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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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开发〔2015〕202号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
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7月16日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
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七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对存在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推进确权领证,维护用地权益。
土地权利人、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用地档案的统一管理,及时对用地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和保管。
建立档案资料专用库房,配备必要设施及管理人员。
加强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保证用地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和现势性。
第九条建立土地权属证书使用管理制度,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和借用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条加强铁路用地统计管理,及时对原始记录、基础台账信息进行收集和更新,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合资铁路公司应将用地统计报表分别报送委托管理的铁路局,由铁路局负责统一汇总。
第三章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一条铁路用地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利用铁路用地进行置换、转让、抵押、出租出借、作价出
资入股、经营开发、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含货场迁建)等方式。
第十二条结合铁路建设、生产生活及多元化经营的需要,开展铁路用地现状调查,编制近期及中长期铁路用地规划。
铁路用地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开展用地保护性利用,结合宗地具体情况,以土地资产安全完整为前提,以保护铁路用地为目的,合理加以利用。
第十四条深入开展土地利用项目前期研究、论证,统筹考虑运输生产、经营开发的需要,提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方案。
利用铁路用地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铁路发展需要。
涉及地方政府收储及土地置换等项目,应结合铁路实际,与地方政府充分沟通,在维护铁路土地权益的同时,争取地方政府政策支持。
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需对土地价值进行认定的,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开展土地和房屋评估。
第十五条对土地开发利用项目,要坚持依法合规运作,实行项目负责制。
加强市场研判、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强化过程控制,提高项目开发质量,确保开发效益。
第十六条土地收益、经营收入等,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地方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按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铁路用地出租出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铁路用地出租出借包括:土地及附着物出租;以穿越、跨越等形式设定的他项权利;地质勘察、工程施工临时用地;货场、专用线出租等。
出租出借应以保证用地安全完整、按期收回为前提,严格控制和管理。
铁路局应制定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明确租借期限和租金标准,规范合同签订和审批程序,确保租金应收尽收、足额入库。
出租出借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用地行为进行监管,确保承租人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严禁转租、私搭乱建,杜绝只租不管的现象。
租借合同到期不再续租续用的,应无偿收回铁路用地。
第十八条涉及土地开发利用的行为应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履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第四章监察管理
第十九条铁路用地监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用地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所属单位是用地监察的主体。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用地监察的组织实施,企法、安监、运输、财务、综合治理等部门协同配合。
第二十条铁路局应组建专业化的监察队伍,形成以土地管理部门专业监察为主体的用地监察网络,并建立相应的用地巡查
制度、用地信息举报制度,实现对辖区内用地管理的全天候、全覆盖。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用地单位应对所使用的土地加强巡查和看护,保证土地资产完整。
第二十一条铁路局应建立用地重点监控制度,依据宗地现状、位置、周边环境等情况进行研判,按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违法用地行为的程度,分等级确定用地隐患监控点,并采取相应监控及清理整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铁路局应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超前防范”的方针,因地制宜加强铁路用地保护。
加大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整治力度,提出用地清理整治计划,开展用地专项整治,有计划、有重点地消除影响铁路用地安全和资产完整的问题和隐患。
建立铁路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依法组织违法用地行为的清理整治。
第二十三条铁路用地监察人员行使监察职权时,需两人及以上,并应出示《铁路用地监察证》。
《铁路用地监察证》由总公司核发。
第二十四条铁路局应配备必要的交通、测量、通讯、音像等设备,满足监察工作的需要。
铁路局应根据用地清理整治计划,将相关清理整治费用纳入预算,并建立用地监察信息举报专项奖励制度。
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是指铁路基本建设所涉及的用地。
建设单位是建设用地管理的主体,应把建设用地管理作为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单位应建立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用地管理职责,把好土地预审和审批、征地拆迁、土地登记等各个关口,确保用地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过程中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用地问题,对权属来源不合法、面积不准确、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铁路建设用地应与其他专业同步验收。
静态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完善用地手续;正式验收前,应完成土地权属证书领取工作。
第二十七条铁路局应提前介入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在建设项目预可研或可研阶段(直接开展可研的,为可研阶段),应对建设项目需占用既有用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提出用地资产处置意见。
在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阶段,应指导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用地管理制度、组织用地业务培训、开展用地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在静态验收前,应组织土地专业检查组,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存在问题,确保静态验收时达到验收标准。
第二十八条合资铁路公司占用国铁用地、国铁占用合资铁路用地,按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综合管理
第二十九条推进铁路用地图数字化。
铁路局应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企业标准》(Q/CR 53.1—2014、Q/CR 53.1—2014),做好用地图绘制和更新工作,保证用地图现势性,并指导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建立全路统一的用地信息平台,以用地图为基础,以权属、监察、处置、规划、建设用地管理等为重点,强化用地信息管理手段。
总公司负责搭建统一平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一条铁路局应建立用地管理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评价内容和标准,对用地管理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铁路局应加强用地使用行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对发生违法占地清理不及时、违规处置铁路用地、出租出借用地无法按期收回等问题,造成用地资产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资本运营和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