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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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已于2007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消防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消防责任制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森林消防指挥体系和森林消防队伍

建设,做好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保障森林消防工作经费,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是森林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科技、农业、民政、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广电、质量技术监督、旅游、铁路、民航、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依照

各自职责做好森林消防相关工作。

第二章森林消防组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办公室。森林消防指挥部由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森林消防

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包括镇、街道,下同)应当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消防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本单位森林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消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并监督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措施的实施;

(二)组织开展森林消防宣传和教育;

(三)组织制定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组织做好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应急准备等预防工作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五)统一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督促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六)组建和培训森林消防队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设区的市、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县(包括市、区,下同)、乡和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组织或者成立义务森林消防队。

第十条森林跨行政区域的,毗邻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制度,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省际间的森林消防联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执行。第十一条乡和村的护林员应当明确森林消防责任区域,履行以下森林消防工作职责:(一)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避险知

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做好全年森林消防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四条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森林防火期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本条例所称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第十五条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

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

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制定有关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

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第十八条经许可依法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明确看护人员的责任;

(三)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四)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批准用火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和村,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在森林防火期、禁火期、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的,组织演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事前通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并应当落实相关的森林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

爆物品进入森林。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加强昼夜值班和应急力量,加大森林消防巡查密度,严格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检查落实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

救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森林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开展森林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设置森林消防宣传牌、警示牌,营建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

要的灭火器材,并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常规的森林火灾扑救演练。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电线,业主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线路检查。途经林区的火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

构配备的森林消防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禁止谎报森林火警。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按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力量扑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在扑救森林火灾时,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根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有权决定采取开辟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人工增雨、实施局部交通管制、转移人员等紧急措施。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消防车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

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第二十七条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

全面清理,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查验无复燃可能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以森林消防队伍扑救为主,群众扑

救相结合的原则。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统一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第二十九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由县级

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

烈士。

第三十条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本地、本单位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组建单位承担;跨区域、跨单位扑救的,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二)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的费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前款所称扑救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消防装备和器材损耗等。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

与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和瞭望设施;

(二)在森林内部、森林边缘以及林区内的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

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三)在重要地区、特别重要地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地区,修筑消防道路,建立消防物资储备仓库;

(四)建立森林消防指挥和信息系统。

建设工程相配套的森林消防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消防工作需要:

(一)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日常工作经费;

(二)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三)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经费;

(四)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装备、训练经费;

(五)义务森林消防队的补助经费;

(六)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费。

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当按照统筹

规划、分级负担的原则,向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企业开展森林消防

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灭火能力。科技部门应当把森林消防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项目优先纳入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第三十四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扑救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村义务消防队员的保险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助。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林木火灾保险。

第三十五条交通等有关单位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专用电台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等有关税费。

第三十六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险等级监测预报。报纸、广播、

电视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警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遵守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有关单位的森林消防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情况,依

法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监督检查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排查火灾隐患。

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资源和火险区划标准等,确定

森林消防重点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消防重点单位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应

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对起火原因、事故责任和火灾损失进行认定。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认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

定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认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第四十二条各级森林消防办公室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进

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预防措施有力,连续多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消防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的;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林业站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

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办公室、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贯彻国家和省的森林防火指示不力,敷衍塞责的;

(二)违法批准用火许可的;

(三)不重视火源管理,对林区违章用火不加制止的;

(四)对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迟缓,甚至见火不救的;

(五)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现后不加以劝阻的;

(六)对森林火灾案件不追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

(七)发生森林火灾有意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灾情的;

(八)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和伤亡

森林防火应知应会手册

森林防火应知应会手册 目录 1什么是森林火灾及森林火灾的主要危害? 2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有什么重大意义? 3森林防火工作应当遵循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4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5《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火灾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6什么季节容易发生森林火灾?森林防火期及戒严期规定的依据是什么,如何规定? 7什么是森林火险天气、其如何分级、含义是什么? 8引发森林火情火灾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9巡山护林员有哪些职责? 10生产性用火和野外用火的管理应当做到哪“八个”必须? 11发现森林火警拨通“12119”后,应向“12119”台报告哪些情况? 12森林火情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方法是什么? 13森林火情火灾处置按什么程序进行? 14严禁动员哪些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15对不服从扑火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 16森林火情按照燃烧部位或蔓延方向分为哪几种?

