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项目考核与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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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项目考核与激励管理办法

文件类别: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XXTK-BF-JL

撰写单位:投资控股公司

版本:A-00

发行日期:2015年7月

机密等级:□机密■一般

编制:

审核:

审批:

核准:

项目考核与激励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投资项目考核与激励的管理机构 (2)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考核 (3)

第四章投资项目激励奖金 (4)

第五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增强项目的经营和盈利能力,完善投资项目的考核与激励机制,提升投资管理团队的主要负责人、骨干核心员工等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的将公司利益与管理团队利益相结合,根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项目考核与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项目公司(包括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及以其他方式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投资项目。前述项目公司、企业及其他投资项目统称为“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实施的投资项目考核及激励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严格投资项目的业绩考核,明确考核目标,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激励;

2、坚持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一致,增强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结合、风险与收益对称;

4、各项考核与激励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投资项目考核与激励的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投资项目考核与激励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作为投资项目考核与激励工作的管理结构。考核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指定的其他人员和集团财务负责人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对集团董事长负责,行使如下职权:

1、审核投资项目的主管负责人提交的项目业绩目标;

2、审核投资项目的实际经营业绩;

3、确定投资项目激励奖金提取的基准比例;

4、制定投资项目激励奖金提取与分配的具体方案,并办理相关方案的审核、实施工作;

5、负责与投资项目考核、激励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投资项目考核与激励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考核小组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投资项目激励奖金提取与分配方案,须提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考核

第六条投资项目考核的内容包括:

1、投资项目的经营及盈利情况;

2、投资项目经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等情况。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经营及盈利情况,包括日常经营盈利的情况及其他方式实现盈利的情况,即:

1、日常经营盈利的情况,指投资项目通过日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盈利;

2、其他方式盈利的情况,指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处置自身在投资项目中的权益(如股权出售)所获得的盈利。

第八条投资项目经营及盈利目标,由投资项目的主管负责人负责拟订,经考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报集团董事长签署后确认。

第九条投资项目日常经营的盈利目标的拟定:

1、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项目的主管负责人应在项目整体开始前提交项目整体经营盈利目标;并于每一会计年度开始后15 日内,拟定项目当年度经营盈利目标。

2、其他投资项目,投资项目的主管负责人应于每一会计年度开始后15 日内,拟定项目当年度经营盈利目标。

第十条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处置自身在投资项目中的权益(如股权出售)时,投资项目的主管负责人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于提交整体处置方案的同时,拟定相关的盈利目标。

第十一条对于投资项目日常经营的盈利情况,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考核小组组织公司内部相关部门,结合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进行,对该投资项目上一年度盈利的实际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处置自身在投资项目中的权益(如股权出售)所获得盈利的,在相关工作结束后,由考核小组组织公司内部相关部门,结合公司年度审计结果,对于公司实际的盈利情况进行核算和审核。

第十三条前述盈利情况经考核小组初步审核通过后,报集团董事长最终审核确定,作为计算投资项目激励奖金的考核基础。

第四章投资项目激励奖金

第十四条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公司从投资项目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部分金额作为激励奖金,作为对投资项目的主管负责人及项目核心团队的奖励。激励奖金基数详见下表。

激励奖金基数提取额度单位:元

备注:具体激励奖金基数的提取额度,由考核小组在各区间根据项目性质和具体情况拟定,并报集团董事长批准后确定。

第十五条当投资项目实际盈利与预期盈利目标的比值在100%及以上时,允许全额提取激励奖金基数;比值在80%及以上,100%以下时,按比值×激励奖金基数计提激励奖金;当比值在80%以下时,当期不提取激励奖金;比值为负数(亏损)时,因项目人员违规、渎职等主观原因所致,公司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经济责任,影响严重时直接移交司法。同时,参与项目的各级主管负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从投资项目日常经营的盈利中提取激励奖金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按会计年度计算、提取并发放,但本办法另有规定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处置自身在投资项目中的权益(如股权出售)获得盈利的,依据本办法应提取的激励奖金,应在相关权益处理完毕后(如股权完成过户、股权转让的收益部分已经收到)进行计算、提取并发放,但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的经营及盈利情况同时符合如下的标准的,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提取并发放投资项目激励奖金:

1、投资项目的实际盈利结果达到预计盈利目标的80%及以上的;

2、投资项目进行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行政、刑事违法行为的;

3、投资项目进行过程中,未发生其他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上市公司声誉的不良事件。

第十八条从投资项目日常经营的盈利中提取激励奖金的,如该投资项目以往年度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在核算盈利指标时应先自当年度该投资项目利润中扣除以往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并以扣除亏损之后的部分作为当年度的实际盈利结果,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激励奖金的实际提取比例。

第十九条从公司股权投资项目日常经营的盈利中提取激励奖金的,须在该项目整体盈利结果达到预计整体盈利目标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以往年度该项目的日常经营盈利计算、提取并发放投资项目激励奖金(若有)。

第二十条非公司全资持股的投资项目、以及公司参股的投资项目,在计算相关盈利目标和结果时,均按该投资项目的整体盈利目标和成果、乘以公司所持有的该项目的权益比例(如股权比例)计算。

第二十一条发生如下情况时,公司可对已按前述规定、及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所确定的投资项目激励奖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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