念理念体系 , 一方面是 我们 老百姓 土生土长 的对法律 的简单认识 . 价值取 向存在差异 . 冲突是必然。 2 . 2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 随着 我 国 司 法 制 度 越 来 越 正 规 化 . 走 向法 治 的 过 程 中 . 个 法 在 整 律的程序设计越来越向西方的程序正 义方 向发展 . 而老 百姓的判断标 准仍是追求实质正义 , 对司法程序不理解 。如果法 官没 有对当事人的 能力 . 对社会的实际 的充分地考 虑 , 多替 当事人想 想 , 那么 , 这种 程序 就会跟老 百姓 的利益和他们的理解形成 巨大 的矛盾 23 -情绪性与法律理性的冲突 在面对具体 的案例时 . 民意所 反映出来 的是 大多数 民众对案件的 看法 . 由于受 到价值观念 、 知识背景以及社会环境 的影 响 . 不同的 民众 会形成不 同的看法 . 有些 民意甚至是建立在 不完全 了解 事实的基础之 上. 很容易具有情绪性 。李 昌奎案一经报道 , 国上下 一片哗然 , 全 激愤 的声音 四起 . 民众无法理 解法院改判李 昌奎死 缓的这一行 为 . 给案件 的审判工作带来 了很大 的压力 民众 的激愤情 绪与云南省高院“ 少杀 慎杀” 的刑事政策显得格 格不入 . 法律 的理 性受到 民众情绪 的严重冲 击。
21 年 1 期 02 第 7
科技 目向导
◇ 科技与法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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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民意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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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三者关系的感悟

情理法三者关系的感悟

情理法三者关系的感悟
情、理、法三者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秩序和价值观念。

“情”指的是人的情感、人情、人性,是人类生活中最基本、最直接的因素。

在处理问题时,考虑到人情世故、人的情感需求,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理”指的是道理、公理、道德准则,它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

在处理问题时,遵循道理和道德准则,可以使人们的行为更加合理、公正,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指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它是由国家或社会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情、理、法三者往往相互交织、相互作用。

我们不能只强调其中的某一个方面,而应该在具体情况下灵活运用,以达到最佳的效果。

在处理问题时,我们应该既考虑到人情和道理,又要遵循法律法规,做到情、理、法的统一。

总之,情、理、法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三个方面,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只有在情、理、法三者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

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讨论伦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讨论伦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讨论伦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协调讨论伦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协调引言:在现代社会中,道德和法律被视为维系社会秩序和正常运行的两个重要支柱。

伦理道德是人们内心深处所信仰的良知和价值观,而法律则是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行为的准则。

尽管有时候伦理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冲突,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可以相互协调,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伦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1.1 个人良知和自由意识伦理道德注重于个体内心最底线的判断准则,在某些特殊情境下可能违背了法律规定。

例如,在一个非民主国家内部发生不公平待遇时,个人可能违背该国法律来维护正义。

此种情境下,个人对伦理道德价值观的坚守将与法律产生明显冲突。

1.2 科技发展及其应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给社会带来了无限便利性和创造力,然而随之而来的伦理道德挑战也日益增多。

例如,基因编辑技术的进步让人类能够深入干预生命的起源和发展,但这种行为又是否与人类的尊严和伦理价值相符呢?科技创新给伦理原则带来了新的考验,这就需要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

二、伦理道德与法律的协调2.1 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秩序法律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一种公认规范行为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体现了社会共识和利益最大化。

当个别人违背伦理道德准则时,法律可以根据社会整体利益来判罚个人,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2.2 倡导公民责任与义务通过建立并贯彻法律制度,个人在遵守法律过程中实践了公民责任与义务。

以“守法”作为基本要求,强调每个个体对团体和整个社会具有某些必要履行义务。

这种履行义务有助于推动道德意识的进步,并促使更多人逐渐接受和尊重法律的权威。

2.3 保护个人权益与社会公正伦理道德和法律都致力于保护个体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通过法律规章制度,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生命、财产、名誉以及其他基本权利的自由。

这种目标与伦理价值观中对每个人平等和尊严的要求相一致,同时为社会创造了一个单一规范的共同标准。

结论:虽然伦理道德与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冲突,但大多数时候二者是相互促进和协调的关系。