17扑火中常见的人身伤害事故有几种? 18在森林内突遇森林火灾应如何避险和逃生呢? 19乡村如何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管理组织机构? 20乡村森林防火工作如何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 21乡村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森林消防队伍? 22乡村如何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23乡村如何规范农村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24乡村如何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督查活动? 25乡村处置森林火灾常见伤亡事故的原因有哪些? 26乡村应提前做好哪些处置森林火灾的准备? 27乡村如何处置初发火?如何做到既扑灭火灾,又不伤亡人员? 28乡村处置森林火灾应密切注意哪几个影响安全的问题? 29乡村如何配合上级做好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 30如何组织开展乡际、村际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31乡村森林防火组织指挥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1什么是森林火灾及森林火灾的主要危害? 答:森林火灾是指在森林燃烧中,失去人为控制,对森林生态系统产生破坏性作用的一种自由燃烧现象。发生森林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三大要素”:森林可燃物、氧气和火源。若其中有一个因素不具备条件,则不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属于自然灾害,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它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具有毁灭性的后果;森林火灾不只是烧毁成片的森

全专业森林消防队培训考试题库

全省专业森林消防队培训考试题库 一、单选题(123题) 1、中国森林防火徽标整体是一个以(C)为主的圆,代表我们共同的绿色家园。 A.xx B.xx C.绿 2、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C)为主要力量,其他扑火力量为辅。 A.武警森林部队 B.专业森林消防队 C.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 3、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我国将森林火灾划分为(C)个等级。 A.2 B.3 C.4 4、我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分为(B)个等级。 A.2 B.3 C.4 5、现行的《森林防火条例》是(B)年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的,随后各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A.2005 B.2008 C.2010 6、国务院于(B)年发布了《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06年颁布的《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A.2011 B.2012 C.2013 7、《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高火险期间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C)以上人民政府批准。A.省级B.市级C.县级

8、在我国,人为火源是引起森林火灾的最主要的火源,占总火源的比例高达(C)%。 A.90 B.95 C.99 9、我国南方及西南林区发生火灾最多的时间是在(B)月份。 A.1-2 B.2-3 C.4-5 10、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对个人处(C)罚款,对单位处(C)罚款。 A.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C.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11、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通常简称为(A)。 A.扑火前指 B.扑救前指 C.火场前指 12、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A)罚款。 A.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C.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13、森林火险等级分为(C)级。 A.3 B.4 C.5 14、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被称为(A)。A.一般森林火灾B.较大森林火灾C.重大森林火灾 15、在一天中,最容易发生森林火灾的时间段为(C)。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地预防和扑救.除城市地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地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地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地实施,指导各地方地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地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

火地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地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地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地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地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地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地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常识和扑火安全知识

