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十二章 法的效力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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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必背题库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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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基本特征(P32 全面具体复习简答论述)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由法的统一性可引出法的普遍适用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属于“应然”的范畴。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从终极意义上讲,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概念定义: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P38 具体全面复习)法律规则定义: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指示和规定。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从性质上可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按其功能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P41具体全面复习)法律原则定义: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

法律原则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法律原则的特点:较宽的覆盖面;宏观上的指导性;稳定性。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1、原则的适用比较灵活;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2、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原则交错的时候,按其相对分量来解决;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无效;法律价值:是指在人对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法理学考点:法的效力

法理学考点:法的效力

法理学考点: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概念(一)法律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二)法的效力分类: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

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效力、对事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

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法律效力的根据:(1)出于习惯:因为人们从小接受这样的教育要尊重父母、知识、权威,同时也包括法律,因此守法成为了人们心理中的一种习惯和组成要素,自然而然地会遵守法律。

(2)合法认识:是人们对国家法律及其裁决的合法性的认同,由于法律或裁决是出自人们选择的政权通过法定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所产生,使人们对它有合法性的认识,相信并认同,于是会加以遵守。

(3)畏惧心理: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暴力,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惩罚,对法律具有的惩罚性的恐惧,使人们被迫服从法律,予以遵守。

(4)社会压力:人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之中的,社会有相应的行为模式,是人们所共同依赖的,一旦有人违反,将会损害到其他依赖和服从这些行为模式的人或组织,彼此之间的行为依赖构成了一定的社会压力迫使人们服从法律。

(5)个人利益:公民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因为守法相对于其他选择而言。

是对行为者最为有利的结果,出于理性的考虑,会选择守法。

这在学说上是一种功利论的观点。

(6)道德信念:守法是合乎道德的,是社会公平的要求。

守法不仅意味着自身会得到好处,也使得他人获得好处,反之,会使守法的人利益受损。

法理学思考题

法理学思考题
1.强调义务是否就是否定权利?
2.法律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第五章 法律行为
思考题:
1.法律行为是否等同于合法行为?
2.法律行为分类的研究在立法上的意义。
第二编 法的价值理论
第六章 法的价值概述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的价值属性。
2.价值研究在法理学中的意义有哪些?
第七章 法的秩序价值
第三编 法的运行理论
第十四章 法的运行概述
思考题:
1.制定法律时应当进行哪些权衡?
2.试述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法的实效的观点。
第十五章 立 法
思考题:
1.试述我国的立法体制以及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法律规范系统化在法治中的作用。
3.从应然的角度谈谈你对现行中国立法体制改革的看法。
思考题:
1.谈谈你对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看法。
2.以你掌握的知识,谈谈你对法效益实现的社会代价的认识。
第九章 法的自由价值
思考题:
1.法与自由的关系如何?
2.试分析自由与秩序两种价值的关系。
第十章 法的平等价值
思考题:
1.平等与合理差别是否矛盾?
2.在理论上平等价值的基本含义应如何界定。
第二章 法的功能
思考题:
1.简要分析法的功能与法的作用在理论上差异。
2.试述法的功能与法的实效的关系。
3.谈谈你对法律功能有限性的认识。
第三章 法律文化
思考题:
1.试述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的关系。
2.谈谈你对法律意识对一国法治建设的意义的认识。
第四章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思考题: 第十六 Nhomakorabea 法的适用

202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价值及其冲突

202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价值及其冲突

202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价值及其冲突202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价值及其冲突法的价值种类基本价值秩序:自由、正义等其他价值的基础,接受自由、正义的规制。

法律为统治秩序服务。

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正义:法的基本标准,法的评价体系,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法的价值冲突①价值位价原则(在先价值就优于在后价值:自由>正义>秩序)②个案平衡原则(综合考虑双方主体特定情形,兼顾各方利益,以实现公平正义)③比例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另一种利益时,不得逾越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价值冲突三原则属于常考点,但是很多同学把握不住。

大家做题时注意:(1)价值位阶原则的关键点在不同位阶的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的关键点在名称上,“个案”这个词已经决定了,必须在特定案件中适用;而“平衡”则说明,其结果必须是公平正义的。

