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效力法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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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效力法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1)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关机关备案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基于以上所述,关于备案可以总结如下规律:
①各级人大不接受备案。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接受规章的备案。
③下位法报上位法的制定机关备案,该上位法的制定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报其人大常委会备案。
④报请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相当于批准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即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等同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备案。
⑤法律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没有备案的问题。
⑥对于须要报经批准才生效的文件不是由本制定机关报请备案,而是由批准机关报请备案,如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权限(《立法法》第7条)
1.立法权限(《立法法》第7条)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法律的绝对保留事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根据《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4.法律提案主体(《立法法》第12、13、14条)
(1)向全国人大: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预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不是一个新的考点了,已经连续考了两三年。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司法考试是一个国家考试,国家考试肯定要表达国家的某个意识形态要求和政治理念,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要比较明显的带有一些对职业的基本要求,这个从理论上也好理解。
第二,今年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从法理学科中分出来进行充实,单列为一编,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变化?这是国家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的要求。
请大家注意,去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20多分。
从现在情况来看,今年只会是加强。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出题角度。
07年是单纯性的知识点的考核,08年要求结合材料进行解答,同时考查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内涵的理解,难度比07年要增加。
根据这样的命题趋势,今年的难度可能还会增加。
可能会通过一个或多个实际案例(包括正面和反面),让考生分析是不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与“三个至上”合不合拍,或者跟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个统一”相不相背。
我们对它的考查难度要有清醒的认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部分内容分为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三章。
里面有很多内容跟法理学都是相关的,大家可以结合法理学来进行学习。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1.要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首先要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首先,它是法治。
其次,它是法治理念。
第三,它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国的民主法治实践为基础,继承和发扬了我国固有法律的优秀成果,吸收和借鉴了西方法治的合理因素。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灵魂、核心和指导。
请大家注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有时候也会考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这么几个特征:第一,政治性。
它跟我们的民主政治、跟我们的政权稳固密切相关。
第二,人民性。
我们的法治理念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以人民群众的根本需要为出发点。
所以有彻底的人民性。
第三,科学性。
它强调对客观规律的总结。
第四,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被赋予时代的色彩和内涵,也就是它不是僵化的。
开放性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解,就是对它的认识还会不断的深化。
这点请大家注意一下。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核心的是这样几个:(1)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
包括四个部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3)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
(4)外国的法治思想。
后两者,一个是重要的来源,一个是有益的借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可能会考它的核心内容、核心观点。
这个还是很重要的,请大家注意一下。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
第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第三,坚持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
第四,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