森林防火常识和扑火安全知识 1、什么是森林火灾? 答:凡是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超过一定面积的林火,就称为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有哪几种? 答:森林火灾分为地表火、树干火、树冠火和地下火。 地表火就是在地表面燃烧的火,主要烧毁枯枝落叶和杂草,能直接把矮小的幼树、灌木和大树露出地面的根烧死。 树干火就是树干燃烧的火,通常由地表火和雷击火引起。 树冠火就是在大树树冠上燃烧蔓延的火,它是密林内的地表火遇到强风燃烧到树冠上引起的。这种火一旦形成以后,能把树叶、树枝和树干全部烧毁,着火的树枝掉下来又可把幼树烧死,破坏性很大,扑救困难,常造成毁灭性的灾害。 地下火就是由森林地表下的腐殖质层或泥炭燃烧形成的,往往看不到火苗,只能看见浓烟,这种火会烧坏树根而毁坏森林。 3、森林火灾分为哪几级? 答:《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森林火灾有什么特点? 答:森林火灾发生一般都特别突然,来的时候也很凶猛。人类扑救森林火灾的时候,困难很大,还要花费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严重的时候还会造成人员伤亡,甚至烧毁城镇和村庄。所以说,森林火灾破坏性很大。 5、森林火灾对森林资源有什么危害? 答:人们常说:“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一棵幼苗长成大树常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需要花费人们大量的心血和汗水,而一场森林火灾在几天或者几小时内就能把大片的森林毁灭,生活在森林内的珍贵野生动植物瞬间就消失了,有的甚至灭绝……损失之大是无法计算的。 6、引起森林火灾的原因有那些? 答:概括地说,引起森林火灾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天然火源,一种是人为火源。 天然原因主要是指人类无法控制的原因:如雷击火、火山爆发、陨石坠落和泥炭自燃等,天然原因引发的森林火灾相对较少。 人为原因主要是指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原因:如在山上烧荒、烧田埂、采石放炮、烧炭、烧石灰、烧砖瓦以及机车甩瓦、汽车喷火和高压线脱落及在山上扔烟头、烧火做饭、取暖、照明、上坟烧纸、放鞭炮、小孩玩火、坏人放火等等。 7、扑救森林火灾的科学方法? 答:扑救森林火灾一般采取以下两种基本方法: 直接灭火:就是使用扑火工具,直接扑打林火,或者铲土覆盖、洒水、化学灭火剂喷洒磷火,这种方法多用于火灾的初期,特别是地表火。 间接灭火:指当火势较大、人不能接近大火时,特别是树冠火,用开设防火沟或较宽的隔离带、清楚一切可燃物的方法,使着火的可燃物与未着火的可燃物彻底分离,防止林火继续蔓延,最终使火熄灭。 8、扑救森林火灾分为哪几个阶段? 答:根据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和扑火特点,扑救森林火灾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再巩固”的程序,分阶段地进行。 (一)控制火势阶段。控制火势阶段是初期灭火阶段,其任务主要是封锁火头,控制火势,把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燃烧,也是扑火地最紧迫阶段。 (二)稳定火势阶段。在封锁火头,控制火势后,必须采取更有效地措施扑打火翼(火地两侧部),防止火向两侧扩展蔓延,是扑火地最关键阶段。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一、森林防火基本常识 1、“森林防火”的含义是什么? 答: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2、扑救森林火灾不能组织哪些人上山扑火? 答:老人、妇女、中小学生、儿童及身残体弱者。 3、森林燃烧必须具备哪三个条件? 答:可燃物、氧气和一定的温度。 4、森林中的可燃物是指哪些? 答:森林中的乔木、灌木、杂草、蕨类、苔藓、地衣、枯立木、腐朽木、枯枝落叶以及地下层的腐殖质、泥炭等,均属可燃物。 5 、大理市森林防火“十不准”是什么? 严格实行野外火源管理“十不准”,即不准焚香烧纸,不准燃放鞭炮,不准进山吸烟,不准打猎驱兽,不准烧蜂,不准烧炭,不准野外烤火、烘烤食品和烧火做饭,不准烧山开荒、炼山造林和烧牧场,不准用火把照明,不准小孩和精神病人玩火。 6、《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生产性用火和野外用火的管理应当做到哪“八个”必须? 答:⑴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委会、办事处批准;⑵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

有专人负责;⑶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⑷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⑸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消防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⑹经森林消防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⑺实施计划烧除,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计划烧除暂行规程》进行;⑻经批准在林区开设旅游景区(景点)的单位,必须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固定吸烟点,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机具。 7、发现森林火警拨通“12119”后,应向“12119”台报告哪些情况? 答:“12119”是全国、全省统一的森林火警免费专用报警电话。任何人发现森林火警可直接拨通“12119”报警:应报告火情发生地所在的县、乡、村及具体地名、山名,火势大小或危险程度。此外,还应报告报警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法等情况。 二、引发森林火灾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指挥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清除的,处10—50元的罚款或警告。不服从扑火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处50—100元的罚款或警告。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篇一:长底乡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长底乡二〇一三年公益林管护 长底乡人民政府 代表(签字):目标管理责任书村委会代表(签字):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长底乡二〇一三年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省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和任务 1、本责任书的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2、全面贯彻落实《长底乡公益林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全镇公益林保护管理。 3、全面掌握公益林增减变化、管护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正常使用和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4、积极促进我镇公益林管护水平的提高,并为资金划拨和公益林补偿制度提供依据。 二、乡政府职责 1、加强对公益林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公益林管理制度和考核