因此,只要大家看见“特定的”、“公平正义的”等字样,不用再考虑了,正是典型的个案平衡原则。

(3)比例原则的关键点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为了达到目的,必须要侵犯其他价值时,应当选择侵害最小的手段。

只要题目中出现“必须的”“不得不”这样的字眼,基本就可以确定是比例原则了。

【例·不定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BD )A.虽然秩序价值的位阶低于自由和正义,但是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等法价值必须要以秩序为基础B.个案平衡原则往往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适用C.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考虑不承认公司的法人地位,这里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D.虽然秩序是其他法价值的基础,必须受到自由和正义的制约,但法律所确定的秩序归根结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

选项C错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考虑不承认公司的法人地位,这里适用了个案平衡原则。

【例·单选题】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

2016司考法理学: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2016司考法理学: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2016司考法理学:法的价值矛盾及其解决
2016 司考法理学:法的价值矛盾及其解决。

2016 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
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法的价值矛盾的表现形式
1.个体之间法律所认可的价值发生矛盾:履行个人自由可能致使别人利益的损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矛盾: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矛盾。

如个人自由与社会次序的矛盾。

(二)均衡价值矛盾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一样位阶的价值发生矛盾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样不一样价
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

教材中的排序时:自由 >正义 >次序。

可是这并不是独一的排
序。

2.个案均衡原则
简单的讲就是:兼备各方利益。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
一定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况、需乞降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可以合适兼备
两方的利益。

如民法中肩负法律责任中的公正责任原则。

法律教育网
3.比率原则
①合适性原则:限制人民权益之举措一定可以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合适性原则”。

②必需性原则:在合适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小
的手段,又称“最小损害原则”。

③狭义比率原则:关于人民权益之损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一定处于一
种合理且适量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侧重于衡量“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 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睦,又称合理性原则。

2019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十二章 法的渊源

2019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十二章 法的渊源

2019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十二章法的渊源第十二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一)1、在中外法学著作中,法的渊源有如下不同的含义:第一,是指法的历史渊源,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规范产生的历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是指法的理论渊源,就是那些促动过立法和法律改革的理论原则和哲学原理。

第三,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就是那些被赋予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具有性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第四,是指文件渊源,就是指对于法律规范作性解释的文件或者公文。

第五,是指文献渊源,就是指那些没有性的、法官没有义务加以采纳的各种关于法律问题的文献资料。

还有的将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真实来源、根据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

形式上的渊源,还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

间接渊源,又称为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者非法定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2、我国最早的成文法,是在公元前536年郑国宰相子产铸的刑鼎,子产被称为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神秘主义的第一人。

之后,郑国大夫邓析把刑法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战国时的思想家李悝在公元前412年制定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3、在中国历,法的饿渊源种类多而且变化大。

但总的来说,是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主要有律、令、格、式。

在我国封建社会,还存有着叫做典、敕「chì」、科、比的法的渊源。

4、在西方国家,公元前449年,颁布了因铸在十二块铜板上而的《十二铜表法》,它是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由秘密法向公开法过渡的重要标志。

5、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一个国家的法实行划分。

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

• 2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 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 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 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2008-1-3, 单) • A价值位阶原则B个案平衡原则C比例 原则D功利原则
• 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1-2,单) • 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 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 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 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 • 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 的法律 • 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 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
• 3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 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 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2006-1-1,单) •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 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 值 •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 的标准
• 二、法的价值观念的冲突 • (一)主体自身的冲突
价值性质的冲突 • (一)真实冲突和虚拟冲突
• (二)抽象冲突和具体冲突
• 四、法的价值冲突的结构
第二节 冲突的原因
• • • • 一、主体原因 (一)价值主体的多元性 (二)价值主体的多样性 (三)价值主体的阶级性
• (三)秩序与正义的冲突 • 公元前399年春,时年七十的苏格拉底因被人 控告不敬神灵和蛊惑青年被判处死刑。好友克力 作了最后努力来营救他,收买了看守他的人。但 这唯一求生的机会被苏格拉底断然放弃了。苏氏 拒绝出逃的理由是:公民是国家所生,所养,所 教,国家即使对公民有不公正之处,个人也要忍 受,不能随便反抗。虽然判决对他不公,但这一 决定是有合法组成的法庭按法律程序裁决的。如 果每个人都以裁决不公而不遵守国家的法律,那 国家还有威信吗?它还能维护社会的秩序吗?所 以他接受了审判,也承认了审判的结果,坦然闲 适地饮鸩而死。