情理法德的调解方法

情理法德的调解方法

情理法德的调解方法
以下是 6 条关于“情理法德”的调解方法:
1. 以情动人呐!就像人家两口子吵架闹离婚,咱先别急着谈法说理,得先从他们的感情入手哇!设身处地感受他们的喜怒哀乐,多说说暖心的话,让他们明白彼此的重要性。

比如劝说时可以讲:“你们想想当初在一起那些甜蜜的日子呀,咋能说散就散呢?”
2. 以理服人也很关键呀!在协调一些纠纷时,得把道理掰扯清楚,让他们明白错在哪儿。

好比有人在公共场合吵架影响别人,你就可以说:“你看这是公共区域,大家都需要安静,你们这样吵吵嚷嚷对其他人多不公平呀!”
3. 依法行事不能忘!遇到那种硬茬儿,就得拿出法律武器来。

像有人总违规停车还不听劝,那就得严肃告诉他:“你这样是违法的知道不?法律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4. 以德化人要重视哟!用道德的力量去感染人。

比如说小区里有人乱扔垃圾,咱可以这样说:“咱们都得有点公德心呀,得爱护咱们共同的环境,不然以后小区脏成啥样了?”
5. 情理结合效果佳呀!当有人为小事争执不休,咱可以既说情又讲理。

像邻居为一点小事闹别扭,就可以说:“哎呀,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为这点小事不值得呀,互相让一步多好!”
6. 法德兼顾有必要哇!有时要让人们知道遵法的同时也要有道德。

就像有些企业想钻法律空子,咱就得提醒:“你们这么做法律可能管不了,但你们的良心过得去吗?道德上能说得通吗?”
我觉得在调解中,情理法德都得用上,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运用,这样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让矛盾双方都能心服口服。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作者:————————————————————————————————日期: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摘要:在中国,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通过对当代社会中遇到情理法三者冲突时的解决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通过提出一系列方法进一步协调情理法三者的关系、解决三者的冲突,促成法律的生活化、大众化,纠正法律条文的刻板性、教条性,使法律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

关键词:情理法冲突协调情理法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

执法工作中注重情理法关系的协调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本文论述了情理法关系相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执法工作如何协调情理法关系进行了探索。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达成这样的共识: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实务中不能机械执法;应当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

说明在法治社会,执法者也需要对法外资源引起重视。

一、情理法的概念及相互关系概述情通常指人之常情即人性、人的本能等,民情即社会舆论、社会的基本现实状况、习惯风俗、天经地义的权利等,案件的情节或者情况,情面或者人情即感情和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等。

理通常指天理即人与社会共同应该遵循的一些规律,公理即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包括习惯、传统、共同规则等,公共道德或者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法即国法,指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情与理有不少相通之处,通常说的“情理”指情与理的辩证统一。

情理的最大价值对人的意义在于人文性,体现为对人之为人的德性的确认、保护和促进;对法的意义在于向善性,在制度上使道德成为法律上的责任,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义务优先;对社会的意义在于和谐性,追求整体利益与社会和谐。

情理法都有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的作用,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在我国古代三位一体,近代开始分离出来,三者之间大体是统一的。

但法与情理之间也经常会发生冲突,这就是所谓的“合法不合理、合情不合法”等现象。

政法干警面试之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政法干警面试之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政法干警面试之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中公教育研究院刘敏处理好情理法的冲突,是政法干警工作必须解决的难题,也是在政法干警面试中,考官非常亲睐的一个考点。

例如,有过这样一道真题,“有人说法大于情,有人说执法不顾情,以后难做人,你怎么看?”考察的就是考生对情理法冲突这一问题的理解。

作为未来政法干警的一员,在政法干警面试备考阶段,应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那么,对于情理法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理解?情理法之间的冲突,该如何去化解?中公教育面试辅导专家从政法干警面试的角度,帮助考生解答这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当情理法三者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坚持法大于情还是情大于法?毫无疑问,在法治社会应当是法律优先,当情理法之间发生冲突时,首先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此各位考生必须将法律放在首位,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这个大的原则是不能动摇的。

比如前文中提到的那道真题,考生在面试中遇到类似题目,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观点是法大于情,否则就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

其次,情理法之间的矛盾是否不可调和?社会主义法治不仅要求严格依法公正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还需要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