办法,逐级签订公益林保护和建设责任书,将公益林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2、按照《长底乡护林员管理办法》配备相应的公益林管护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和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管护人员工作。 3、依法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在公益林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防火林带,形成较为完善的森林防火体系。 4、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补偿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5、深入做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规章、制度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自觉、积极参与到公益林管护工作中来,确保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落到山头地块,补偿工作确实取得成效。 三、村(居)委会职责 1、加大对公益林管护的宣传力度,提高村民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 2、督促村民小组制定护林公约,制定林权所有者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方案,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3、加强公益林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防止野外违章用火、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行为发生。 4、对破坏公益林的行为按《护林公约》严肃处理,及时上报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 5、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发生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镇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

2018年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及制度建设

泸县牛滩镇2018年森林防火队伍 及制度建设 牛滩镇农林站为保护全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镇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计划(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 强化政府领导、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村巡山护林员、林权所有者的责任,把各项责任负责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具体地块。实行政府领导分区域负责,各村巡山护林员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林权所有者负责本地块的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同时,镇政府成立“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钟伟镇长 副组长:李定才副镇长、邝秀峰副镇长、李元清人大主席、罗国忠纪委书记、杨伦勇组织委员。 成员:各村(居)委员会主任及各林区巡山护林员。 2. 落实镇政府与各村签订了护林防火目标考核责任书,森林防火工作纳入镇对村的年终目标考核,修订并完善了森林防火应急处置方案,读出各村储备防火工具,落实专(兼)职护林员巡山护林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森林火灾“0”发生。 (二)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

1.严格落实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应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缺岗、漏岗,服从调度,保持通讯畅通,严格执行森林火灾的监测、报告制度。 2.及时报送县上要求报送的各种总结、报表、资料,森林防火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3.积极开展护林防火等农林业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要求整改。 (三)完善扑火工具,落实森林防火物资管理制度。 1. 新购买了打火帚200把、油锯3把、往复式水枪3把、风力灭火器3台、砍刀40把、铁锹60把、镰刀60把、钉耙20把、镐头15把、干粉灭火器20个、喊话器5个、手电筒50把、对讲机5部、手套100双,主要集中存放在镇政府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室和玉峰社区森林扑火物资应急储备库,各村也存放了打火帚5-30把。 (四)对重点项目建设和其他领域农林安全生产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 1. 镇上每月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组对农林安全、及在建项目等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领导带队深入重点林区村、农林业生产现场开展开展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对重点防火林区,逐一摸清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和防火设施维护保存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确保农林生产安全。 (五)强化宣传,增强防火意识

专业队管理办法

资溪县森林消防专业队管理办法 为把资溪县森林防火专业队打造成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战斗力强的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队员录用、解聘和待遇 (一)、录用 录用资溪县森林专业防火队员,年龄在18周岁至40周岁。录用采取体能测试、体检和试用三个阶段 1、体能测试长跑3公里,原则上16分钟达标,缺乏锻炼的,在专业队试用一个月再测试。体能测试由资溪县森林专业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2、体检在资溪县人民医院体检,按体检表项目以及心电图、X光片、血液检查进行。须无心脏病和传染性疾病,无其他重大且影响扑火的疾病。 3、试用体能测试和体检结果报林业局,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在局党政联席会上决定是否试用。试用期为一个月,每天坚持上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正式录用。 (二)解聘 正式录用的队员须与资溪县森林专业防火队签订聘用合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涉及合同事宜按合同条款处理,达到解聘条件的按合同予以解聘。 (三)队员待遇 队员的待遇以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奖惩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二、管理机构 资溪县森林防火专业队设队长、指导员各一名,副队长一名,班长根据班组个数确定数额。队长负责全面工作,指导员负责思想建设和财务,副队长协助队长和指导员工作,具体负责考勤工作。 三、队伍管理