法理学

法理学

汉字“法”的古体为“灋”。

由廌、水、去三字组成。

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刑”字的最初写法是“㓝”和“ 。

刭也,强调的是杀戮;㓝,罚罪也,强调的是罚金。

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这三朝的刑,指的就是君主施与社会的残酷的人身处罚。

从作用和功能上看,刑与礼之间存在互补关系(唐朝之后,中国法律则全国儒家化),“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2所以,一般认为中国古代“法”字的主要含义是刑。

“平之如水,从水”,一般解为法具有公平与正义的意思,代表公正。

3而廌则是一种传说中古代的独角神兽,性中正,辨是非,闻人论则咋不正、见人斗则咋不直,带有神明裁判的意蕴。

另外,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法与律可互训,含义相通。

如《尔雅·释诂》:“刑,法也。

”“律,法也。

”《唐律疏议》解释:“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

”并说“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受之以相秦,改法为律”。

可见,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三者的核心是刑。

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

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广义地说,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而教科书中所说的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则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在法学中,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有时又被简称为法。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无论就形成方式、实施方式或表现形式来看,法都是正式的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

法理学复习资料1

法理学复习资料1

第一编法学导论---- 了解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所谓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社会历史发展和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社会现象的分类:历史学者冯尔康《清人生活漫步》,叙述中国清朝时期的微观社会生活。

书中有下列社会现象:1、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长江地区米布交易十分盛行;2、民间出现了打牌、礼佛、迎神赛会等娱乐消费方式;3、清人结婚年龄较早;4、清朝政府正式颁布了有关结婚年龄的规范规定,并且予以实施;5、清朝有的寡妇从一而终,有的寡妇改嫁了;关于妇女改嫁,出现了分歧意见。

“法律现象”,就是反映法的存在和运作的现象。

1、法律规则、法律设施、立法、执法、司法、法律职业、法律关系、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等是典型的法律现象。

2、法学研究的对象不仅包括静态的法律,还包括动态的法律。

3、爱情关系是伦理学的调整对象,不属于法律现象;但爱情关系发展为婚姻关系,就属于法律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都致力于对人类社会的研究。

由于它们的研究对象存在共性而互相联系,不可能截然区分。

1.法律与哲学:哲学是所有科学的基础学科。

2.法学与政治学(1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2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特别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政治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有规则,有秩序地运行,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3研究对象交叉。

国家、政党、宪政、政府行为、公民权利、民主制度、国际关系都是政治学和法学的的双边问题。

3.法学与经济学(1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在经济关系中存在着市场无法涉入的领域,其主要领域有:第一、市场机制无法克服分配不公平现象。

第二、市场机制不能自动实现宏观经济的协调发展第三、市场机制不能应付社会突发事件。

法理学 第四版考试复习资料

法理学  第四版考试复习资料
A、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B、法律经常是指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即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而法经常是指这些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即法律规范的集合。
一、概念: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三、法理学的性质与地位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是法学的方法论4.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
(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四、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
解决法的效力冲突原则: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
一、法的要素定义
(一)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二)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公法: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第三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是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具体的法的效力,专指每一具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所具有的约束力。

论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论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论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摘要】法律价值冲突理论是法理学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本文分析了法律价值冲突的概念及其形成的原因,总结了前人的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几大基本原则,最后,提出了如何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法律价值体系;冲突原因;解决原则一、法律价值冲突释义所谓价值,是指外界事物的客观属性对人的所发生的效用和作用以及人对之的评价。

法律价值是社会价值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表征法律与人的关系范畴。

法律价值也具有一般价值的属性,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包含着需要和理想的成分。

法律价值应当是法律的内在状况和人对法律的需求的结合。

综上所述,所谓法律价值,就是法作为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法律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价值与价值之间经常发生摩擦和冲突,他们是不可能完全无涉的。

粗略地说,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三种状态。

一是无涉状态,即两种价值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既没有正相关关系,也没有负相关关系;二是耦合状态,存在正相关关系,两者之间任何一个变量的增减都意味着另一个变量的增减;三是竞合关系,存在负相关关系,两者交集在一个点上并相互竞争,彼此消长之间呈现出反向的关联,彼长则此消,此长则彼消。

