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事故分类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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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分类及处理指南修订编号0

修订日期2010. 03. 25

目次

1. 定义

2. 设备事故的分类

3. 设备事故的性质及处理

4. 附则

修订编号修订日期修订事由与修订内容

类别提交人审核审批部门/职务工务部部长企划部部长副总裁总裁姓名朱崇侠王英盛志明金明植

签字

日期(月/日)

发送至☐总裁☐生产副总裁☐行政副总裁☐技术质量总监☐财务总监☐市场总监☐安全管理部☐技术质量部☐企划部☐总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采购部☐经营部☐生产管理部(☐船体☐机电☐坞修) ☐工务部

设备事故分类及处理指南修订编号0

修订日期2010. 03. 25 1.定义

公司各类生产设备凡因非正常的损坏造成停机或性能降低,停机修理影响生产、直接损失费用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以及虽暂可不修理但内伤严重者,均称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的直接损失系指修复所耗人工和材料费用,或因事故报废的设备价值。

2.设备事故的分类

2.1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2.1.1 一般事故:一般设备的修复费用在 1000~10000 元;重点设备的修复费用在 2000~20000 元,或因设备事故造成全厂停电 10~30 分钟为一般事故。

2.2.2 重大事故:一般设备的修复费用达 10000 元以上,重点设备的修复费用达 20000 元以上,或因设备造成全厂停电 30 分钟以上为重大事故。

2.2.3 特大事故:修复费用达 10 万元以上或由于设备事故造成全厂停产一天以上,生产车间停产二天以上者为特大事故。凡有专业规定的设备,其事故类别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3.设备事故的性质及处理

3.1 设备事故的性质

3.1.1 责任事故:凡属人为原因,如违反操作规程,擅离工作岗位,超负荷运转,加工工艺不合理及维护保养不良,致使设备停产或效能降低称为设备责任事故。

3.1.2 质量事故:凡属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因,致使设备停产或效能降低的,称为设备质量事故。

3.1.3 自然事故:凡属自然原因,如水灾、风灾、地震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灾害,致使设备停产或效能降低的,称为自然事故。

3.2 设备事故的上报事故发生后,操作者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设备管理员。部门设备管理员或负责人接到报告应立即通知工务部。对于重大或特大事故,工务部应立即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3.3 事故调查与分析事故发生后,工务部组织相关的设备主管立即到现场,会同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部门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必须写设备事故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工务部。重大和特大事故由工务部经理组织安全部门等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公司分管领导可以召集相关人员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设备事故分类及处理指南修订编号0

修订日期2010. 03. 25

3.4 设备事故的处理

3.4.1 事故的处理原则:设备事故的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不查清事故的原因不放过;不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施工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4.2 对事故发生部门的处理:工务部经理按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大小,酌情上报扣减该部门的绩效考核。事故发生后,一般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以内、重大或特大事故发生后 8 小时以内不报,工务部有权直接上报公司分管领导,责令对其部门进行处罚。

3.4.3 对设备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设备管理员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设备事故处理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工务部备案。

2)对重大或特大事故,工务部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必要时,报公司办公会议批准。

3)外协队伍人员操作设备造成设备事故的,由使用外来队伍的部门按规定上报,工务部按事故的性质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需要外协工所在队进行赔偿的,由工务部书面通知财务部,在工程款中扣除。

4. 附则

4.1 本规定由工务部负责解释。

4.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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