(一)、纪律要求 1、队员必须遵守制度,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2、队员自备手机,重点防火期24小时开机,保障通讯畅通。 3、接到扑火命令时,当班队员在5分钟内在队部集结完毕,备勤待命队员在25分钟内在队部集结完毕。 (二)、管理措施 对森林防火专业队员实行轮休、值班备勤、签到考勤、请销假、集中训练、奖惩制度 1、轮休制度 非重点防火期和重点防火期实行轮休制 非重点防火期,队员分散管理,按劳动合同第三条第2款执行。专业队管理人员和司机保证随叫随到。 重点防火期,队员集中管理,班组轮流24小时值班,执行考勤登记、请销假制度。 2、值班备勤 值班、备勤班组严格执行签到考勤登记、请销假制度,值班期间严禁赌博。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离队,无特殊原因不批假,并负责内务工作和蝴蝶隧道至葛坪桥沿线的防火巡查工作。 3、签到考勤制度 对训练、值班、扑火等出勤情况进行登记。训练出勤做为评选训练标兵的依据,扑火出勤做为扑火补助的依据,出勤登记做为考核依据之一。 考勤时间第一次签到7:45-8:15,第二次签到11:20-11:30,第三次签到13:30-14:00,第四次签到时间16:50-17:00。签到时间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4、请销假制度 事假、病假须请假,一天以内由班长签意见,报队长或指导员批准;一天以上由班长签意见,报林业局分管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及时销假。 假期以7天为限,休病假期确需在7天以上3个月以内,须出具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证明;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再从

森林防火制度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xx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各单位干部职工应履行的森林防火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项目部安全责任目标管理体系,使森林防火安全工作与项目部的安全保障体系相适应。 第三条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项目部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项目部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项目部管理的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预防森林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项目部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 第二章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项目部成立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X 副组长:XXXXX 成员:XXXXXX 领导小组下设森林防火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由安质部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安质部掌握,在出现火情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由组长和全体成员赶赴现场负责组织、协调、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指挥现场的灭火扑救工作。

各单位相应成立义务森林火灾扑救突击队,负责各自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健全森林火灾扑救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灭火器、铁锹等灭火消防工具。 与佳木斯林业公安局消防队取得联系,利用消防队的专业队伍及消防设备,在发生火情时及时沟通,迅速扑救。 第三章防火职责 第七条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定和修改防火责任制,并督促实施; 2、加强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活动; 3、领导专(兼)职、义务消防组织,给予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保证; 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研究隐患整改方案的实施,做到“预防为主”; 5、指导对防火设备的配备、维修、更换、管理; 6、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负责迅速上报、组织扑救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规,保障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情况; 2、将防火工作与本项目部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防火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防火安全责任,批准实施防火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防火

森林防火责任书

高坪区走马乡森林防火 目标责任书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8—2019年森林 防火责任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效地保护我县生态和森林资源的安全,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制定 本责任书。 一、各村、居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依法治火”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 火工作,确保下列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调整充实村森林 防火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 防火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制和干部分片包干 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开展防火检查,确保各项措施 全面落实。 (二)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长效机制, 引导林农、经营者按照自愿、互助、互利的原则,建立各种联防、 联保、联控的护林防火群防组织;健全完善护林防火村规民约和各种 护林防火组织章程及公约,建立群众互助自律的森林防火制度;严格 野外火源管理,建立巡山护林制度,组织开展巡山护林和林缘田边 可燃物计划烧除工作,实行疏堵结合的火源管理新机制,消除火灾 隐患;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大

力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认真落实《高坪区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和《高坪区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 森林火灾预警和扑救措施。 (三)大力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应纳入村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四)及时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火灾案件的查处和火烧迹地的 更新。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后,村居应及时到场指挥扑救,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地扑灭森林火灾。辖区内森林火灾8小时扑灭率不 低于90%,火灾扑灭后复燃率不超过火灾总数的5%,火灾案件查处 率不低于80%,火烧迹地的更新达100%。 (五)严格控制森林火灾。辖区内规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 公益林,年森林火灾发生率不超过0.5次/万公顷,受害率不超过0. 5‰;其它有林地森林火灾发生率不超过1次/万公顷,受害率不超过1‰;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各村、居要按照本责任书规定的工作目标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外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本责任书的 要求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同时负责组织对各村、居森林防火责任书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并通报。 三、本责任书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如有人事变动,应及时做好 交接工作。 走马乡人民政府村委会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2018年月日

