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采商城诚信供应商入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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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采商城诚信供应商

入驻协议

甲方: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下,经协商,现就乙方加入政府采购诚信供应商库、入驻滨采商城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滨州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协议,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第二条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所有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义务在现有技术上维护整个网上商城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使乙方网上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二)甲方定期对网上商城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上架的不符合要求商品,甲方有权对其强制下架,取消违规商品的相关订单,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上架商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国家对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要求;

2、国家对政府采购产品中强制执行节能\节水\环保以及国产产品的要求;

3、乙方提供的商品必须是原厂原装、合法销售、质量合格、满足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的全新正品行货。凡涉及安装使用软件的,保证提供正版软件;凡所供产品需厂家或厂家委托的第三方安装的,及时联系安装人员到位,确保安装按时、规范,达到验收标准并报采购单位验收。

4、乙方上架商品的产品型号应与市场销售的产品保持一致,及时更新型号、价格、服务等。如有变动,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产品进行更新。不得销售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商品,上架商品必须可供货,已停产型号或缺货的商品应及时下架;

5、乙方提供的商品应严格按类别上架;甲方有权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调整商城商品品目,乙方须无条件配合;

6、乙方进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发布商品单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种要求:(1)

所供产品的报价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2)不高于滨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超市、专卖店、商场等卖场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该商品的含税平均价;(3)不高于本企业实体店零售价格;(4)符合《滨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滨财国〔2018〕36号)。

7、乙方上架的商品如需另加零配件或相关增值服务,应单独挂网标明价格,价格也应服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5项要求;

8、乙方上架商品名称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命名。

(二)乙方所提供服务必须遵照以下规则

1、乙方参与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必须遵守滨州市网上商城管理办法、交易规则等相关制度,认真履约,诚实守信,做好商品管理和服务;

2、乙方对其商品按国家“三包”和行业等相关规定,当商品或售后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或投诉纠纷时,应根据相关规定条款妥善解决并承担终极责任;

3、乙方应以甲方规定的方式进行商品结算;

4、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甲方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5、乙方服务范围应涵盖滨州市行政区域,商城所有上架商品,在采购人确认订购后根据采购人的时间要求由乙方免费送达指定地点。

6、乙方有权申请退出网上商城,退出时需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乙方最后一次供货验收合格后办理完成退出手续。

(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滨采商城中的其他供应商及相关商品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发现违规商品应及时向甲方举报。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愿接受违约责任追究:

(一)经查实乙方存在下列违约违规行为的,第一次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二次暂停参与商城采购资格三个月,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5000元;第三次取消参与商城采购资格并罚款5000元。

1、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来源不明、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及盗版软件等;

2、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送货;

3、确认订单或者签署合同后,不能按照成交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供货,或提供的服务低于承诺的服务标准或者出厂标准,或履约情况较差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4、履约价格高于电子商务平台同期最低价或当地同期市场价格或本企业实体店零售价格;

5、所售产品为非自营产品、非市场公开销售产品、已停产产品,或者产品上下架及价格变动异常;

6、连续两个月或以上未对上架产品信息进行维护;

7、借变更机型、配置的名义进行加价;

8、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进行恶意质疑投诉,或被质疑投诉经查情况属实且情节严重;

9、拒绝执行滨州市政府采购有关管理规定;

10、存在其他违反滨州市网上商城管理办法、交易规则等制度规范相关要求的行为。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参与网上商城资格并罚款10000元,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材料参与网上商城采购活动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5、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记录名单或三年内因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8、拒不按照网上商城有关规定接受处罚的;

9、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责令限期改正的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资格暂停结束后向甲方提交整改材料,申请恢复参与网上商城采购的资格。

第六条本协议期限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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