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助学贷款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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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1-12-17 浏览次数:
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我院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解决部分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以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加强高校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系指以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为放款对象,以支付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我院学生助学贷款按生源地不同分为两种形式:家庭所在地属山东省以外的实行山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高校助学贷款);家庭所在地属山东省的实行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四条我院高校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属的各地市、县、乡农村信用合作社,经办银行负责制订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条例,实施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财务处、保卫部、教务处、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院助学贷款工作,制订全院年度贷款计划,审批学院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助学贷款协议,监督审查助学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领导小组设立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管理办公室协助经办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建立管理贷款学生信息库等工作。

第七条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部门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工作,安排一名专职辅导员办理接收贷款申请、审查贷款资格、回收催办贷款与登记等方面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管理办公室地点设在学生工作处(团委),同助学服务中心
合署办公。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九条贷款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助学贷款须由其法
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学院开具的同意办理助学贷款的证明;
(三)、学生品德优良,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
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五)、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必须由学生家长、近亲属或其他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少于两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必须有学生家长出具的同意担保的证明;
(六)、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七)、接受过学院组织的贷款政策、诚信教育培训;
(八)、符合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定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申请贷款人数不超过在校生总数的20%,每生每学年最高申
请贷款额不超过6000元。

第十一条助学贷款的期限由业务经办信用合作社与贷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不超贷款人大学毕业后六年。

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

若贷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业务经办信用合作社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国家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十二条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执行,不上浮。

第十三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市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贷款学生负担。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和分期还贷。

提前还贷的,业务经办信用合作社
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第五章
贷款申请、受理和发放
第十四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可采用信用合作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业务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信用合作调查情况确定;
高校助学贷款采用信用合作贷款方式。

第十五条学生的贷款申请采用一次性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
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学生申请贷款,应由本人按规定时间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贷款申请初审工作由各系(院)负责。

系(院)初审合格后报贷款管理办公室,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按银行的规定如实、完整地填写书面申请表等并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资
料:
(一)、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
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二)、申请高校助学贷款的学生还须提供学生家长出具的《学生家长担保承诺书》、由学生本人出具,经村委会、学生家长工作单位(居委会)核实盖章的《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证
明》;
(三)、学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学院贷款管理办公室收到学生的贷款申请后,对书面申请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并对通过审核的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提供加盖学院公章的贷款学习证明,交学生本人回原居住地信用合作社办理贷款手续;申请高校助学贷款的学生,学院向经办信用合作社提交《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审核
名单》及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身份证明、资信状况、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审查同意后,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学生发放贷款。

贷款直接发放到学院专用帐户。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贷款学生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偿
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助学贷款的还款时间从贷款学生毕业开始。

贷款学生与
经办银行协商后可提前还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学生因故要求变更还款日期或贷款展期,应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重新确定还款日期或贷款展期
时间。

第二十二条贷款学生有中途辍学、转学、退学、被开除、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失踪等情况,经办银行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贷款学生有违反贷款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经办银行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贷款学生贷款后如使用资金不当、铺张浪费或学业上不思进取等学院有权建议银行终止贷款,并收回本息。

第二十五条贷款学生毕业前,各系(院)要将贷款学生的就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变动情况、家庭联系地址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审核,由贷款管理办公室函告业务经办信用合作社,由各系(院)书面通知贷款学生向助学贷款业务经办信用合作社办理还款确认(或贷款转移)手续后,各系(院)
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贷款学生出国(境)旅游、留学或定居等,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给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学院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或者在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
学院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中途辍学、退学、被开除的贷款学生,必须在离校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毕业后,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情况有所变动时,贷款人必须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及时告知经办银行及学院,以便经办银行与贷款人取得有效联
系。

第三十条贷款人贷款帐号遗失或更改,应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

第三十一条学院建立贷款学生信息库,学生毕业时贷款信息纳入
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经办银行有权将贷款信息和还款情况记录在有关个
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上。

第三十三条根据国家、省关于切实推进助学贷款工作的规定,经办银行会同学院可将不讲信用(违约)的贷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入学前家庭地址、违约行为等信息公布于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
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与本《实施细则》相悖的我院其他规章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解释。

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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