乡镇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乡镇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编辑了一下发到。 为切实做好20XX年度全镇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关注森林防火、支持森林防火舆论氛围,提高社会森林防火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森林防火意识“入户”“入脑”“入心”,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发生,营造有利于我镇防火、灭火的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省、州、县人民政府对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范第一”的工作思路,以贯彻落实《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为重心,不断创新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方法,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大力度的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制度规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基础常识,加大对责任落实、火源管控、扑火安全、火案查处、森林火灾保险的宣传力度和广度,强化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全镇森林防火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实施要点 (一)切实抓好森林防火“七大”宣传工程。突出“扑火安全年”活动主题,继续深入实施“责任书入户、公益广告、手机短信、学校五个一、案例警示、标牌宣传、森林火险五彩旗”等“七大”工程,在自然保护区、林场、森林旅游区、高火险区、各村面山、林区要道悬挂森林火险五彩旗,设立警示标牌、张贴防火戒严令、范文TOP100防火条例、防火标语,五彩旗每个悬挂区应不少于2面;继续推进《林农防灭森林火灾安全手册》入户工程。 (二)抓好森林防火工作规范制度宣传。广泛宣传《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要突出宣传4个《森林防火应知应会手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火灾隐患限期整改制度、森林防火计划烧除规程、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规范、森林火情火灾报告制度、处置森林火灾安全规范,确保林区用火审批到位、应急响应快速、火灾处置安全高效。

2021年森林防火的责任书

森林防火的责任书 最新森林防火的责任书(精选3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人们运用到责任书的场合不断增多,责任书是写明责任范围、职责的文书。大家知道责任书的格式吗?下面是精心的最新森林防火的责任书(精选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根据 ___《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为落实责任,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使各校切实担负起森林防火的责任,真正做到齐抓共管,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各校要加强对学生进行森林防火的宣传,组织学生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要开展以“一堂课、一条标语、一块、一封信、一篇”为主要内容的“五个一”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使学生充分认识森林防火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 二、森林防火期(每年11月1日到次年5月30日)内,要发动学生参加森林防火宣传,督促家长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共同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三、要求学生不得在林区野炊、放鞭炮等野外用火,严禁带火种进入林区。 四、各校要落实一名 ___抓森林防火的具体工作,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并进行定期检查。 五、该责任书的责任人为校书记、校长,如发生 ___变换,要及时做好交接手续。 六、本责任书责任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二O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七、在责任期内,无本校学生失火造成森林火灾的,街道对校方给予必要的表彰,如发现该校学生失火造成森林火灾的,除对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校方责任人的责任。 经研究,现就你村(居)20xx-20xx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和有关要求下达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森林防火责任体系建设。按照 ___负总责、分管领导协调抓、村干部包片抓的要求,制定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实施办

森林防火条例(个人)

三、森林防火知识试题 76.我国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的方针是____。( B ) A扑救为主,综合治理;B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C预防为主,打早打了;D综合治理,积极消灭 77.《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____。( B )A各级林业部门的事情;B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C驻林区各单位的事情;D森林所有者的事情 78.森林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是____ 。( A ) A打早、打小、打了;B早发现、早出动、早扑灭 C小火当大火打;D发现早、灭在小 79.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 A )批准。A县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C乡级人民政府D村(居)民委员会 8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但不包括下列哪项具体工作____。( C ) A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 B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C审判森林火灾肇事者 D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81.加强对____的管理,是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最有效的办法。( A ) A人为火源;B进山人员;C生活用火;D生产用火 82.____大兴安岭林区发生特大森林火灾。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毁林面积最大、伤亡人数最多、损失最为惨重的一次森林火灾。( B ) A 1988年5月6日 B 1987年5月6日 C 2002年7月28日 D 2002年10月2日 8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要适时发布禁火令,重点林区遇____高火险天气,一律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C ) A 四级风以上; B 五级风以上; C 三级风以上; D 二级风以上 84.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

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

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 有效的预防和扑救火灾,积极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使林业发展,接下来是为大家收集的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范文(一) 为有效的预防和扑救火灾,积极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使林业发展,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夕阳乡政府有关森林防火工作安排,结合本村实际,对各村小组签定20**年度森林防火责任书。 一、签定两个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责任书 1、各村小组、支部书记与村委会签定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 2、各村林地点、片负责人与各村小组、支部书记签定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 二、年度目标任务 (一)林火控制指标(包括林地、山埂) 森林林火次数、活在受害率、火灾控制率实行零指标管理,只要上述三种情况发生,就按年终考核奖相应扣除。 (二)林火管理指标 1、责任制的落实和机构队伍建设 实行村小组领导负责制,层层签定责任书,各村小组组