虽说法不容情,但法可融情,所以,情理法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政法干警在工作中应当正确地解读和运用法律,力求找到情、理、法的有机结合点,最终实现情、理、法之间的协调和平衡。

再次,在具体考察情理法冲突的政法干警面试考题中,考生要如何协调情理法呢?一方面,是要坚持执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政法干警既要坚持严格执法,又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借助社会生活的知识经验,实现执法方式的灵活多样。

比如,2012年内蒙古政法干警面试有这样一道真题,“谭某酒后回到家,发现妻子将要临盆,于是谭某立即开车送妻子去医院,在赶往医院的路上被交警发现酒后驾车。

但该交警并未立即处罚谭某,而是先用自己的车把谭某的老婆送到医院进行了及时的救治,事后对谭某进行拘留。

如何协调情理与法的冲突

如何协调情理与法的冲突

如何协调情理与法的冲突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们经常会认为情理与法是不相融的,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经常看到情理与法冲突的现象。

但是,情理与法实际上是可以协调的。

情理与法的协调融合,是社会秩序最完美、最高的一种理想境界,我们应该通过种种努力趋近情理与法的协调融合,实现情理与法的协调融合。

1.加强和完善立法,力求实现良法之治这是从立法的角度来说的。

就是说,从立法上,要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即符合我国情理的良法。

恶法、劣法是实现不了情理与法的协调融合的。

不论在本土文化基础上创制法律,还是吸收、移植、借鉴国外法律,都要注意结合我国的国情、历史文化传统等,力求立法合乎情理,特别是那些与我们的社会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领域,比如民事领域,应该更多地把人伦、亲情、公共道德准则考虑进去,从而为实现良法之治奠定制度基础。

2.加强和完善法的适用,合情入理地公正执法这里的公正执法,包括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

从行政执法角度讲,虽然要强调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的合法性是行政执法的主要标准,但是,也应该适当地强调行政的合理性。

如果不考虑执法中最基本的情理,不注意行政执法的合理性,行政管理相对人就会对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抵触情绪而影响执法的效果,而且会使政府的权威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严重的影响。

同样,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也应该充分考虑法律和情理的冲突,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出发,尽力做到法与情理的统一、情理与法的融合,在此基础上,做出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的公正合理的判决或裁定。

3.弘扬彰显现代法治精神的先进文化,让每一个公民肩负起基本的社会道德义务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遵守法律是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义务。

法治的维护和信守,需要以人的高尚的道德情操为基础,需要以大情大爱、天理公理作支撑。

因而,社会公德的培养与维护,以及健康向上的先进文化的弘扬,是社会以法而治的基础,是人类文明进步、社会和谐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论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中国这种情理法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

它是一种形而上的探求。

把情理作为法之本源,沈家本和张之洞都认为法律的意义在于本于情理。

通过情理发现法律之上或者法律之外的价值,促成法律的生活化、大众化。

法律为人民群众所理解,纠正法律条文的刻板性、教条性。

这说明情理法在中国是根深蒂固的,而且应该去除其弊,吸取其利。

但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把法跟国家的强制力紧密结合的观念始终放在第一位。

可能我们在强调了这种强制力的背后往往缺少对法的合理性的这种强烈认识。

比如说像有很多的执法活动,如果你完全靠法律强制力实施,这样的法律,如果它不尽情理,老百姓不愿意接受的话,它仍然可能会很难执行,成为一纸空文。

所以仅仅强调力度讲规则,规则越多越好,其实无助于社会中间的真正问题的解决。

而现实中情理法的冲突依然明显,如何理顺和协调它们的关系对于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切实解决现实中的纠纷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更清醒地认识到情理法的冲突存在和对之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在整个法制系统之内,从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也包括在我们的观念中,包括我们对法律的过度地崇信,造成了人们对法律的期望值过高。

情理法这三个词连用的机会是非常非常得多,那么在中国古代,我们经常会讲到情理法的融合,然后情理法在法官的判决中也经常看到。

比如他想说这个问题的合理性、正当性的时候,他会强调,于情、于理、于法都如何如何得应该这么做。

那么如果讲到这件事是错误的,是犯罪,或者是应该承担责任的时候,他就会说天理不容、人情不容、国法不容,也就是说天理人情国法往往是被并列的,经常会一块儿使用的。

那么在实际的语义中,我们可以看到情理还有法在连用的过程中,它有不同的含义。

应该说情本身就是一个多义词,从文献中分析我认为它大概有四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呢,情指人之常情,经常我们说的人性,人的本能这方面;那么第二层意思是指的民情。