当法的不同价值在特定场合处于竞合状态时,法的价值冲突就出现了。

二、产生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法的各种价值之间为什么会产生冲突?是人类社会生活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价值冲突的必然性。

第一,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是导致法律价值冲突的主体原因。

首先,法律价值具有主观性,各个利益主体对法律的评价和期望都有所不同,不同的群体、个人,在法律实践和理论上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

比如一些人强调自由优先,期待法律不要过多干预个人自由,应当给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权利。

而另外一些人强调公平优先,法律应当更多的向社会公共利益倾斜。

由此就会产生不同种类的法的价值冲突。

法理学各章要点解析

法理学各章要点解析

第一章名词:法的定义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⑴法是“意志”的体现;⑵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⑶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⑷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基本特征⑴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⑶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⑷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的要素有哪些?各要素的特点和功能、主要分类?法的三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特点和功能:法律概念是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的,既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法律性质”和“社会性质”,又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法律性质”,从而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的结构。

没有这个结构,就无法对事件、行为和物品作出法律评价和法律处理。

主要分类: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法律规则:特点和功能:⑴微观的指导性;⑵可操作性,亦即可适用性;⑶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主要分类:⑴从性质上分: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权利义务复合规则;⑵从形式特征上分:规范性规则、标准性规则;⑶按其功能分:调整性规则、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特点和功能:⑴较宽的覆盖面;⑵宏观上的指导性;⑶稳定性强。

主要分类: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4、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⑴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或是被违反。

但法律原则的适用则比较灵活。

⑵在一个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

而原则交错的时候,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

第二章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理论⑴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

法理学目录.

法理学目录.
法律要素概述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法的要素释 义 •法的要素的 不同理论 •当代中国三 要素说较为 合适
•法律规则 释义 •法律规则 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 的分类
•法律原则释义 •法律原则与法 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分 类 •法律原则的功 能
•法律概念释 义 •法律概念的 分类 •法律概念的 功能
•法治国家的判准 •建设法治国家的 困境与挑战 •社会主义中国法 治国家建设的具 体目标
14
第十四章 >> 法的价值概述
本章知识体系
价值与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价值的内涵 •法的价值的内涵 •法治的外部环境 要件
•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 选择
15
第十五章 >> 自由与秩序
本章知识体系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并不是调整社 会关系的唯一手 段 •法的作用范围不 是无限的 •法的适应性存在 一定的限度 •法的作用的发挥 依赖于一定的社 会条件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
•阶级统治作 用 •社会管理作 用 •正确认识法 的作用
3
第三章 >> 法的要素
本章知识体系
12
第十二章 >> 法的全球化
本章知识体系
法的全球化的定义 法的全球化对各 国法制的影响
•法的全球化的含 义 •法的全球化的动 力
•挑战与机遇 •难题与困境 •可能的因应机制
13
第十三章 >> 法治与法治国家
本章知识体系
法治”辩析 •法治与法制 •法治、人治与 专制 •古中国法家的 “法治”理论 简评 法治的构成要件 •法治的形式逻 辑要件 •法治的实体结 构要件 •法治的外部环 境要件 法治国家理论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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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之间的关系:1.⽆涉状态:两种价值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

2.耦合状态:存在正相关关系,即两者之间任何⼀个变量的增减多意味着另⼀个变量的增减。

3.竞争状态:存在负相关关系,即两者焦集在⼀个点上并相互竞争,彼此消长之间呈现相反的关联。

⼆、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
1、⽬的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由与安全(预防恐怖活动的安检)正义(提⾼福利)与效率等。

2、形式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确定性与灵活性等三、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1.⽣活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多元化,但资源是有限的。

2.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冲突加剧。

3.社会变迁、制度改⾰等原因。

四、法的价值整合:法律教育
(⼀)法的价值整合的过程:是⼀个对各种具体的价值⽬标加以统筹协调的过程,也是⼀个谋求价值总量化的过程。

主要包括:1.⽴法阶段是价值整合的初始阶段。

这种整合具有⼏个特点:宏观性、基础性、机动空间较⼤。

2.⾏政和司法环节的进⼀步价值整合。

尤其表现在裁量⾏为领域,有类似⽴法者的价值整合能⼒。

(⼆)法的价值整合的原则:1、兼顾协调原则。

2、法益权衡原则。

3、维护法的安定性原则。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张文显 法理学 第四版 考研笔记