长为森林防火负责人,各村组必须组建一支不少于30-50人的义务扑火队,同时推行林地点、片负责落实制度。 2、森林火灾的预防 (1)召开防火户主大会(每月不少于一次),全面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工作,认真督查各项森林防火落实情况。 (2)在村小组内采取各种措施开展宣传工作,举办不少于一次的以森林防火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刷新、更新宣传标语率达60%以上。宣传活动提倡利用广播、标语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把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不做到者村委会追究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根据各村组的防火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管好野外用火隐患,对违规用火进行严格查处。 (4)认真制定《野外火源管理》,在防火戒严期及时告知户主防火的重要性,要求各组点、片林地防火负责人在防火期加大检查力度,严查火险隐患,严惩违规用火。 (5)在防火戒严期,要求各村、点、片林区负责人通讯必须保证畅通,发生火情时及时上报,不得迟报,缓报、瞒报。 3、森林火灾的扑救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的原则,科学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臵预案》,发生火灾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组织扑救。但凡发生火情,在扑救过程中,须严格按规定程序

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 《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江村罗布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凡在我区境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厂矿、学校、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依靠林区干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护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逐级签定责任状,划分护林防火责任区,制定乡规民约,做到“护林防火,人人有责”。 第五条驻林区各单位、部门及乡村应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本辖区、本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林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检查、监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设指挥长、副指挥长并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均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未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第七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森林防火条例》和

本办法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案档案。 第八条在行政区域交界林区,毗邻地人民政府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本着“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体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我区森林防火戒严期为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第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条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主管领导要亲自带班,做到及时准确上传下达情况和指示; (二)严禁从事采伐调运椽子木、横梁木、下浆木、青冈柴木、竹子等活动,严禁毁林开荒和上山打猎; (三)各类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扑火队要处于高度的戒备状态。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器材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防火、灭火的需要; (四)严禁在山林内、森林旅游区内、靠近森林边缘地带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烤火取暖和其他用火; (五)驻军部队在林区进行实弹射击、爆破等训练演习时,需持师以上机关批准的证明,向当地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采取防火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严格火源管理和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凡进入林区从事林业生产的森工企业职工和人员,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 (七)在林区行驶的各种车辆的司助人员应对乘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组织,要经常性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对居住林区和出入林区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现行财政体制,安排好森林防火所需经费。扑救森林火灾费用及扑火中群众的误工补贴应由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和受益单位、受益个人负责,不足部分从育林基金和地方财政中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各级新闻单位应及时发布火险天气预报和有关森林防火方面的事项。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人发现森林火灾,必须及时扑救,并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以最快方式逐级上报火灾情况,发生重大或特大火灾也可以直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当地军民对森林火灾进行扑救,并做好通讯联络、后勤供应和医疗救护工作。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篇一: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莲花山垦殖场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经莲花山垦殖场党委研究决定,签订本责任书。 1、积极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组织学习林业技术知识,坚持依法治林,科技兴林,并视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实施村规民约,切实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力度。 2、依法组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对管护区域的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3、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内的生态公益林不受人侵害,无乱砍滥伐、无滥捕滥猎现象。 4、禁止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开垦、采石、采矿、采土、烧炭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毁坏公益林的行为,禁止砍柴、放牧、割草、劈枝、采集和挖掘野生植物、狩猎。 5、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的成过熟针叶纯林和郁闭度0.2以下的疏林应当进行更新改造或者补植,使之成为阔叶林或者针阔混交林。更新改造的择伐强度不得超过30%,公益林保护范围内郁闭度0.7以上的人工幼林应当进行抚育间伐,间伐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6。 6、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立木材加工厂或者木材交易市场,禁止以木 材为原料培植食用菌。 7、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它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8、应当不占或少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确需征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9、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或者省级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10、依法保护生态公益林宣传牌、标志及监测站点,禁止毁坏或移动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 第541号 《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 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围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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