在民情这个角度上,我们可以把社会舆论,社会的一些基本的现实状况,乃至于我们经常说的一些习惯法,和大家公认的一些习惯风俗,或者大家认为天经地义的一些权利,都可以放作民情人情这块儿来考虑;那么第三层意思是指的情节或者情况。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一):在中国,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通过对当代社会中遇到情理法三者冲突时的解决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通过提出一系列方法进一步协调情理法三者的关系、解决三者的冲突,促成法律的生活化、大众化,纠正法律条文的刻板性、教条性,使法律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

情理法冲突协调情理法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

执法工作中注重情理法关系的协调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构建和谐社会。

本文论述了情理法关系相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执法工作如何协调情理法关系进行了探索。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达成这样的共识:法律不是万能的;实务中不能机械执法;应当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

说明在法治社会,执法者也需要对法外资源引起重视。

一、情理法的概念及相互关系概述情通常指人之常情即人性、人的本能等,民情即社会舆论、社会的基本现实状况、习惯风俗、天经地义的权利等,案件的情节或者情况,情面或者人情即感情和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等。

理通常指天理即人与社会共同应该遵循的一些规律,公理即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包括习惯、传统、共同规则等,公共道德或者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法即国法,指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情与理有不少相通之处,通常说的“情理”指情与理的辩证统一。

情理的最大价值对人的意义在于人文性,体现为对人之为人的德性的确认、保护和促进;对法的意义在于向善性,在制度上使道德成为法律上的责任,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义务优先;对社会的意义在于和谐性,追求整体利益与社会和谐。

情理法都有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的作用,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在我国古代三位一体,近代开始分离出来,三者之间大体是统一的。

但法与情理之间也经常会发生冲突,这就是所谓的“合法不合理、合情不合法”等现象。

从实践看,涉及民事领域的冲突较多,而涉及刑事领域的较少。

当情理法三者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它们的地位和关系如何?毫无疑问在法治社会是法律优先,法强调的是统一性、确定性和强制力;理是道德的化身,判断是非善恶的;情则是人类社会不可回避的心理反应和社会关系要素。

情与法的冲突与调适

情与法的冲突与调适

情与法的冲突与调适作者:曹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7期摘要情在我国传统社会中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如何调适两者的冲突迫在眉睫。

文章对情的内涵进行了界定;阐述情与法在法治社会中产生冲突的具体表现;分析情与法冲突的根源,为情与法两者的平衡提出法律对策和建议。

寻求情与法之间冲突的平衡途径,理顺情与法之间的关系,全面推进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情法冲突调适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质量工程项目:法学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编号:2015zjjh025。

作者简介:曹梅,淮南师范学院法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9.2602016年4月14日的山东省冠县,于欢母亲苏银霞为维持公司生产而借下100万元高利贷,后因无力偿还而遭到催债者多次监视、辱骂和殴打。

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为保护母亲,于欢与催债人发生了冲突,致使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全国上下一片哗然,有人认为于欢应判死刑,有人认为此案判决过重,于欢属于防卫过当,还有人认为于欢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公开宣判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将原审无期徒刑改判5年有期徒刑。

“于欢案”从最开始的普通报道变成无数人的聚焦关注,最后演变成一则轰动全国的社会热点事件,法律和人情之间,孰轻孰重?如何调适法与情存在的冲突?都引起我们深刻的思考。