张文显 法理学 第四版 考研笔记

法理学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二节:法的本质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与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一)法的阶级本质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的本质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1.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

例如公有制就体现一种生产关系。

2.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2)效力。

(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极大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1.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4.程序性必须指出,发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来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第四节: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原理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
这本书是德国法学家魏德士写的。

作为成文法系代表之一,德国法对世界法制的发展
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其足迹遍及西欧、南美以及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当代东欧国家。

在全球
化过程中,国家的以及国际的法律秩序不可避免地赢得了日益重要的意义。

只有取得共识
的时候,国际公认的法律价值,也即我们正在经历的并决定着下一代命运的法律价值才能
确保在生活各个领域的深刻变化的和平过程。

同时,只有公正能够建立持久和平。

作为新闻学子,法律对于我们来说更是意义重大。

无论以后我们是从事报纸、电视、
广播还是网络媒体的工作,我们所说的话我们所写的文字都是具有公众效应的,是具有法
律效应的,我们既不能侵犯别人的权益也也要维护自身的权益。

这样才能为树立媒体公信
打下基础,做一个合格的媒体人。

本书主要从法律研究的基本问题、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和法律适用于这几个方面去
讲诉了法理的'意义。

那什么就是法呢?这样的问题看上去直观,但是必须提问却很难。

法的概念与时代紧密联系,始终没定论。

无数法学家和哲学家打声为法下定义。

对法的定义,学者争论不休主要就是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之间的矛盾:自然法学指出,法就是轻易
源于自然、人的本质或者“造物规则”。

人们表示这种内容随其历史而变化的法为自然法。

它必须存有于万事万物的本质中,而不是由国家的立法者去制订。

于此恰好相反,另一种
观点指出法就是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所制订的法。

但是不管就是自然法还是权力机关
制订,法律的显然目的就是协同社会关系,保护社会秩序并使各方抗拒利益达至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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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空间的效力,指法律规范在什么地域范围 内发生效力的问题。
1.域内效力
(1)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生外效力 域外效力指法律的效力及于制定的机关所管辖 的领域之外。
(三)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法律规范对人适用的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主义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 属人主义和 保护主义相 结合的原则
原有的法律终止生效。
(3)自然失效。 (4)国家颁布专门的法律文件,宣布废止或修改某项 法律或某些法律条款,自宣布之日起该法或该条款 即失效。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指新的法律对它的生效以前的事
件和行为是否有效。
从旧原则
从旧兼从 轻原则 法的溯及力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 轻原则
从轻原则
(二)法的空间的效力
第十二章
法的效力 与冲突
法的效力 法的冲突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一节
一 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也叫法律的拘束力,是指由国家司 法机关保证执行的法律上的强制作用及其生效的范 围。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效力的第一决定因素。
法的效力可以分为三种:对人的效力、空间效
力、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范围
(6)确定“一事不再理”原则。
2.司法协作中的协调
(1)管辖权的协调。 (2)有利于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和实现的共识。 (3)“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致适用原则和限制。 (4)“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一致认可。
(一)法律方法
(4)促进各地区法律的协调。
(二)程序方法
1.管辖权的协调
(1)确定一致的专属管辖原则。
(2)确定被告户籍所属地区法院的一般管辖原则。
(3)确定案件当事人协议 选择法院管辖的原则。
(4)确定行为地法院对行为效力案件管辖的原则。
(5)依据上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行使管辖权,其他
有关地区法院依据与案件的联系行使管辖权的原则。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从什么时间开始
(一)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和终止生效(失效)以及法规对它颁布前的事 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公布后经过一定的时间生效。
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1)法律明文规定其失效日期,期限届满即终止效力。
(2)在新制定的法律中,明文宣布自新法生效之日其,
第二节

法的冲突
法律冲突的含义和表现
法域,是指法律有效管辖的范围。 法律冲突,是指多个法律对同一项利益关系具
有并存的法律管辖效力,并有不同调整结果的现象。 法律冲突的表现首先是效力上的冲突,其次才 是内容上的冲突。

克服法律冲突途径
以法律方法调整冲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完善各地区有关立法; (2)加强对其他法域民商法律的了解和研究; (3)平等地看待其他法域地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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