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共《财政学》(第7版)配套题库 章节题库(第八章 税收原理)【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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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税收原理
一、概念题
1.直接税与间接税
答:直接税是指税负不能转嫁、只能由纳税人承担的税。只要税收不再转移到商品或劳务的最终消费者身上,征税对象本身承担的税负,就可归为直接税。直接税是以个人收入、企业利润、财产价值等税基为纳税依据的税。一般将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土地税和人头税等视为直接税。在一般情况下,直接税都是累进税。
间接税是指税负可以转嫁、纳税人并不最后承担税负的税。从形式上看,间接税是由纳税人缴纳的,但纳税人可将税负转嫁给商品或劳务的购买者,即通过将税收额加在产品的价格上,由购买者承担税负。间接税实质上是不直接向承担税负的人征收的税。间接税一般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2.中央税与地方税
答:中央税是指划归中央并由中央税务机构管理的税收。中央税的收入属于中央财政收入。地方税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财政负责管理的税收。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中央税和地方税是按税种的隶属关系划分的。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方法因国家政体和管理体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有些国家的地方政府(州、省、县等)拥有税收立法权,可以自行设立税种,这类税种显然就是地方税;而中央政府开征的税种就是中央税,中央税与地方税的隶属关系是十分明确的。有些国家的税种是由中央政府统一设立的,但根据财政管理上的需要,特别是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划出一部分税种给地方,其管理权和使用权限也相应下放给地方,从而形成另外一种类型的地方税。此外有的国家还设立共
享税,这样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
3.税收负担
答:税收负担是指税收收入与可供征税的税基之间的比例关系。税收负担可分为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前者指税收总收人占GDP的比率,也称税收比率;后者指纳税人的纳税额占计税依据的比率。税收负担常被用来比较各类纳税人或各类课税对象的税收负担水平的高低,因而是国家研究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
4.课税对象与课税基础
答:课税对象又称“税收客体”,是指征税的目的物,即在税务征收发生的范围内具体的应税项目。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课税对象。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税种可划分为不同税类,如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等。
课税基础是指税务机关开征某种税时规定的应纳税范围。税基与课税对象并不完全一致。如对收入征税,在允许对收入进行某项扣除时,扣除后的收入是税基,而整个收入这一项目是课税对象,二者并不一致。在不允许对收入进行任何扣除的情况下,税基与课税对象是一致的。一种税的税基越大,其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也就越高。在正常征收的情况下,税基牢固,税收就是稳定的;反之,则会造成税收的不稳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需要对税基进行有效的保护,无论税基大小,都应给予相应的重视。
二、选择题
1.关于税收概念,以下表述合理的有()。
A.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
B.税收是人们为享受公共物品支付的价格
C.税收体现了征纳双方平等交换关系
D.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
【答案】ABD
【解析】税收具有强制性,是由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并以国家法令形式强制课征的,纳税人必须履行交纳义务,应纳而不纳的要受到国家有关法律的制裁。征纳双方不存在平等交换关系。
2.关于税收“三性”理解正确的有()。
A.税收“三性”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主要特点。
B.税收强制性的依据是国家所有权。
C.税收固定性意味着征税对象和征税数额是固定的。
D.税收无偿性指的是国家不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
【答案】AD
【解析】税收强制性的依据是国家政治权力。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收的数额或比例,并不意味着征税对象和征税数额是固定的。
3.有关税收基本术语表述正确的是()。
A.纳税人是最终负担税款的人。
B.税收属于社会再生产的交换环节。
C.税收的客体是税法规定的标的物。
D.税目反映了征税广度,税率反映了征税深度。
【答案】CD
【解析】纳税人亦称为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指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税收负担不能转嫁的条件下,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在税收负担可以转嫁的条件下,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分离的。税收属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
4.下列关于税率表述正确的是()。
A.名义税率是纳税人实际纳税时适用的税率。
B.实际税率是纳税人真实负担的有效税率。
C.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不同。
D.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平均税率与边际税率一致。
【答案】AB
5.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我们常说的个人所得税中的800元是起征点。
B.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可将税收分为商品课税.资源课税和财产课税。
C.从价税课税,收入弹性大。
D.价内税容易造成对价格的扭曲。
【答案】CD
【解析】常说的个人所得税中的800元是免征额。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可将税收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这种分类最能反映现代税制结构,因而也是各国常用的主要税收分类方法。
三、简答题
1.什么是税收“中性”,体现税收“中性”原则,是否意味着可以忽视税收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研]
答:(1)税收中性是指政府课税应不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或者说,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如果政府课税改变了消费者以获取最大效用为目的的消费行为,或改变了生产者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市场行为,就会改变私人部门原来(税前)的资源配置状况,这种改变就被视为税收的非中性。
税收中性包含两种含义:①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②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2)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并不意味着忽视或取消税收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
以增值税为例,一般将增值税视为一种中性税收,我国l994年税制改革也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但增值税并不是一种纯中性税收,理由如下:
①增值税本身也不是完全中性的。商品课税的税负是由企业首先垫付的,由于税负转嫁的存在,以及不同商品的供求弹性,税负转嫁条件的差别,使得商品课税势必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从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和生产者的决策。
就这个意义上说,增值税就失去了中性作用和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
②增值税的中性化是以单一税率为前提的,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增值税都是设置2~3个税率,不同的税率,就体现了税收的调节作用。
③我国l994年税制改革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税基中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目的是防止投资膨胀,这也体现了对投资的调节作用。
④全面推行增值税实行普遍征收的同时,世界各国一般都选择若干商品,再征一道按不同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