(一)多视角下情的界定情为何物?《说文解字》中:情,人之阴气有欲者。

法官审判中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法官审判中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法官审判中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摘要: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是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在审判中公众偏向于“情理”,而司法机关则偏向于“法理”[1],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结果没有得到满足,司法机关在舆论压力下在法理与情理之间也进退两难,导致法理与情理的矛盾日益加剧,解决法理与情理的冲突问题刻不容缓。本文旨在分析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原因及解决方法,使法理和情理之间得到一种平衡,使社会与国家更为公平正义。
关键词:法理;情理;平衡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后,法律在国家的地位直线上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官审判案件的基本依据,彰显了法官作为裁量者需要保有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但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互联网技术的发达,公众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的热情日益高涨,“江歌案”、“于欢案”等众多案件在媒体上迅速传播并引起人们的热议,在舆论的影响下,法理与情理的矛盾被推到风口浪尖上,法官的判决始终达不到让公众满意。但对于什么是公平正义,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公众对公平的理解,就像莎士比亚所说:“一千个观众的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因此情理与法理之间关系如何平衡成了建设法治中国急需解决的重大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片面的“法不容情”关系,而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在司法审判方面,早已形成了兼顾法理和人情的原则,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
情理是法理的基础。自古以来大部分民众都把情理作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判断标准。在现实中,合乎情理的往往也会符合法理。法理如果离开情理,就变成了纯技术性的法律规定,不仅脱离了社会现状和民众普遍的情感认同,而且也会使公众对法律产生一种距离感。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法理吸收通过情理制定的法律才会更符合大众的价值要求,容易得到大众的理解和支持。法理是情理的升华。情理不以法理为依据,那这种情理也是不牢靠的,在以法治为主的国家里是寸步难行的。通过情理制定一部部法律,把公众普遍认同的情理规范化,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再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得到应用,使情理的作用和价值得到真正的发挥。

情感修复的冲突管理处理冲突与争议的技巧

情感修复的冲突管理处理冲突与争议的技巧

情感修复的冲突管理处理冲突与争议的技巧情感修复的冲突管理:处理冲突与争议的技巧冲突和争议是人际关系中难免出现的问题。

合理的处理冲突和争议是情感修复的重要环节。

在与他人沟通、相处时,我们需要学会一些冲突管理的技巧,以平稳处理冲突并促进关系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介绍一些有效的冲突管理技巧。

一、倾听与尊重在处理冲突时,我们首先要倾听对方的观点,并表达出尊重。

倾听对方的意见和感受,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不要急于做出反驳或回应。

当我们给予对方尊重并表达理解时,对方也更倾向于合作和解决问题。

二、善于表达在冲突处理中,善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感受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应该清晰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期望,并使用明确的语言与对方沟通。

避免使用攻击性语言和指责性言辞,而是使用“我语”来表达自己的感受和观点,以避免对方产生防御心理。

三、寻求共同利益处理冲突时,我们需要意识到双方都有共同的利益和目标。

寻找并强调双方的共同点,建立共识和合作的基础。

通过共同努力解决问题,而不是纠缠于个人的利益和权力争斗,可以帮助双方摆脱僵局,达到情感修复的目的。

四、灵活妥协在处理冲突时,我们必须要有灵活的心态。

灵活妥协并不是妥协自己的原则和底线,而是在保持自己原则的前提下,寻求双方的权益平衡。

双方都需要做出一些让步和妥协,以达到问题的解决和情感的修复。

五、寻求第三方协助有时候,冲突的处理不能仅依赖于双方自行解决,这时候我们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协助,例如关系良好的朋友、家庭成员或专业的咨询师等。

第三方的介入可以提供客观的意见和建议,并有助于双方更好地理解彼此,促进冲突的解决和关系的修复。

六、寻找解决方案处理冲突时,我们需要着眼于解决问题,而不是争吵和彼此攻击。

积极地与对方合作,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倡导以合作而非竞争的方式,通过思考和交流,寻找对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这样不仅能解决问题,还能在情感上修复双方的关系。

总结起来,情感修复的冲突管理包括倾听与尊重、善于表达、寻求共同利益、灵活妥协、寻求第三方协助以及寻找解决方案等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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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摘要:在中国,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通过对当代社会中遇到情理法三者冲突时的解决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通过提出一系列方法进一步协调情理法三者的关系、解决三者的冲突,促成法律的生活化、大众化,纠正法律条文的刻板性、教条性,使法律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

关键词:情理法冲突协调情理法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

执法工作中注重情理法关系的协调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本文论述了情理法关系相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执法工作如何协调情理法关系进行了探索。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达成这样的共识: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实务中不能机械执法;应当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

说明在法治社会,执法者也需要对法外资源引起重视。

一、情理法的概念及相互关系概述情通常指人之常情即人性、人的本能等,民情即社会舆论、社会的基本现实状况、习惯风俗、天经地义的权利等,案件的情节或者情况,情面或者人情即感情和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等。

理通常指天理即人与社会共同应该遵循的一些规律,公理即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包括习惯、传统、共同规则等,公共道德或者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法即国法,指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情与理有不少相通之处,通常说的“情理”指情与理的辩证统一。

情理的最大价值对人的意义在于人文性,体现为对人之为人的德性的确认、保护和促进;对法的意义在于向善性,在制度上使道德成为法律上的责任,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义务优先;对社会的意义在于和谐性,追求整体利益与社会和谐。

情理法都有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的作用,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在我国古代三位一体,近代开始分离出来,三者之间大体是统一的。

但法与情理之间也经常会发生冲突,这就是所谓的“合法不合理、合情不合法”等现象。

从司法实践看,涉及民事领域的冲突较多,而涉及刑事领域的较少。

当情理法三者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它们的地位和关系如何?毫无疑问在法治社会是法律优先,法强调的是统一性、确定性和强制力;理是道德的化身,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情则是人类社会不可回避的心理反应和社会关系要素。

从价值取向看,其先后顺序应当是法理情,但在我国古代却是情理法,所谓“情为源,理为用,法为末”。

情理是法律的出发点,情理是法律的立法原则,法律反映保护的就是情理。

情理反映着民意民利,是人心向背的根本。

国法的灵活性让步,是避免国家和社会之间发生正面冲突的妥协之道二、执法工作法理情关系相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从我国法治的实践看,有“独尊”法律的倾向。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初步建立,一度出现“法治(法律)万能主义”的现象,试图让法律涵盖一切领域,期待法治“包打天下”,一切矛盾、问题和纠纷,都通过法治来解决。

于是“独尊”法律,情理被人们所忽视、排斥和边缘化,加剧了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冲突,也使执法者不敢或不愿运用情理解决案件问题。

与此同时,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程度不高,服判息诉的程度不高,涉法上访的数量居高不下,再审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比率偏高。

从法律看,与情理之间不相协调。

现行法律作为制定法不可避免地具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缺陷,并产生了法的有限性与无穷人事之间的矛盾、法的统一性与多元社会结构之间的矛盾、法的稳定性与变迁社会之间的矛盾等等。

同时现行法律多为从西方移植、借鉴,其逻辑起点为“保护个体权利”,核心是“个人主义”,缺乏对整体和谐的关注,与本土情理之间缺乏内在的亲和力,又产生了水土不服的立法缺陷。

此外,法制改革、社会转型等速度过快,法与情理等调整机制的关系失衡,发生冲突的情况越发严重。

执法者往往面临“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窘境,拘泥于法律条文,就极易造成裁判结果的不公平。

从情理看,作为文化历史传统已是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社会原是情理社会,由于文化的传承,情理在当代作为“民间的法,文化的法”,仍然具有强劲的生命力。

情理首先是行为模式,人们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许多人仍然偏好用它来解决法律问题;情理其次是一种处事之道,人们遇事,往往首先是讲感情、找关系,其次是讲道理,最后才是法律,通情达理、合情合理是最重要的;情理还是一种正义观,“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

对于司法公正与否,公众更愿意从情理的角度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评价,而司法是否公正,却又取决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承认。

我国这样一个情理大国,情理法关系相协调不失为一个睿智的选择。

就立法而言,要使法律更合乎情理,就执法而言,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充分考虑情理的作用。

可行性、情理具有的实践功能使法理情关系的协调成为可能:其一是实用功能,情理之所以能产生作用,是建立在人们对它有着基本的认同,能有效地应付社会生活;其二是补充功能,能在法律的盲区规范秩序,弥补法律的不足;其三是转化功能,能为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民俗习惯等情理进入审判领域已有民法通则等现行法律的依据,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法律原则的适用、自由裁量权及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要求,也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意义、情理法关系的协调有以下意义:其一是司法公正赖以生成的支撑,如果忽视了情理的作用,就难以准确执法,也难以符合社会认可这一司法公正的认定标准;其二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关键,如果忽视了情理的作用,就难以使执法的效果为社会所认同,也就谈不上社会效果;其三是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的必由之路,国法、天理、人情相一致,被人们认为是法治最完美的境界,但这一境界的实现,必须通过协调以促进三者之间逐步相互适应、对接和融合才有可能;其四是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情理对社会的最大价值就是追求整体利益与社会和谐;其五也有利于实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有机统一。

宪法法律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充分考虑情理的作用,以符合民情民意维护民利,既能实现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从而体现政治性和法律性,又能体现维护人民利益、坚持群众路线和接受人民监督的人民性。

三、执法工作中如何体现情理法关系的协调(一)要坚持执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机械执法。

在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善于通过政策、情理、法律的一般原则等一切可用的法外资源来进行判断,在尊重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前提下,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原意和精神,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来适用法律,确保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

(二)要讲究执法的人性化,以促进法理情关系的协调:执法的人性化既是情理的要求,也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

要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不受侵犯,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坚决杜绝刑讯逼供、非法羁押及不文明办案的现象发生,尊重人格,使用文明用语、中性词语。

对当事人患病等特殊情况实施人文关怀。

充实司法救助内容,对特困群体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案件执行救助、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等措施。

对案件的处理体现人性化,如对未成年犯、残疾犯等“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给以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要注重依法办案与合于情理相统一:要注重对公序良俗、善良习俗等情理的合理运用,作为对法律适用的一定补充。

要以当事人利益解决为导向,在法律和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内综合考虑,确保作出的处理结果既公正合理,又便于当事人接受。

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当法律和习俗发生冲突时,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思是否能达成协议,同时要判断习俗是陈腐落后还是善良进步,对前者要予以摒弃。

善良习俗的识别标准一般是属于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符合大多数人的道德标准、体现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普遍的通行做法、能够强化良好的秩序等。

对习俗进行价值判断时,要真正理解习俗的文化意义、经济意义、历史意义等,立足于解决纠纷,不能过分苛求。

要注重法律的普遍性与个案差异性的统一,对于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而又体现个案差异性的案件情况,应当认真研究、区别对待、合理运用。

要深入进行研判、辨析和甄别,要恰当判断具体情况的法律价值,使处理结果能达到法律所要调整的最佳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对情理的运用还应当包括人性、人情、伦理、民情等其他积极因素。

同时,情理在诉讼中的作用在不同的领域不尽相同,在民事领域可以据此定案,而刑事领域则由于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在犯罪情节的轻重方面发挥作用,但也可能导致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如自诉案件的撤诉、公诉案件的不起诉等(四)要以协商正义补充规则正义的不足:对民商事诉讼调解结案是“规则多元化”与“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最佳契合点。

由于法律缺陷等原因,依法作出的裁判很可能出现判非所愿的结果,要充分运用“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引导他们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对各方都有利的纠纷解决结果。

采用合意型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可以使法理情得到有效的互动,其结果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因为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他的利益所在。

要积极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行政案件调解和执行案件和解工作,创新调解方式,拓宽调解适用范围。

(五)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注重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把握执法效果,力求处理结果为社会所认同。

要高度关注执法的社会需求和社会评价,考虑公众和社会的承受力,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努力使处理结果符合社会的公正预期,更具人性化,增强公信力。

要按照“同样情形同样处理”的公平正义要求,确保执法尺度的统一,体现执法活动的严肃性。

同时要认真办理群众来访,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

要充分考虑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和评价要求,提高执法公信力。

一方面要增强群众对执法者的认可和信赖,在执法规范化的基础上,强化执法者的形象公正,加强自身修养,注意执法礼仪,凸现亲和力;另一方面要注重从情理角度进行“辨法析理”,增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认可度和认知力,以利于履行和执行,不搞只讲法律不近情理的简单化操作。

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产生正面的影响,不搞单纯判断法律责任的就案办案。

要善于找到依法执法与服务大局之间的最佳契合点,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让被告人服判认罪、修复被害人物质和精神创伤、化解社会矛盾等作为社会效果的现实目标。

(六)要完善执法的方法,使之与执法目的相一致:不仅要善于从案件之中来研究案件,还要善于从案件之外发现和研究隐藏其后的民生、民情、民俗和政策等问题,善于从每一个细微环节入手,把握事物的本质。

采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审查方法,在适用实体法时,善于找到法律规范与情理规范、政策规范之间的最佳契合点,实现情理法和谐统一的司法公正。

采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执法工作方法,加强执法过程中的群众工作,使之更具人性化,把案件处理的过程变成思想疏导、理顺情绪、感情交流及教育感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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